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接受申請的次數及其結果
根據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答客問」第149條:「是否可以針對一新型專利提出多次技術報告申請?」
其答案為:「依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在新型專利申請案公告後,得向智慧局申請技術報告。因此,任何人認有需要均可申請,並無次數限制。如有人針對同一新型再申請技術報告,智慧局在製作第2份技術報告時,先前第1份技術報告已檢索且比對過之資料部分,不會再進行比對。但如因檢索期間不同(例如發現其他未經檢索之公開或公告之專利資料)、發現未經比對之任何公開資料或因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或說明書,以致比對之基礎與第1次不同時,會就先前未比對之資料再進行比對。除此以外,原則上不會作不同之認定。」
另於第2條答案的第二部分指出:「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82條規定:新型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因此當新型專利之全部請求項業經撤銷確定者,因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已無技術報告製作之標的,故其技術報告申請將不予受理;但新型專利之全部請求項雖經審定舉發成立,尚繫屬行政救濟階段者,於撤銷確定前,仍受理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若受理後,新型專利之全部請求項始被撤銷確定者,將終止製作技術報告並退還申請規費。」
因此,台灣的新型技術報告,在新型被撤銷確定前,可接受申請的次數無限制。但若未發現新的未經比對的資料,則只會有1份結果。
若發現新的未經比對的資料,則可能會有1份以上的不同結果。
此外,若該新型專利因更正而導致比對的基礎與第1份不同,也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依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7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後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複製該專利權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