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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詐騙集團在台灣如雨後春筍般不斷冒出,無論在國內或是國外,經過媒體大肆報導後,台灣似乎成為了「詐騙王國」,惡名不脛而走。

 

因為低成本便可投機獲利,台灣詐騙手法不斷玩出新花樣,從一開始比較著名的假綁架電話,到寄假公文、假罰單、網路購物扣錯款等等,順應科技潮流,詐騙平台更是在通訊軟體、社群網站上流竄。為了因應詐騙手法翻新,在103年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詐術,或是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詐騙集團通常的程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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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對受害人施行詐術,被害人匯款到詐騙集團的指定戶頭。如此一來整個犯罪故事似乎沒有甚麼問題。但是這個故事中的「戶頭」,到底怎麼來的,買來的、借來的、偷來的,戶頭的來源為何,整個故事可能就會不太一樣,這牽涉到了戶頭的所有人是不是真的知道存摺不見、或是存摺被他人使用的用途為何、或是早就知道戶頭要被買去當作人頭帳戶,法院實務上都會有不同認定,也牽涉到刑事訴訟法上重要的精神之一-無罪推定原則。

 

淺談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意指一個人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在這個原則下,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在事實上的確有罪;而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則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而且超越合理懷疑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即明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顯示我國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自偵查到起訴到最後判決都適用,貫穿整部刑事訴訟法。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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