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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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專題報導(四):數位籌資之發展趨勢
絕大多數接受調查的數位籌資公司(Digital Capital Raising Firms)都有在歐洲(例如英國)經營業務。且平均而言,數位籌資公司報告稱,2020年上半年之交易量有所增加,與所有金融科技行業的平均水平相當。再與股權眾籌(Equity Crowdfunding)等「基於投資」的模式相比,歸類為「非投資」公司之平均交易量增長則更為明顯。處於中等嚴格管轄區的公司的交易量增幅最大,新興市場和發展中經濟體(Emerging Market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 EMDE)的表現大大(31%)優於先進經濟體(11%)(Advanced Economics, AEs)。

在前述之大多數地區中,通過數位籌資平台進行的零售投資(Retail Investment)也有所增加,特別是在非投資性活動(Non-Investment Activities)方面。同樣地,高嚴格管轄區的公司報告零售投資增長略高於平均水平。相反,對於採用投資模式(Investment Model)的公司而言,整體機構投資之減少則尤為明顯。相關營運績效指標表明,總體而言,公司成本已經增加,特別是對於高嚴格管轄區的公司而言,這迫使公司需下調其會計年度之營業額目標;此外,全職人力工時(Full-time equivalent , FTE)也有所下降。

最後,縱使數位籌資公司確實調整了他們現有的產品、服務和政策,惟他們在這方面的活動並不像其他金融科技行業那般的活躍。儘管如此,在數位籌資產業中,亦有將近三分之一的受訪公司表示已降低費用或佣金,而有五分之一的受訪公司表示已對其資格或准入門檻進行更改。對數位籌資公司而言,現在急需加大相關監理支持力度,以加快核准新型態活動、電子模式認識你的客戶(Electronic Know Your Customer, e-KYC)及簡化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的授權或許可流程;相關內容,以下分述之:[1]

 

新產品、新服務
數位籌資公司介紹最多的新產品或服務應是回應COVID-19疫情而來之特定籌資需求而舉行相關活動或設立救濟基金,其中35%的受訪公司表示已推出該類新產品,而有4%的受訪公司則表示他們正在使用該類產品。另外,數位籌資公司還表示將引入諸如提供資訊服務(Information Services)之類的增值性非金融服務,而當中有27%的受訪公司表示已經引入這類的新服務,另有5%的受訪公司表示正在使用該新產品。

數位籌資公司指出,在COVID-19大流行期間,怎麼樣的監理措施或創新將有利於其業務之推行。少數公司報告稱從所調查的每項監理支持或創新措施中受益。包括11%、10%和7%的受訪公司提到或正在使用的措施是電子模式認識你的客戶、簡化客戶盡職調查程序以及與政府一級機關的金融科技創新辦公室(FinTech Innovation Office)合作。不過,根據報導,尚有許多公司迫切需要有關單位加大監理支持方面的力度。最後,該類公司表示,現階段最重要的還是加快核准新型態活動的程序(29%的受訪公司表示支持這樣的改進);迫切的eKYC(27%的受訪公司表示需要)流程;及簡化程序或申請豁免手續等之改進(23%的受訪公司認為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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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專題報導(三):數位支付之發展趨勢

數位支付公司(Digital Payments firms)報告稱,相關市場績效指標均有所提高,係指交易量、交易數、新客戶或使用者數量,達到金融科技產業平均水平的兩倍。其中,在高管制市場(High Stringency Markets)中的公司,其交易量的成長甚至更高,而在新興市場中的公司的增長亦屬明顯。

數位支付公司還報稱其營運成本,尤其是數據及進入成本的增長皆高於產業的平均水平。其中,在高管制司法管轄區(High Stringency Jurisdictions)的公司的成本增幅最高,而新興市場經濟體中的公司在2020年上半年的成本增幅也高於平均水平。由於出現明顯的增長,故公司表示其2020財政年度的營業額目標已經提高,在高管制市場中的公司也上調了16%。

數位支付公司是調整條款(Terms)、產品(Products)和服務(Services)最活躍的公司之一。當中超過一半的數位支付公司表示已經引入或正在部署其他支付管道,而近一半的公司報稱已經啟動費用或佣金削減或豁免的機制或正在實行中。超過一半的受訪公司亦報稱現階段迫切需要監管支持措施(Regulatory Support Measures)以讓主管機關更快地批准新型態活動。公司還強調了簡化顧客盡職調查和簡化產品或服務批准流程的迫切需求。受訪公司概述數據集中第二大金融科技業者的是數位支付,占所有受訪公司的18%。

在新冠疫情期間,數位支付的需求激增。這受訪的251家公司還報告了在164個不同國家或地區之業務;其中,亞太地區公司占全部數據的23%,其次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占比21%,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占比18%,歐洲(不含英國)占比14%,北美地區占比8%及中東和北非地區占比則為6%。主要國家(如英國和中國),分別占受訪公司數的8%、2%。前述數字係基於給定地區或國家市場中受訪公司的家數,惟並不限定於特定公司之規模或市場份額。相關內容,以下分述之:[1]

 

