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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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日本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日本商標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皆須進行商標註冊登記。但,即使商標未在日本進行註冊,只要是經過承認的著名商標,亦可受到保護。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7-12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辦理延展。
日本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以跨越的類別數量為計算,支付額外官費。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法律上承認 ®符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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