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Federacija Bosne i Hercegovine
Федерација Босне и Херцеговине
(Bosnia and Herzegovina)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簡稱「波赫」(中國大陸譯作「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簡稱「波黑」)於1992年脫離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宣布獨立[1]。波赫的自然風景及豐富的文化遺產與美食,令該國旅遊業十分興旺。
基於民族問題,經過慘烈的內戰後,交戰方於1995年簽署和平協定,將該國在行政及管理區分為兩個實體,其一為「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聯邦」(又稱穆斯林和克羅埃西亞聯邦),其二為「塞族共和國」[2]。
語言: 波士尼亞語、克羅埃西亞語、塞爾維亞語 首都: 塞拉耶佛(Sarajevo) 面積: 51,197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386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東正教、天主教 幣制: 波赫馬克(Bosnian Convertible Mark, BAM)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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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參與之國際條約列表 |
波赫商標制度採登記在先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2年。
波赫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波赫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避免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或®符號,波赫商標法並未規定®符號的使用,但實務上承認其使用。
關於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 WIPO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3)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維也納協定(Vienna Agreement);(6)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7)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8)建立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國內規範商標之基準法為2011年商標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智慧財產局」(The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Bosnia and Herzegovina, IIP-BiH)。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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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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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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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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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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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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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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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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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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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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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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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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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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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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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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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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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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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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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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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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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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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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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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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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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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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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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一) 標示於稀有金屬、度量衡等之圖章、戳記或官方標誌[4]。
(二) 違反公序良俗。
(三) 無法以文字圖形表示者。
(四) 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五) 無識別性之商標。
(六)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七) 僅包含通用名詞。
(八) 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為取得技術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賦予商品重大價值之形狀。
(九) 有欺騙誤導大眾之虞者。
(十) 包含或模仿官方品質管理或保證之標記。
(十一) 包含國家紋章、國旗、國家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或縮寫,包括其模仿;除非經有權機關授權同意。
(十二) 包含波赫官方機構之名稱或縮寫、及其紋章旗幟,包括其模仿;除非經有權機關授權同。
(十三) 包含或模仿國家或宗教標誌。
(十四)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十五) 僅包含在已在波赫登記註冊有效之國際來源地標示。
六、申請流程1.查看完整版
或
[1] 在二戰後及前蘇聯時期,歐洲巴爾幹地區6國:馬其頓、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共同組成「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2] 2000年處於國際監護的布爾奇科市設立了特區,為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境內第三個政治實體-布爾奇科特區,雖然布爾奇科特區在名義上是屬於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的兩個政治實體共同治理,但是事實上該區的地位卻等同於第三個政治實體,因為該區具有等同於其他兩個政治實體的相同權力,並且直屬於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政府所管轄。https://zh.wikipedia.org/wiki/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3] 波赫《商標法》第6條。
[4] 波赫《商標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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