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24條規定,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以及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以及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即便該發明確實據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也不得取得專利,以下遂一一針對各不予專利事項說明:

一、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動、植物」一詞含蓋動物及植物,亦包括轉殖基因之動物及植物。以動物或植物為申請標的者,依專利法規定應不予專利。對於生產動、植物之方法,專利法僅排除主要生物學方法,不排除非生物學及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


二、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
與生物技術領域相關之投遞基因的治療方法屬於施用於人體或動物體之治療方法,或中草藥相關發明之申請標的為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為實施對象而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處理疾病之方法,為不予專利之項目。但活體外修飾基因之方法、活體外偵測或分析生物材料之方法、供基因治療方法用之基因、載體或重組載體,則非屬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

三、    發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專利法的目的雖在於鼓勵、保護、利用發明,以促進產業發展,然亦應尊重、保護人性尊嚴及生命權,並維持社會秩序。舉例而言,生物相關發明會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依專利法規定應不予專利,例如複製人及其複製方法(包括胚胎分裂技術)、改變人類生殖系之遺傳特性的方法及其產物、由人體及動物的生殖細胞(germ cell)或全能性細胞(totipotent cell)所製造之嵌合體(chimeras)及製造嵌合體的方法。此外,若申請標的涉及人體形成和發育的各個階段的物或方法,包括生殖細胞、受精卵、
桑葚胚、囊胚、胚胎、胎兒等以及製造人體形成和發育的各個階段的方法,亦違反公序良俗,應不准專利。
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之發明,若有發展成人類個體的潛能者,違反公序良俗,應不准專利,例如人類全能性細胞以及培養或增殖人類全能性細胞的方法。至於由人類全能性細胞進一步分裂而成之人類多能性胚胎幹細胞(human embryonic pluripotent stem cells),若無發展成人類的潛能,其相關發明應無違反公序良俗。

 

參考資料

專利法(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
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1626&Language=1&UID=21&ClsID=42&ClsTwoID=92&ClsThreeID=0&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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