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小花從中國某購物網站購買一抱枕。貨到拆封後,小花因不喜歡其花色款式,多次與賣家交涉要求退貨。該購物網站店家以下理由拒絕退貨:第一,下單時賣家曾提示「一經拆封,概不退貨」,故對已拆封的商品不予退貨。第二,該商品並無質量問題,花色款式亦是消費者自選,故退貨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貨。試問其賣家拒絕退貨的理由是否有效?

二、分析:

首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由此賣家「一經拆封,概不退貨」的提示應屬於排除消費者權利,免除經營者責任的告示,故「一經拆封,概不退貨」一做法無效。

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本案中從購物網站購買的抱枕不屬於除外商品的範疇,消費者小花有權要求七日無理由退貨,而賣家以該商品因無質量問題,花色款式亦是消費者自選的理由不予退貨的做法屬於無效行為。

三、結論:

賣家單方約定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行為無效,消費者小花可依法向賣家申請退貨。

 

參考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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