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錄蘋果日報即時新聞論壇,原標題「張榮發遺囑留下的密碼 有律師破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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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跨國商務、曾替長榮航空審查購機合約的眾律法律事務所總所長范國華則表示,他看過張榮發遺囑手稿後發現一個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張榮發不是寫「財產」遺贈安排,全部由張國煒單獨繼承,而是寫「財務」。「大家不覺得很奇怪嗎?為何不是寫財產,而是寫財務?」財產大家都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後其財產就變遺產,但因張榮發寫的是財務兩字,「針對這兩個字再對照遺囑前後文,我認為他所指的財務應該包含經營權。」
 
范國華指出,經營權能否以遺囑交付,要從我國繼承法的立法年代來看,在當時的農業時代,並無所謂經營權的概念,但在近年許多起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已經肯認經營權是財產權的一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而法律上的積極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甚至無體財產權例如專利權等都是,那為什麼經營權不是?
 
他認為,以張榮發創建長榮企業王國的眼光與閱歷,立遺囑時最重要的著眼點一定是「怎樣作對公司經營最好」,而不是誰拿多少遺產。遺囑的目的,是要解釋立遺囑人的意思,不是以被繼承人的角度去看,且這份遺囑形式要件俱齊、字跡清楚,還安排了四名見證人與遺囑執行人,在遺囑裡用財務替代財產與經營權的字眼,應該也是張榮發自己的想法,認為集團交給張國煒掌理才是正確的方向。
 
范國華強調,除了遺囑內文有玄機外,張國煒另一個反擊的著力點在於遺囑執行人是否有依約執行職務。他說,立遺囑人與遺囑執行人之間是契約關係,執行人必須依照立遺囑人的意志執行,若不照辦,就必須承擔違約的法律效果,在刑事可能是背信,民事就是違約衍生的損害賠償,「在法律上張國煒是有機會的,能打的地方很多,問題只在他想不想打,畢竟張榮發屍骨未寒,若假處分來假處分去,對整個集團有利還是不利?對旗下上市公司股東有利還是不利?」
 
針對張國煒向法院聲請撤換遺囑執行人,范國華則搖頭說「撤換執行人不是很難,而是沒用!」他表示,張榮發會選來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肯定有兩種,第一是集團內重要人士,熟悉集團運作,否則就是集團內重要公司的董事。「張榮發不是笨蛋,選這些人當遺囑執行人就是確信他們有能力擔任此一職務,所以不需要換,只要督促他們遵照遺囑意志執行就好。」(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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