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申請專利在國與國之間遵守「國民待遇」原則,即外國人與當地居民有同等的待遇,簡單的說,其是一種近似「互相承認」以及具有「相同待遇」的行為,在兩個國家共同參與保護專利的同一個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團體或機構之下,兩國國人就可以在對方國家申請專利。

舉例而言,在台灣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WTO中的所有會員國之國民都有權在台灣申請專利,同樣地,台灣人也可以在所有WTO會員國完成專利申請。

那麼,萬一台灣人在某個國家欲申請專利卻碰壁呢?政府的消極處理方式為該國人在台灣申請專利將不被受理!然而,如果實際遇到此狀況,國人可向智慧局請求協助,智慧局將會努力向該國進行說明與解釋,使該國同意與承認本國人於該國申請專利的權利,例如,智慧局於民國100年,請駐印度代表處經濟組協助洽詢孟加拉相關當局,解決不受理我國人申請案的問題。

 

專利圖4.jpg

圖為印度智慧財產局,透過我國智慧局的努力,印度現已承認本國人於印度申請專利的權利。

 

文章編修:黃富源專利師(台大電信所博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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