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完成所需的時間

  依台灣專利法第115條第5項規定:「依第1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如敘明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之實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因此,當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之實施時,於申請時檢附證明文件,於文件齊備後,可於六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若無非發利權人為商業上之實施時,則查無相關規定或規則。

  依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7條前段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後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因此,在中國提出申請且文件齊備後,2個月內即可完成專利權評價報告。


  5. 審查的內容

  依台灣專利法第115條第4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第1項之申請,應就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20條準用第23條、第120條準用第31條規定之情事,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前述規定分別為新穎性(僅限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進步性、擬制新穎性及先申請原則。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10章第3.2節「專利權評價的內容」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所涉及的內容包:

  (1) 實用新型是否屬於專利法第5條或者第25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1章的規定。

  (2) 實用新型是否屬於專利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客體,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2章第6節的規定。

  (3) 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4款規定的實用性,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5章第3節的規定。

  (4) 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要求充分公開了專利保護的主題,其評價標準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2章第2.1節的規定。

  (5) 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新穎性,其評價標準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6章第3節的規定。

  (6) 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定的創造性,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6章第4節的規定。

  (7) 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2章第3.2節的規定。

  (8) 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2章第3.1.2節的規定。

  (9) 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2章第8節和第二部分第8章第5.2節的規定。

  (10) 分案的實用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6章第3.2節的規定。

  (11) 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9條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3章第6節的規定。」

  前述規定分別為法定排除標的、適格性、實用性、充分及簡捷的揭露、新穎性、創造性、清楚簡要的權利要求書、獨立項記載必要技術特徵、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分案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及先申請原則。

  由規定看似項目很多,但其實在初步審查中已包含多數項目(含新穎性),因此專利權評價報告中真正具有影響力的部分,主要還是在於創造性的審查。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14


參考文獻:
  台灣專利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中國專利法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

關鍵字:新型、實用新型、技術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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