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6項之規定:「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應包含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之序列表,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因此若專利內容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也就是專利內容是DNA、RNA片段或蛋白質時,就必須在專利說明書內記載序列表,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
此規定是為了因應序列資料在檢索上複雜度極高的問題,將標的序列依格式紀錄送審,方能加快審查程序。
序列表記載要點
1.序列表應列於說明書之後,獨立成頁,獨立頁碼。
2.核苷酸序列以單股表示,由左到右是5’端至3’端,以附表之代號記載。
3.蛋白質序列由左到右以胺基(amino group)到羧基(carboxy group)表示,以附表之代號記載。
圖片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說明書超頁費用
另外,序列資料龐大繁雜,附上序列表是否會產生說明書超頁,因此需負擔超頁費用,也是值得關心的問題。
為此,智慧財產局已於涵示中加以說明(智法字第10318600530號函):「序列表之描述方式不同於一般發明專利說明書之文字表達,且經常頁數龐大;此外,審查人員審查序列表之重點通常在於比對、檢索,而不似文字描述必須一字一句理解其涵意,因此美、日、歐、PCT之專利實務,計算超頁費時,特別將符合一定標準格式之序列表排除在外……為減輕申請人負擔,並利於審查人員進行比對、檢索,爰參考美、日、歐、PCT之實務作業,依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款規定,核算發明專利申請實體審查及再審查申請費之說明書超頁費時,如申請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6項規定檢送與序列表相符之電子資料者,其序列表不列入計算超頁費……」
實務上序列的比對多以程式為之,並不需要由審查人員逐字對照,故其雖因資料龐大而超頁,仍不因此增加審查人員之負擔,故於上開函示中,智財局已將因序列表造成之超頁,排除在收取超頁費用之範圍外。
參考資料
核苷酸及胺基酸序列表記載格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法實施細則
智法字第103186005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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