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擾人清夢-淺談對鄰居製造噪音時之法律上權利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現代人因工作、生活壓力大,據新聞報導所載,國人多有失眠、睡眠品質不佳的情形。

尤其現代人多居住於人口密集的公寓大廈,有時在半夜時,常因樓上或鄰居的噪音,

而無法安穩入睡,長期累積下來,造成精神不濟,甚至造成疾病。

本文將介紹當鄰居製造噪音時,在法律上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還自己一個寧靜的生活。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民法

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
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16條第4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處理。」
 
47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
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小結

(一)對於鄰居製造噪音行為:

按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4項,當鄰居製造令人難以容受之噪音時,

住戶得請求管委會予以制止,倘經制止後而仍持續製造噪音時,

管委會得報請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依第47條第2款,得對製造噪音之鄰居,

處三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二)受噪音長期侵擾者,得請求精神賠償(即慰撫金)

依實務見解[1],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
被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故若受鄰居噪音長期侵擾者,得請求精神賠償,惟是否構成情節重大,應綜合判斷,
非僅以主管機關所頒布之噪音管制標準為斷。
 
[1]最高法院92台上164判例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最後流灠時間:民國104年2月2日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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