失控的謊言

-淺論民事詐欺制度(下)

                                                                                                                  作者:李冠衡 律師

 

 

2.民法詐欺制度淺介─詐欺由相對人為之

按我國民法第92條第1條本文明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關於詐欺,我國實務及通說認為,客觀要件上,行為人要有為施詐術行為、表意人陷於錯誤、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之結果、要件間具因果關係;主觀要件上,行為人須具詐欺故意。

上述要件中,比較需要討論者,主要係「施詐術行為」及「詐欺故意」。施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作為為限,消極不作為亦有可能構成施詐術行為。在法律明定,締約之一方須負主動提供資訊之義務時,假如資訊持有者故意違反該義務,而不告知締約他方,致他方陷於錯誤為出意思表是,此時,資訊持有者不告知的行為,即構成不作為詐欺。

另外,雖有論者認為,傳統上認為民法詐欺行為,只限於積極作為之態樣,不包含消極不作為之詐欺,故立法者應將此類不作為詐欺,加以補充。惟通說見解目前均認為不作為亦包含在詐欺行為當中。

另外,乃係詐欺「故意」之具備。通說及實務認為,由於詐欺行為,本身即具有故意要素存在,是以,並無所謂的「過失」詐欺之類態,現實生活中亦難以想像有人為施詐術行為時(積極施詐術或消極未提供資料),並無詐欺故意存在。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當詐欺行為乃係由相對人為之的情況下,此時,表意人得撤銷意思表示,整個交易失敗(契約不成立)的風險,立法者歸於由施詐術的相對人承擔。

 

 

3.詐欺制度淺介─詐欺是由第三人為之

按我國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舉一例說明之:A為幫自己丈夫B解決負債問題,刻意欺騙友人C說明B現需要資金投資自設公司,且該公司營運良好,一定可以回本,致C陷於錯誤而與B簽訂借貸契約,事後C才發現該公司負債累累,B根本無錢返還。

此時,借款契約是訂立在B與C之間,但施用詐術、具詐欺故意者,實際上乃為第三人A。是以,立法者須考量到,表意人行駛撤銷權,此撤銷意思表示之不利益應由B承擔,還係由C承擔?由於在第三人詐欺之狀況,如果將撤銷之不利益,歸由善意相對人承擔,此時,在社會上將會產生寒蟬效應,每一個人在締約時,均會擔心跟我締約的另一方,是不是被他人欺騙才來和我締約的?如果將來他撤銷契約,我的損失該找誰來彌補,造成大家彼此間猜忌而不敢締約,整體社會經濟秩序會大亂。

故立法者在第三人詐欺的情形,則認為假如相對人對於「表意人被騙之事」屬不知或無法得知的狀況下,不允許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不讓契約不成立之不利益,由善意的第三人負擔。

當然,表意人一定會覺得很冤枉,認為自己都被騙了,還需要履行契約,惟應負終局責任之人,應該係施詐術的那個人,故表意人仍得對施詐術之人,主張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施詐術之人,請求履行契約所造成之損失。

 

 

4.詐欺制度的淺介─第三人善意取得問題

按我國民法第92條第2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於我國財產法採物權無因性理論之概念,所謂的無因性理論,指物權行為不受原因關係(債權契約)所影響,故物權契約與債權契約,兩者屬完全不同之契約概念,簡言之,債權契約被撤銷,並不影響物權契約之效力。(本作者將會再以專文詳細介紹)

當表意人與施詐術之人,除訂立債權契約外,尚已成立物權移轉契約時,假設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將會造成債權契約與物權移轉契約同時不成立之情形(共同瑕疵理論),是以,相對人所再為之物權移轉予第三人之行為,會被認為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而屬效力未定。

惟查,此時如該第三人屬善意無過失,依民法第92條第2項,縱使相對人無權處分表意人之物,表意人仍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簡言之,善意第三人由於本條規定,善意取得該物的終局所有權。

由於本條關於善意取得之問題,牽涉到許多民法基本理論之介紹,尚需要一定之篇幅,故本文於此僅提點,不再更深入介紹,俟事後再專文探討。

 

 

5.詐欺之法律效果及除斥期間

再按我國民法第93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本條乃詐欺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本文是以「發現自己被詐欺」之時點計算起。如果一直未發現,最長行使撤銷權之期間,就係以意思表示發出生效後開始計算起十年。

附帶一提者,乃係由於本條性質屬於實體法之形成權,不須以訴訟為之,詳言之,只要單方面向對方發出撤銷之意思表示即可,不須再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如果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將會被法院認為該訴訟無實益,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而會以訴訟不合法,程序判決駁回。(當然,我們仍可以提起確認雙方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或者由對方主動提起給付之訴,再進行權利存在抗辯)

 

 

6.結語

綜上,說謊,並不是一定就會遭受到法律上之苛責,對於謊言,民事法與刑事法,均有不同之法規規範,何者乃屬法律不能容忍之謊言,筆者認為,本文已有相當論述,期待能替民眾,稍解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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