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本票裁定與救濟管道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宋姓男子應徵司機,公司要求簽一張空白本票作擔保,他離職時沒討回本票,

疑遭對方在本票填上「二十二億六千二百八十萬元」天文數字,

並向法院訴請本票裁定獲准(屬有效本票),他一夕間背下巨債,不知所措,

生活墜入深淵,堪稱台版「悲慘世界」[1]

 

實務上有許多人並非欠債,僅因某些原因(例如:求職),而簽下本票,

日後卻遭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而強制執行,生活陷入困頓,不知該如何。

基於上開情形,本文將簡介本票裁定程序及救濟管道。

 

二、法律規定

(一)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
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
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三、本票裁定程序

依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得以本票正本,向管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程序係本票所特有的制度,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此採形式審查,

僅審查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至於本票上之債務是否存在,

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

 

四、救濟方式

本票裁定程序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倘發票人對於本票債務存否有爭執時,

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而非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

故本新聞中之宋男,所簽發之空白本票,由於具有法定應記載事項及宋男之簽名,

且已屆到期日,執票人已得行使追索權,形式上符合強制執行要件,故法院准予執行。

惟本票上之債務,實際上並不存在,宋男對此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予以救濟。

 

[1]新聞出處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672680

最後流灠時間:民國104年2月1日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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