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之簡介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制度目的
為保障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的工資,
特別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中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
規定雇主每月應按勞基法規定,繳納一定數額予墊償基金。
而當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勞工的工資未滿六個月部份,
經勞工向雇主請求後,而仍不能獲得清償時,勞工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積欠工資。
亦即將勞工對雇主的薪資給付請求權,於勞保局給付墊償基金予勞工後,
此請求權則發生債權移轉,嗣後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請求,
以保障勞工在雇主歇業後,仍可滿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制度簡介
(一)雇主應每月提繳「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依勞基法第28條2項「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
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此為勞基法所規定之雇主義務,屬強制規定,倘雇主未遵守,
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設有行政罰鍰之罰則。
(二)勞工申請墊償基金所需之要件、程序及文件:
1、雇主因歇業而積欠工資[1]
2、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1]
3、檢附當地主管機關所開具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1]
4、檢附雇主積欠工資之債權證明文件[2]
5、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三)重要注意事項:
1、請領墊償基金給付,以公司「歇業前六個月」為限:
實務見解一致認為「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 項所稱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
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前6 個月之工資債權為限」。[3][4]
2、雇主行蹤不明,無法出面確認工資債權時,
勞工須另循法律途徑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
作為債權證明文件。[5]
註:
[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8條
「勞工因雇主歇業積欠工資,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工資時,
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
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
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積欠工資。」
[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
「雇主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請求墊償積欠工資時,
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
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行政解釋第18點:http://www.bli.gov.tw/print.aspx?a=nEPRIhbcAdk%3D
最後流灠時間:民國104年1月29日15:52
[4]法院相關判決: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訴字1366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簡字714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0判字1132號判決
[5]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應檢附的文件及證明注意事項:
http://www.bli.gov.tw/print.aspx?a=Hrl3gYCqo4k%3D
最後流灠時間:民國104年1月29日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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