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烏地阿拉伯王國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語言:阿拉伯語

首都:利雅德(Riyadh)

面積:2,149,69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位於西南亞,阿拉伯半島

人口:2,077萬人(2015年)

宗教:伊斯蘭教

幣制:沙幣(Riya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沙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沙烏地阿拉伯是阿拉伯世界(西亞和北非,主要以阿拉伯語作為主要語言的國家)中地理面積第二大的國家,僅次於阿爾及利亞。是唯一一個同時擁有紅海和波斯灣海岸線的國家,大部分的土地為沙漠及貧瘠的荒野。沙烏地阿拉伯是世界上石油生產量及輸出量最高的國家,是唯一在「二十國集團」(Group of Twenty, G20)中的阿拉伯國家。

沙國與中華民國於1946~1990年間保持有正式外交關係;斷交後,雙方仍互設有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

沙國商標係採「使用在先主義」,長期使用且建立知名度之未註冊著名商標亦可建立商標權。未註冊之商標欲以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須負舉證責任,其經濟成本會比註冊商標高得多。

商標註冊之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1],且得以相同之期限不限次數續展。沙國商標採用尼斯分類(但第28類與「聖誕樹」有關之指定商品、第29類與「豬肉」有關之商品、第32類與「酒精」有關之商品、以及第33類商品不得申請)。一案不可跨類申請,須一類一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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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1]    此10年(希吉拉曆年Hijiri year)係依「伊斯蘭曆」(Hegira Calendar),約當一般公曆的9年8個月(約354天);續展時間亦同。

[2]    於2016/9/27生效之《海灣合作委員會商標法》接受跨類申請,但容許海灣合作委員會各國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跨類申請。沙烏地阿拉伯應仍會保持一案一類之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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