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維冠大樓建商脫產談脫產的合法性與被害人之權利保障
實習律師 賴奕霖
眾所矚目的維冠大樓賠償案近日出爐[1],台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林明輝、張魁寶等人應與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連帶賠償被害人新台幣4億餘元以及懲罰性賠償金2億9千多萬元。雖然法院判決被告須給付鉅額賠償,但被告早已脫產,被害人實際上可能無法取得這筆賠償金填補自己的損害。
債務人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產在判決後遭到法院強制執行,往往會在判決前就將財產出脫,債務人這樣的脫產行為是否合法呢?若不合法,債權人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1. 債務人之脫產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6之損害債權罪
依刑法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損害債權罪應注意的成立要件有兩個[2]:
- 債務人必須要在即將受到強制執行之際處分其財產: 債務人須於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前處份其財產 ,執行名義包含確定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定,本票裁定,在法院或經法院認定之調解與和解,確定的支付命令裁定,可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之執行名義。
- 債務人須有損害債權人之意圖:債務人必須要基於不讓債權人可以滿足債權實現的目的而處分其財產。
若債務人具有損害債權之行為,由於刑法第356之損害債權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債務人必須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方得以刑事訴訟的方式捍衛自己的權利。
2. 債權人可以申請民事保全程序
債權人若擔心日後債務人有脫產的可能,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但保全程序具有附隨性,也就是債權人必須要同時或是在將來提出民事訴訟。
3. 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若債務人之行為損害債權人之債權,或與明知損害債權之非善意第三人為有償的財產處分行為(例如:買賣房屋、汽車等),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244條[3] 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被害人若符合要件,得具狀向犯罪發生地地方檢察署提出申請[4] 。
[1] 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1號判決。
[2] 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判決判決要旨。
[3] 民法第244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4] 更多細節可參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網站,http://www.avs.org.tw/qna.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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