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地合一稅簡介
一、申報方式:完成所有權移轉次日起30日內。
二、課稅所得:房地收入-成本(原始取得成本取得)-費用(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
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增稅稅基)。
三、個人部分稅率:依境內外居住、自用住宅或非自用住宅、持有年限及賣出原因而有不同稅率,如下表格:
制度 項目 |
舊制 (財產交易所得) |
新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
|
稅 率 |
境內居 住者 |
併入綜合所得總 額按 5%~45%累進 稅率課稅 |
1. 依持有期間認定: 1 年以內:45%、2 年以內超過 1 年:35% 10 年以內超過 2 年:20%、超過 10 年:15% 2. 因非自願因素: 符合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 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的 房地:20% 3.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 地取得之日起算 2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 土地:20% 4. 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課稅所得超過 400 萬元部分:10%。 |
非境內 居住者 |
按所得額 20%扣 繳率申報納稅 |
依持有期間認定 1. 持有 1 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 1 年:35% |
貳、案例演練
一、我國人阿強 105 年 6 月買入A房地投資,購入成本 1,300萬元,於 106 年10月以 2,000 萬元出售A房地時,繳納土地增 值稅 1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00 萬元),因取得、改良 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150 萬元,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計算 如下:
(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成交價額 2,000 萬元-原始取得成本 1,300 萬元-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150 萬元=550 萬元
(二)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55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 萬元=450 萬元
(三)稅金=450萬*35%(非自住持有超過1年,未滿2年)=157.5萬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