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為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在提出申請時應包括說明書及圖式,其中說明書應包括1.設計名稱;2.物品用途;3.設計說明。設計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應以圖式所揭露物品之外觀為主,並得參酌說明書中所記載有關物品及外觀之說明。
申請人在收到審查意見後,可依據引證案的內容,對設計專利的說明書及圖式提出修正,並提出答辯理由。此外在修正說明書及圖式時,需以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修正之結果不得導入新事項(new matter)。
1.修正設計專利的設計名稱
修正後的設計名稱應為相同物品,例如將打印機修正為印表機。此外修正後的設計名稱應符合圖式所揭露之實質內容,例如申請時圖式所揭露之實質內容為無扶手之「椅子」,而將原設計名稱「扶手椅」修正為「椅子」;或申請時圖式所揭露之實質內容為「椅子之扶手」的部分設計,而將設計名稱「椅子」修正為「椅子之扶手」,上述兩種修正方式皆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2.修正設計專利的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
修正後的用途、功能可使設計名稱所指定之物品更為具體、明確者。例如設計名稱為「燈具」,若在說明書中補充說明該燈具可應用在路燈或街燈等戶外照明燈具,則上述的說明書修正應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修正設計說明修正設計之外觀的文字說明,若不會產生不同的視覺效果,則上述的說明應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此外若申請時的圖式已明確揭露特殊的設計,例如摺疊式電腦鍵盤,則因為申請時圖式已明確揭露摺疊的狀態,因此若在設計說明中新增說明摺疊設計的內容,則上述的說明應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3.修正設計專利的圖式
在修正設計專利的圖式時,若產生不同的視覺效果,則會被判斷為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具體來說新增色彩,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未揭露之內容者,通常會產生不同的視覺效果,應判斷為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反之若刪減色彩屬能直接得知的內容,應判斷為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一般來說,在答辯過程中修正設計專利圖式上的虛線與實線,是比較常見的作法。例如申請時的設計名稱為「照相機」,而圖式為照相機整體的構造。則在修正時可將設計名稱由「照相機」修正為「照相機之鏡頭」,並將圖式中除了鏡頭之部分以虛線表示。由於「照相機之鏡頭」已揭露於申請時之圖式中,因此上述的修正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反之,若申請時的設計名稱為「照相機之鏡頭」,而圖式中鏡頭的部分以實線表示,而其它部分則以虛線表示。則在修正時可將設計名稱由「照相機之鏡頭」修正為「照相機」,並將圖式中的虛線改以實線表示。由於修正後「照相機」之整體設計已揭露於申請時之圖式中,因此上述的修正同樣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綜上所述,在申請設計專利時可以實線表示與設計名稱相符的構造,並同時以虛線表示非主要部分的構造。例如當設計名稱為杯蓋時,可以實線描繪出杯蓋的構造,並以虛線描繪出杯體的構造。如此不僅有利於權利範圍的擴張,亦有利於在答辯過程中對圖式提出修正,並提高設計專利獲准的機率。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設計專利;2.修正;3.答辯
參考資料
專利法
專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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