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6-27
本文以「第184條第1項前段」為檢索條件,摘錄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之近期判決共50則,依其判決中之心證理由分析法院對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客體範圍的法律見解。
壹、 以「權利」為客體者
本次觀察,新竹地院民事庭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共50則判決中,即有46則[1]判決單純以「權利」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客體;另有1則[2]判決以「權利和利益」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客體。
總計佔本次觀察判決之47/50(94%)。
貳、 以「利益」為客體者
本次觀察50則判決中,僅有3則判決係單純以「利益」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客體者,其客體分別為「債權[3]」、「豁免繳交保險費之利益[4]」。另有1則[5]判決以「權利和利益」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客體,其所涉利益為「占有」。
是,承認得以利益為客體者,包含同時以「權利和利益」為客體之判決,約占本次觀察之4/50(8%)。
參、 代結論
依分析結果,法院多未明示或討論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客體是否限於「權利」,雖抽樣之50則判決中多以「權利」為客體,僅有4則判決係承認得以「利益」為客體。然因抽樣結果中亦未見法院明示否定以「利益」為客體之判決,故以「利益」為客體之判決數量偏低可能係因原告起訴多以「權利」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客體所致。
參考資料及連結:
- 新竹地院101,竹小,109、101,訴,165、101,訴,9、101,重訴,1、101,訴,94、100,重訴,36、100,重訴,36、101,訴,122、101,審訴,82、101,審訴,1、101,審訴,136、101,審訴,88、101,審訴,26、101,審訴,108、101,竹小,142、99,家訴,79、101,家簡,3、99,家訴更,1、101,竹東簡,27、101,竹東簡,59、101,竹東小,25、101,竹東簡,16、101,竹東小,39、101,竹北簡,96、100,竹北簡,245、101,竹北小,76、101,竹北簡,69、101,竹北簡,23、101,竹簡,104、101,竹小,60、101,竹小,84、101,竹小,75、100,訴,574、100,簡上,108、101,竹小,89、100,重訴,7、100,重訴,118、101,竹東小,38、101,竹東小,32、101,竹東小,43、101,竹東小,22、101,竹北小,38、101,竹北小,77、101,竹北小,27、101,竹北小,85、101,竹小,78、101,竹小,12號判決。
- 新竹地院100,訴,484號判決。
- 新竹地院100,竹簡,530、100,訴,428號、100,訴,429號判決。
[1] 新竹地院101,竹小,109、101,訴,165、101,訴,9、101,重訴,1、101,訴,94、100,重訴,36、100,重訴,36、101,訴,122、101,審訴,82、101,審訴,1、101,審訴,136、101,審訴,88、101,審訴,26、101,審訴,108、101,竹小,142、99,家訴,79、101,家簡,3、99,家訴更,1、101,竹東簡,27、101,竹東簡,59、101,竹東小,25、101,竹東簡,16、101,竹東小,39、101,竹北簡,96、100,竹北簡,245、101,竹北小,76、101,竹北簡,69、101,竹北簡,23、101,竹簡,104、101,竹小,60、101,竹小,84、101,竹小,75、100,訴,574、100,簡上,108、101,竹小,89、100,重訴,7、100,重訴,118、101,竹東小,38、101,竹東小,32、101,竹東小,43、101,竹東小,22、101,竹北小,38、101,竹北小,77、101,竹北小,27、101,竹北小,85、101,竹小,78、101,竹小,12號判決參照。
[2] 新竹地院100,訴,484號判決參照,其請求權客體為「財產權」及「占有利益」。
[3]新竹地院100,竹簡,530、100,訴,428號判決參照。
[4] 新竹地院100,訴,429號判決參照。
[5] 同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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