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151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也就是一般所稱的第三方支付專法,自201553日起施行,主管機關為金管會。第1條揭示條例制定之目的在於「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第三方支付之起源主要是因為網路購物、拍賣興起,隨之而來面臨看不見的貨品以及消費者與網路業者間缺發信任感,小商家以及個人無法收受信用卡[1]等等因素,因而產生由中介機構代為收款付款的第三方支付機制。所謂「第三方支付服務,主要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的資金能力提供給使用者相當程度的交易擔保,並且與銀行進行合作進而承作類似儲蓄的預付儲值業務,讓使用者得以安心地進行網路交易,有效地推動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2]。」

本條例之原則主要有:鼓勵業務創新與發展、適度金融監理、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同時注重他律與自律雙重並行。為了確保交易款項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儲值款項扣除應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其中,「交付信託」係指「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具體規範金管會制定有《專用存款管理辦法》。另外,尚設有清償基金機制,《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為避免電子支付機構未依第二十條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而

損及消費者權益,電子支付機構應提撥資金,設置清償基金,對此,金管會制定有《清償基金管理辦法》。

 

[1] 交易模式若為C2C(例如:奇摩拍賣)會面臨無法使用信用卡交易的問題。

[2] 我國第三方支付專法分析與國際立法例之比較,唐君豪,國立政治大學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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