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3-07

貳、公司部分

一、對員工應協助

如果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如員工在非執行職務之時遭他人性騷擾),身為雇主,參考性騷擾處理準則
21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
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故雇主得協助下列事項:

(一)提供員工必要的法律協助,以釐清法律關係或可得採取之法律途徑。

(二)將員工轉介至心理輔導機構,協助員工從遭遇性騷擾負面情緒中復原。

(三)協助員工提出申訴,包括申訴方式、時效、申訴單位(如知悉行為人所屬單位者,

向申訴行為人所屬之機關、機構、部隊、學校或僱用人提出;如不知或不明行為

人所屬單位者,得就近向警察機關提出)等。

(四)協助員工進行調解,包括申請方式、申請程序、程序中之權利、調解成立時與不

成立時之處理等。

 

二、其他應有作為

1、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
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
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而若如案例中,公司不是加害人(該前員工)現所屬單位,則若接獲目前員工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

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若於知悉性騷擾事件,而未採取有效之糾正或補救措施,或未依規定設立申訴管道,

依本法第2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之罰鍰。

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參、相關資源

◎諮詢電話

1. 諮詢專線 113

2.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02-27574553

3. 臺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 02-27287023

4.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02-2720-5621、2720-5631

◎相關網站

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網頁

http://www.dosw.tcg.gov.tw/main/main.asp

2.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兩性工作平等網

http://www.bola.taipei.gov.tw/topic2005/01eqal/index.asp

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性別教育網  

http://w3.tp.edu.tw/gender/gender.htm

4.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http://www.moi.gov.tw/violence/

◎性騷擾防治相關法律條文

※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

※性騷擾防治調解辦法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鄉鎮市調解條例(§25-§29)

 

 

 

 

參考資料

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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