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篇討論到台灣專利以外文本進行申請的注意事項後,本文將會特別針對外文本誤譯之訂正的相關規定稍做討論。
通常,若被審查委員判定中文本超出外文本所揭露的範圍,申請人將可提出「訂正申請書」透過『誤譯之訂正』進行修改。與「一般修正」須參照中文本有所不同,此階段的『誤譯之訂正』須參照的對象為外文本。
此處所稱的『誤譯之訂正』通常指得是翻譯過程的錯誤,例如(1)語詞翻譯錯誤者或者(2)語句翻譯錯誤者。若非屬這兩種情況的時,則不能適用誤譯訂正,應依據一般修正進行修正。此外,申請人提出訂正申請書須符合以下的規定:
訂正對象 |
訂正申請書須載明的事項 |
訂正說明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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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正申請專利範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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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正圖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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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正理由中須檢附佐證之必要資料,例如具有公信力之中外字典或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之相關資料等(審查基準第8章)。
『誤譯之訂正』除了須注意不能超出外文本的範圍以外,尚須注意在「最後通知」以及取得專利權後的訂正的規定稍有不同。由於誤譯之訂正非屬專利法43條第4 項各款規定之事由,故最後通知時,專利申請範圍不能訂正,僅能針對說明書內容進行訂正。而取得專利權後,申請人雖然可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申請更正,但除了須滿足不超出外文本揭露的範圍的規定以外,還須滿足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之規定。
為了方便理解,整理簡單表格如下:
通知時間點 |
訂正規定 |
審查意見之前/ 收到審查意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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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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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專利權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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