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蔡佩均
2016-01-19
第166-1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67條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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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第30條
非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簽訂特約機構或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
販售非發行機構所發行之電子票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三項所定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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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第44條
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未依第三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已依規定申請許可,經主管機關不予許可後,仍經營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並科以前二項所定罰金。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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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第108條
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非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受託機構而擔任受託機構,且發行受益證券。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發行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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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第5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非第四條第二項之受託機構而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人,且募集發行受益證券。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募集發行受益證券。
第5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致生損害於公眾、他人或信託財產者,其行為負責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受託機構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所提供之文件或其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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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第58條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5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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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第38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38-1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3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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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第48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第48-1條
信託業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託業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託業之自有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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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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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第12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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