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協議或是契約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簽訂授權契約的部份,其中授權契約之簽訂,除了要注意授權範圍、時間等許多條件之外,通常也會包含選擇以專屬授權或是非專屬授權方式進行,究竟到底有什麼差別以下分述。

二、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一)專屬授權

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因此專屬授權後,被授權人在著作權受到侵害時,可以立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其可以向侵害著作權之人請求負侵害著作權之賠償責任,不需要再透過原始著作權人即能自行主張。

換言之,專屬授權的模式下,被授權人之地位相當於原始著作權人,因此被授權之著作財產權人除了著作人格權以外,相關著作財產權,原始著作權人不能再主張權利。

(二)非專屬授權

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III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而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其所取得之權利就不若專屬授權來得強,因此被授權人無法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向他人主張權利,同時非專屬授權之情形下,被授權人也無法確保著作權人不會再對其他人授權,也就是該著作權在市場上可能有多位被授權人存在。

(三)專屬授權相關注意事項

最近智慧財產權相關判決,就專屬授權有兩個判決,分別提到專屬授權明確性以及授權期滿後之法律關係。

1.專屬授權明確性

在103年刑智上訴字第6號判決,其指出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就當事人間所訂定之專屬授權契約,如果有倒填日期之情形,法院認為欠缺授權之明確性,是以被授權人不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行使權利。

 

2.專屬授權時間期滿後,不得再利用著作

102年民著上字第24號判決中指出,著作權之授權契約,其約定專屬授權契約之期限屆滿後,則被授權人已不具備著作財產權人身分,因此不得再繼續使用該著作,如果仍然繼續使用該著作,當然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是以授權契約期限於訂約時,亦需加以留意。

三、小結

著作權當中之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方式不同,會影響被授權人之權利,最主要差別在於被授權人可否自行向侵害著作權之人主張權利,通常由於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較非專屬被授權人之權利來得大,因此可以想像專屬授權之情形下,授權金當然會比非專屬授權高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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