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大陸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點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於2012年3月公布,3月8日時提請第11屆全國人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預計於3月14日將會於全國人民大會審議通過。下僅就本次修正之重點部分作說明:
壹、 尊重保障人權
將原有條文第1條中之「保護人民」,修改為「尊重和保障人權」。
貳、 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2012年大陸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點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於2012年3月公布,3月8日時提請第11屆全國人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預計於3月14日將會於全國人民大會審議通過。下僅就本次修正之重點部分作說明:
壹、 尊重保障人權
將原有條文第1條中之「保護人民」,修改為「尊重和保障人權」。
貳、 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知名網路藥妝鋪,與B網路行銷公司簽訂契約,約定由B公司募集網路部落格寫手,為A公司相關產品撰寫試用心得等。其具體執行方式為,B公司提供旗下部落格寫手特定連結之網址,網址中間置入一特定之識別碼作為來源識別,由網路部落格寫手將該網址直接置入推薦文章下方,或置入部落格側欄連結中,若消費者點擊此連結並進行消費時,系統即會追蹤到,B公司即得與A公司進行拆帳賺取一定比例傭金,與傳統單純計算點擊數之廣告並不相同。其後,再依B公司與部落格寫手之間之約定,由B公司將傭金固定比例撥予各該部落格寫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本案A公司與B公司約定上述行銷方法,詎料B公司竟將上述加入來源識別碼之網址,未經A之同意,直接向各大知名入口網站登記購買搜尋引擎廣告,使得本來單純搜尋A公司之人(例如本來早就知道A公司的消費者,想要消費,就於入口網站鍵入A公司的名字)也會誤點該連結,使A公司產生為數龐大的應付傭金。
案例分析
刑法第210條第一項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偽造私文書罪。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3-07
貳、公司部分
一、對員工應協助
如果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如員工在非執行職務之時遭他人性騷擾),身為雇主,參考性騷擾處理準則
第21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
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故雇主得協助下列事項:
(一)提供員工必要的法律協助,以釐清法律關係或可得採取之法律途徑。
(二)將員工轉介至心理輔導機構,協助員工從遭遇性騷擾負面情緒中復原。
(三)協助員工提出申訴,包括申訴方式、時效、申訴單位(如知悉行為人所屬單位者,
向申訴行為人所屬之機關、機構、部隊、學校或僱用人提出;如不知或不明行為
人所屬單位者,得就近向警察機關提出)等。
(四)協助員工進行調解,包括申請方式、申請程序、程序中之權利、調解成立時與不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3-07
四、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之重點
(一)尋求協助(心理建設)
一旦性騷擾事件發生,沮喪、無奈、憤怒等心理情緒是必經的,但切莫驚慌亦不要自責,仍須冷靜以對,並儘量不要自己單獨面對,要對外尋求心理或法律的協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3-07
案例:
某公司員工,遭受已離職之前同事瘋狂追求,但只有每天等該員工下班,或是大叫「接受我吧」等行為,並沒有違反刑事法律,有何方式可制止之?
壹、員工部分
若前同事無違反刑事法律,可能可使用的法律途徑有:
一、民事責任
1、若因被騷擾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即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 ,得訴求法院為損害賠償或停止騷擾。且被害人若有財產上之損害(如精神損害),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被害人須舉證前同事有侵害行為(如騷擾),且造成生活上之痛苦。若欲請求精神賠償,還需證明前同事之行為已造成自己精神上損害,通常須有醫療上之證明。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郭凌豪
2012-03-03
常在報章雜誌或電視媒體上見聞「公訴罪」這個名詞,並描述著似乎犯了此類之罪即無挽回可能,只能聽候司法發落。究竟公訴罪是什麼?我國法律上哪些犯罪屬於公訴罪?
其實公訴罪這名詞並未見於我國法律之中,究其所指,應是刑法上之「非告訴乃論」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