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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一詞在著作權法(下同)上,依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因此散布並不以移轉所有權為限,惟不同的散布態樣,著作權法上有其不同的法律責任及依據。以下本文整理了著作權法上以散布方式侵害著作權之態樣及其法律責任規定如下:

  • 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而散布,例如買賣、贈與
  • 28條之1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依此,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未經著作人同意,不得將其著作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若有違反,應負民刑事責任。
  • )、民事責任
    • (§8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88I)。惟行為人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則其以移轉所有權方式而散布,可主張第59條之1的合理使用。
  • )、刑事責任
    1. 、散布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
    2. 91條之11項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樣地,在此如行為人係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所有權人者,則其以移轉所有權方式而散布,可主張第59條之1合理使用以阻卻違法。
  • 、散布違法重製物
    • 91條之12項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且由於所散布者係違法重製物,故不能主張第59條之1的合理使用。
  • 以出租方法而散布
  • 29條之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準此,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未經著作人同意,不得將其著作以出租方式散布,否則應負民刑事責任。
    • )、民事責任
    • (§8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88I)。惟行為人如係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則其以出租方法而散布,可主張第60條的合理使用。
  • )、刑事責任
  • 92條之規定,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惟行為人如係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則可主張第60條合理使用以阻卻違法。
  • 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方法而散布,例如使用借貸
    • )、民事責任
由於著作權法上僅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及出租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故合法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人,如將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出借他人,並非民事侵權行為。惟行為人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仍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視為侵害著作權(87條第1項第6款前段參照)
  • )、刑事責任
同理,合法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人,如將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以移轉所有權及出租以外方法而散布,亦不構成犯罪。惟行為人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仍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方式散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93條第3款參照)

 

 

參考資料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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