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3-12
一般人遇到民事糾紛,若是雙方談不攏,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咱們法庭見」或是「我要去告你」,似乎遇到紛爭就只能靠訴訟打官司解決。其實實務上民事紛爭解決機制非常多樣,除了打官司即訴訟外,常用的還有和解、談判、仲裁以及調解等。
和解是指紛爭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成立和解契約[1],且非必依據法律對兩人關係的實際規範。而仲裁[2]是指,紛爭當事人間合意,委由法院外之第三人,即仲裁人,審理判斷其間紛爭,且雙方願受其最後判斷之拘束。
調解亦有中立之第三人參加,但非完全委由該第三人判斷,仍是由當事人間就如何解決紛爭成立協議。即由中立第三人協助各方,以達成相互同意之解決方法。
一、與仲裁、訴訟、和解之比較
(一)與仲裁之異同
調解與仲裁同樣都有第三人居中,但仍有許多差異。首先,仲裁判斷會對各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無論當事人們是否同意該仲裁判斷之內容,拒不履行者,可聲請法院對之強制執行[3]。就此來說,仲裁與訴訟頗有相似之處。
但調解是由各當事人自願形成協議,故調解若有結果,必是經過各方同意,如此才會對當事人間產生拘束力。調解人並不扮演決定者之角色,其功能只是在調解過程中,減少各方分歧,以促進協議之達成。
此外,仲裁與訴訟類似,只針對聲請仲裁人之仲裁請求為判斷,即不能逾越請求聲明之範圍;但調解無此限制,過程中得視各當事人之需求進行協議,故內容可涉及原本請求調解以外之事項。
(二)與訴訟之不同
如前所述,調解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達成協議,故有無結果或結果如何,皆看當事人間之意思。但,訴訟是由法院之法官為判決,法律上並賦予該判決對訴訟當事人有強制力及拘束力,故不論當事人對判決內容接受與否,皆要遵守。
此外,訴訟程序絕大部分為公開程序,以為審判之透明、公正;但調解程序不需公開,故有其私密性、保密性,過程中只有調解人介入以協助程序進行而已,對於不欲外界知悉紛爭內容之當事人來說,此點極值參考。
(三)與和解之差別
和解、調解,皆是由各方當事人彼此溝通、協調以達成協議、共識之過程。但和解是由當事人間自行協調讓步而決定,而調解則有中立之第三人即調解人,居中參與、穿針引線,以協助各方達成共識。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