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師 楊智成

 

 

 

  1. 說明:由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於專利侵權案件,其審理程序及時間較為快速,加上ITC裁定的效果可直接發生作用於被控侵害專利之貨物上,因此,對於以美國為主要銷售市場的外國公司而言,無疑是最嚴重的威脅,該公司極有可能不但因而喪失已有的在美國市場占有率,甚至因而被迫完全退出該市場。

 

  1. 組織功能:ITC乃一獨立、非政黨、準司法之聯邦行政機關;ITC並非一決策單位,也非司法法庭,亦不涉及貿易條約之協商。而其中與智慧財產權最為相關的是依關稅法第337條之規定,受理進口貿易中涉及專利、商標或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或不公平競爭之申訴案件。ITC依據關稅法第337條對於特定進口貿易程序,根據當日人之聲請而啟動,舉行聽證會,以調查涉及不公平之進口貿易,而一但被ITC認定進口貿易業務違法,ITC即可以做出決定,建議美國總統對進口商品核發禁制令型態之行政命令。該些行政命令包含排除令(exclusion order)、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與扣押或沒收( seizure or forfeiture)。而排除令又分為一般排除令與限定排除令,前者乃要求美國海關禁止所有侵權物品之入關;後者則僅要求禁止相對人所生產之侵權物品入關。而停止令則係強制相對人停止對其侵權產品在美國境內的一切商業活動。  

 

  1. 進行流程:ITC受理申訴案件後à半數記名評定是否啟動關稅法第337條之調查程序à行政法官進行聽證調查程序(審理時間相當快速,避免讓承審行政法官認定舉證不足或抗辯無效)à行政法官做出初步裁決(initial determination )à當事人可依19 C.F.R Part 210.42(h)向ITC提起覆審請求àITC做出最終裁決(final determination )à轉呈總統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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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救濟型態:倘若ITC裁決相對人已因被控的商品侵害美國專利而違反關稅法第337條,ITC可以直接對美國海關核發部分或全面禁止進口的排除令,禁止侵害專利權之特定商品輸入美國;ITC也可以發出停止令已命令相對人停止在美國境內的某些特定行為,以防止未來可能之侵權行為。

 

參考資料:

美國專利訴訟實務,張宇樞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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