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利之審查制度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袁嘉瑩

     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制度之原則為「先程序審查,後實體審查」,依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及新式樣專利需經過程序審查及實體審查,新型專利只需經程序審查及形式審查,新型專利通常自申請日起四到六個月即可獲得專利權,較發明專利平均審查時間之二到三年迅速得多,其原因係新型專利通常針對技術層次較低且生命周期較短之創作,新型專利所給予專利權利期限只有十年,但是十年對於隨著時代變遷而淘汰之產品已相當足夠,而發明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之權利期限分別為二十年及十二年。

一、程序審查內容為檢視各種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其中因為中華民國專利法對於專利之申請採先申請原則,申請日為提出專利申請案當天,專利審查則以申請日之前技術為基準,所以申請日之認定對專利申請非常重要。

二、實體審查內容為檢視專利申請案是否具備專利要件中的新穎性、進步性或產業利用性。其中對於發明申請案件,智慧財產局不會主動進行實體審查,必須由申請人或第三人於法定期間(三年)內提出實體審查之申請,若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則該發明申請案撤回。至於提出實體審查之申請人,由中華民國專利法第三十七規定:自發明專利審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三、形式審查內容為檢視新型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判斷是否滿足形式要件,而不進行需要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及申請案是否具備專利要件中的新穎性、進步性或產業利用性之實體審查。

由於專利審查之作業過程相當複雜,需要耗費大量時間,依據中華民國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又發明專利申請案於民國10071日起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請求時間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並且專利申請案已公開,只要申請人符合下列三種事由其中一項,即可提出申請。

一、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二、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三、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前兩項需檢送指出對應案違反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文獻,第三項申請時加速審查申請書應敘明商業實施狀況。

 

 

參考資料 :

專利法,(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法施行細則,(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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