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相關規定認為無論是以合法還是非法的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如果沒有使用該卡的,原則上不認定為犯罪。背後的原因在於使用行為是獲取財產的關鍵,相當於盜竊、詐騙、撿拾他人的房屋鑰匙、汽車鑰匙,而鑰匙、信用卡如果不使用,本身是不值錢的。因此,不以犯罪論處。
相反地,盜竊、搶劫他人的信用卡後再使用的,則成立盜竊罪、搶劫罪。這是《刑法》及《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成立盜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搶劫信用卡並使用的,成立搶劫罪。雖然有少數觀點主張,盜竊、搶劫信用卡之後再使用的,應區分為是當場使用還是事後使用。如果當場使用的,可以認為是搶劫、盜竊行為的延伸,應定搶劫罪、盜竊罪;如果是事後使用的,使用行為另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但是,大部分認為這種觀點並不合理,其實,當場或事後使用,並沒有本質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通過騙取、搶奪、撿拾、敲詐勒索、虛假等方式騙領信用卡後,再使用該卡獲得他人財產的,則成立信用卡詐騙罪。2008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相同地,盜竊、搶劫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並在知道是偽造、作廢信用卡後而使用的,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而若他人不知是盜竊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對他人也是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簡言之,「非真實」的信用卡並不是通往財富的鑰匙,本身就是不能用的,後續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本身應該單獨評價,不能認為是盜竊、搶劫行為的當然延伸。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刑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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