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林先生在某公寓大廈大樓樓梯間,未經其他住戶同意,在樓梯間上方裝設監視器,以監視樓梯間的動靜,林先生主張其是為了防盜,且樓梯間為共有部分,本來就無隱私權可言。請問林先生裝設監視器的行為是否合法?而其他住戶能有何主張?

二、可主張之權利

(一)請求拆除監視器

住戶得依民法第821條及第767條規定請求林先生拆除,參照103年度訴字第2617號之見解:「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查,系爭建物之12樓建物分別為原告與被告所有,且系爭建物1 樓至5 樓公共樓梯間及其外牆為系爭建物1 樓至5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所共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既未經原告及系爭建物其他所有權人之同意,擅自在系爭建物公共樓梯間外牆之2 樓窗戶下緣處裝設系爭監視器鏡頭1 個,則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監視器鏡頭1 個,自屬有據。」

(二)隱私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至於住戶得否主張隱私權受侵害,有實務認為此種行為並未侵害隱私權,理由如下:「原告及其家人既未居住在系爭建物之1 樓,亦未使用系爭建物1 樓至5 樓公共樓梯間進出系爭建物,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將拍攝到原告之畫面予以揭露,進而影響到原告之個人生活或家庭生活,自難謂被告在系爭建物公共樓梯間外牆之2 樓窗戶下緣處裝設系爭監視器鏡頭之行為,有對原告之隱私權造成侵害可言。」103年度訴字第2617號參照)

    惟另有實務判決認為於樓梯間設置監視器,已侵害隱私權參以兩造公寓樓梯間應僅為該層住戶及其親友或經住戶允許之相關人得為通行使用,尚不及於一般不特定之公眾,且透過該層電梯、走廊之通行及使用情形,亦得以明瞭或知悉該樓層住戶之作息動態及交友狀況等私人資訊,足認各樓層住戶對於其該層電梯、走廊此一屬於共用部分之公共空間,就上開私人資訊仍存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堪屬該樓層住戶之私領域空間,應受隱私保護,故如於該層電梯、走廊設置監視器攝錄,因可得獲取該樓層住戶於該公共空間活動等私人相關之生活作息動態資訊,縱係該樓層住戶基於其個人安全保障考量而設置,然於未經該大樓社區住戶一致同意裝設前,即私自裝設,均可認係有侵害他人生活隱私權之情。(103年度板簡字第1732號參照)

本文肯認103年度板簡字第1732號之見解,監視器拍攝之畫面必須屬於非公共空間而為私領域空間才具有隱私權合理之期待,得受隱私權之保障。此時住戶得依民法第18條第1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以排除侵害,並請求精神慰撫金。

參考資料:

1. 在公寓大樓樓梯間自行裝設監視器,合法嗎? - 建律-不動產法律糾紛研究網

2. 鄰居裝設監視器與我的隱私權-徐維宏律師-品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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