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開發行之法令規範簡介  /學習律師王晨忠

一、源起:

(一)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四種公司態樣,包含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1]。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得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授權法規命令辦理公開發行。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因涉及不特定多數投資人之財產保障,所以所受行政管制規範相較於非公開發行公司為多。

(二)又我國公司法於104年6月15日增訂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規定[2],並於同年9月4日起施行,此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類型,雖不得辦理公開發行,但得於股權群眾募資平台進行募資,而募資平台與公開發行有何異同?

(三)本文嘗試就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開發行之流程、公開發行公司所受行政管制、及公開發行與股權群眾募資平台之異同等部分,進行法、令規範簡介。

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開發行之流程:

(一)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3]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4]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此稱為「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會選擇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其優點在於獲得資金較為容易,但相對而言,亦會受到較多的行政管制。

(二)公司董事會對於辦理公開發行決議通過後,即得檢具公開說明書[5]、及相關文件[6]向金管會申報,經十二個營業日後生效[7],即成為公開發行公司。金管會所採取之審查程序稱為「申報生效制」[8],亦即自公司提出申報後,除經金管會退回案件者外,於屆滿法定期間後案件自動生效的制度。申報生效制的優點在於兼顧主管機關審查功能、及公司自主管理的便利性,缺點在於主管機關的實質審查強度不足,無法將體質不佳的公司先行篩選剔除。

(三)若為募集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9],此稱為「發行股票」。於發起人檢附營業計劃書[9]、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10]、法律意見書[10]及公開說明書[5]及相關文件[6]向金管會申報,經二十個營業日生效後[11],始得進行公告招募。

(四)另須注意,若未先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即進行有價證券之募集或發行,將負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2]、[13]。若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進行申報,則將負擔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4]。

三、公開發行公司所受行政管制與行政罰規定:

(一)「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5],公開發行公司若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依法定期限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將負擔二十四萬元以上之罰鍰處分[15-1]。

(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16],依金管會於102年12月31日發布之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號令,目前僅金融業及上市櫃公司強制設立獨立董事,公開發行公司得自由選擇是否設立獨立董事。公開發行公司若違反強制設立規定、或已設立獨立董事因人數不足未定期補選,將負擔二十四萬元以上之罰鍰處分[15-1]。

(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7],公開發行公司若財務報告未經權責人員簽章或未出具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將負擔二十四萬元以上之罰鍰處分[15-1]。

(四)「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8]。

(五)「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19],違反徵求人資格、或委託書徵求方式等,將負擔二十四萬元以上之罰鍰處分[19-1]。

(六)「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20],公開發行公司若董事會人數不足五人、或董事人數不足未定期補選,將負擔二十四萬元以上之罰鍰處分[15-1]。公開發行公司若未訂定董事會議事辦法、或違反該辦法關於議事內容、作業程序、應載明事項或公告等,將負擔二十四萬元以上之罰鍰處分[20-1]。

(七)「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1]。

(八)「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2],公開發行公司若違反此項法規命令,將將負擔二十四萬元以上之罰鍰處分[20-1]。

(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23],公開發行公司若違反此項法規命令,將將負擔二十四萬元以上之罰鍰處分[20-1]。

(十)「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24],公開發行公司若違反此項法規命令,將將負擔二十四萬元以上之罰鍰處分[20-1]。

(十一)「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25],公開發行公司若違反此項法規命令,將將負擔二十四萬元以上之罰鍰處分[20-1]。

(十二)「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26],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逾百分之十未屆期申報、或變動時未補正,將負擔二十四萬元以上之罰鍰處分[15-1]。

(十三)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主管機關得隨時進行業務或財務檢查[27],若有違反法令規定,則可以命令糾正,並得依證券交易法之處罰規定進行[28]處罰。

四、公開發行與股權群眾募資平台之異同:

(一)股權群眾募資平台的法令依據: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證券商經營業務種類,由主管機關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4月28日發布金管證券字第1040014014號令,增訂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而櫃買中心於104年4月30日發布證櫃新字第10400107761號函公告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以下稱群募辦法),前開群募辦法即為群募平台實務運作之規範依據。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仍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不得公開發行[29],本不受「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拘束,但依群募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閉鎖性公司須建置內部控制制度且有效執行,始得於群募平台揭示公司基本資料及現金增資之相關資訊。

(三)募資平台能提供的資金有限:依群募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每一年度透過所有證券商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金額,合計不得逾一千五百萬元。另依群募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僅得受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公司於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此兩項規定將限制閉鎖型公司於群募平台募資之規模。

(四)募資平台與公開發行的異同:募資平台的功能在提供未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此點與公開發行公司相同。但募資平台所能募集資金有限、且參與的投資人亦有投資上限、且募資標的以普通股股票為限,而公開發行公司得募集的資金無法定上限、參與的投資人則無投資上限、募資標的包含特別股及公司債等,此三點為募資平台與公開發行公司主要的不同之處。

五、小結:

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公開發行公司之後,對於公司的資金來源將有很大的助益,但因涉及不特定多數投資人的財產保障,所以我國證券交易法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的生效以及後續管理設有多項行政管制規定,且授權主管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作為管理的依據。惟我國證券交易法所授權的法規命令錯綜複雜,於適用上宜特別留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公司法第二條。

註[2]:公司法第三五六條之一至第三五六條之十四。

註[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

註[4]:證券交易法第三條。

註[5]: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註[6]: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

註[7]: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六條第一項。

註[8]: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

註[9]: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

註[10]: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

註[11]: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第一項。

註[12]: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註[13]: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

註[14]: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

註[15]: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授權制定。

註[15-1]: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註[16]: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授權制定。

註[17]: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授權制定。

註[18]: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授權制定。

註[19]: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授權制定。

註[19-1]: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註[20]: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八項授權制定。

註[20-1]: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

註[2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授權制定。

註[22]: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授權制定。

註[23]: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授權制定。

註[24]: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項授權制定。

註[25]: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授權制定。

註[26]: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授權制定。

註[27]: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註[28]: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九條。

註[29]: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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