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制設計專利RCD(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可向歐洲商標局OHIM(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或是向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提出,但向WIPO申請時須特別指定歐盟。不論是向OHIM還是WIPO提出登記制設計專利申請,最後都會由OHIM進行形式審查
申請登記制設計專利須要準備以下的資料(註[1]):
1.RCD設計案申請書。
2.申請人姓名、地址以及國籍。
3.設計圖式(註[1],註[2]):
(a)圖式可以為圖片或照片,彩色或黑白皆可,設計標的與背景須可清楚分辨。然而在同一設計中,不允許提供部分彩色以及部分黑白的圖式,例如3個色彩圖式以及4個黑白圖式是不被允許的。
(b)最多可提供10個圖式,但最多只有7個圖式可受到保護,也就是說最多可提供7個受到保護的圖式,以及3個不受保護的圖式。
(c)每一圖式只能包含一個視圖,每一視圖須繪製於不同的A4(29.7cm×21cm)紙張上,且大小須小於26.2cm×21cm,每一紙張須於左側邊緣留白至少2.5cm。由於RCD將會以8cm×16cm的大小出版呈現圖式,所以申請人所提供的圖式在經放大或縮小至8cm×16cm後,其圖片品質必須仍能清楚顯示設計的特徵及細節。
(d)每一圖式須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號標示。申請成組設計時,須以“點”來區分設計編號以及圖式編號,“點”左邊的數字表示設計編號,“點”右邊的數字表示圖式編號,例如「2.5」表示第2項設計的第5個圖式。若申請人在同一項設計提供超過7個以上的圖式,官方將會依據圖式上所標示的數字順序來決定受理哪些圖式。成組設計中的每一項設計最多亦只有7個圖式可受到保護。
(e)圖式不可包含任何文字以及記號,但圖式編號、申請人姓名及申請人的地址例外。
4.樣品:
當設計屬於二維設計時,圖式可以使用貼在紙張上的樣品來取代,但每一設計須提供5份樣品。樣品大小不可超過26.2cm×17cm,重量不可超過50克或厚度不可超過3mm。
5.文字敘述(選擇性提供):
文字敘述非必要資料,申請人可選擇是否要提供。所提供的文字敘述不可超過100字,且只能針對圖式或樣品上的設計特徵作描述,不可出現與新穎性(novelty)有關或與設計的技術價值有關的描述。
由於登記制設計專利只會經過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並不會對新穎性(Novelty)及獨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進行審查,因此取得登記制設計專利並不代表不會侵犯他人的設計。雖然要查證是否已有相同或類似設計曾公開於世並非容易之事,但申請人可於申請前,在DesignView([註3])網站進行檢索,先確認是否已有類似設計或產品已申請過登記制設計專利。
登記制設計專利的規費採歐元計費,並且須以歐元繳納,不接受其他國家的貨幣。申請成組設計時可以節省規費,申請人可以多多利用。下表是依據2015年公佈的登記制設計專利申請審查基準(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FOR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 (2015))第八章的規費規定(註[4]):
規費種類 |
註冊費 |
公告費 |
延遲公告費 |
單一設計申請 |
€230 |
€120 |
€50 |
成組設計申請案中 第1項設計 |
€230 |
€120 |
€50 |
成組設計申請案中 第2-10項設計 |
€115/項 |
€60/項 |
€30/項 |
成組設計申請案中 第11項以上設計 |
€50/項 |
€20/項 |
€10/項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註:
[1]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n Community designs, Article 1 / Article 4 / Article 5
[2]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what-can-be-a-registered-community-design
[3]DesignView: https://www.tmdn.org/tmdsview-web/welcome
[4]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FOR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 (2015)
參考資料:
[1]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FOR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 (2015)
[2]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2011) http://www.wipo.int/edocs/mdocs/hague/en/ompi_di_san_11/ompi_di_san_11_14.pdf
[3]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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