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地合一稅簡介

一、申報方式:完成所有權移轉次日起30日內。

二、課稅所得:房地收入-成本(原始取得成本取得)-費用(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

)-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增稅稅基)

三、個人部分稅率:依境內外居住、自用住宅或非自用住宅、持有年限及賣出原因而有不同稅率,如下表格:

 

制度 項目

舊制

(財產交易所得)

新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

 

    

 

 

 

 

稅 率

 

境內居 住者

 

併入綜合所得總 額按 5%~45%累進 稅率課稅

1. 依持有期間認定:

1 年以內:45%2 年以內超過 1 年:35%

10 年以內超過 2 年:20%、超過 10 年:15%

2. 因非自願因素: 符合財政部告的調、非自願離或其他

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的 房地:20%

3.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

地取得之日起算 2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 土地:20%

4. 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課稅所得

400 萬元部分:10%

 

非境內 居住者

 

按所得20%扣 繳率申報納稅

依持有期間認定

1. 持有 1 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 1 年:35%

 

貳、案例演練

一、我國人阿強 105 6 月買入A房地投資,購入成本 1,300萬元,於 106 10月以 2,000 萬元出售A房地時,繳納土地增 值稅 10 萬元(土地漲價總額為 100 萬元)良 及移轉支付的費150 萬元,交易所得及稅所計算 如下

()房屋地交易所得=價額 2,000 萬元-原始取成本 1,300 萬元-因取得、改良移轉而費用150 萬元550 萬元

()課稅所=房屋、土地交所得 550 萬元-土地價總數額 100 萬元=450 萬元

()稅金=450*35%(非自住持有超過1年,未滿2)=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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