現有產品、服務之變更

COVID-19期間,超過一半的數位支付公司報稱其等已經引入或正在部署其他支付管道,其中38%已經進行此部分的更改,而15%的受訪公司則已更改完成。全球約有三分之一的數位支付公司因COVID-19而豁免相關費用或佣金,其中9%的公司正在執行,即尚在引入或部署的過程當中,另外36%的公司則已減少收取客戶相關費用或佣金。四分之一的公司已經更改了數位支付之相關入門資格或門檻,其中的11%的受訪公司報告指稱已提供予服務對象免費數據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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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專題報導(二):數位借貸之發展趨勢

數位貸款公司(Digital Lending Firms)報告指出在疫情期間,貸款市場之各項交易績效指標持續萎縮,尤其是在高度封城管制的司法管轄區(Higher Stringency Lockdown Jurisdictions),但報告指出這種情況在新興市場暨開發中經濟體(下稱「EMDEs」)和先進經濟體(下稱「AEs」)之間幾乎沒有明顯的差異,以下分述之:[1]

  1. 貸款拖欠(Arrears)和違約(Defaults)這兩項指標在EMDEs或高度封城管制的國家或地區運營的公司皆出現高於平均水平之增長;即數位借貸公司之營運成本增加,特別是發生在因疫情而採高度封城之地區之公司。
  1. 數位借貸公司將2020全財政年度營運目標下調14%,這反映數位貸款公司之市場績效呈下降趨勢,伴隨而來的是營運複雜和成本增加或獲利能力之下降。
  1. 在零售投資(Retail Investment)轉移方面,則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除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之外,以零售為主的投資在總體上有所減少。相較之下,機構投資(Institutional Investment)則在大部分地區皆呈成長趨勢,惟卻在亞太、撒哈拉以南非洲(Sub-Saharan Africa, SSA)和英國等地成長減弱。
  1. 超過一半的數位貸款人已經更改了其入場標準(Onboarding Criteria)或者為回應COVID-19而引入便利付款機制;當中,也有一半的數位貸款人已經(或正在引入此功能之過程中)引入防止詐欺或網絡安全功能。

 

數位貸款公司急需要求主管機關加大監管支持力度[2]

例如:「更快地批准新活動」、「減輕監管之負擔或報告要求」、「對電子KYC的監管支持」及「簡化顧客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值得一提,大部分印度公司較專注於為其國內市場提供服務,而總部位於英國的公司則更有可能報告多國業務(主要集中在歐洲);平均來說,有30%的數位貸款公司在2個或以上之國家或地區開展業務,這體現金融科技國際化潮流。

考慮到排名前15位的國家(佔樣本數的53%),其中以總部、營運活動為例,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墨西哥(5%)和巴西(4%)是最具代表性國家;至於哥倫比亞、秘魯和智利,儘管彼等沒有於當地設立總部,惟卻擁有10家或以上營運公司;在歐洲中的意大利、德國和西班牙,受訪公司同是在該國設置總部及為營運活動之數量則是占大多數;在撒哈拉以南非洲、肯尼亞、尼日利亞、加納和南非之公司,其一級總部和業務高度集中,儘管公司規模較小,但它們在許多週邊國家皆有開展相關業務;最後,在亞太地區中的印度、印尼及新加坡的活動則非常集中;而澳大利亞和印度的公司傾向於服務其國內經濟部門,因而較少有跨國公司之出現;新加坡則是重要的跳板國家,因而吸引了許多東盟國家前往設立公司。

 

數位借貸市場包含12種不同的模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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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公告2020商標現代化法案新程序

商標現代化法案(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 of 2020, TMA)包含一系列最新之提案[1],強化聯邦商標註冊之精準度與一致性。TMA提供新的程序於挑戰為精準主張使用範圍之商標申請與註冊商標。TMA於2020年12月27日簽署通過,並將於2021年(今年)12月27日正式實施。
 

新增之主要程序

將有兩種第三方註冊後(ex parte post-registration)程序挑戰未使用之商標。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申請,請求USPTO撤銷(Expunge)或對註冊之商標進行再審查(Reexamination)。兩種程序均需要經認證之聲明,確定已執行合理調查以決定是否商標依指定之商品、服務、證據和相關費用作使用。

  • 撤銷程序(Expunge)
    可以因註冊人從未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依申請請求撤銷已經註冊之部分或全部的商標或服務類別。新程序必須在商標註冊日(Registration Date)之後三至十年間提出。
  • 再審查程序(Reexamination)
    若商標未在相關期限內依指定商品或服務類別進行商業使用,也可以依此為基礎提出請求去除部分商品或服務類別。舉例而言,期限可以是使用中商標註冊申請時提出之使用日期。此程序應在商標註冊後五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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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沙尼亞2020年智慧財產統計年報

1月19日,愛沙尼亞專利局(Patendiamt)公布了2020年智慧財產統計年報[1]。愛沙尼亞專利局管轄業務包含商標、專利、新型、設計等智慧財產申請、審查、註冊等服務。以下分別摘要報導[2]

 

  1. 專利申請與核准
    愛沙尼亞專利保護主要來自歐洲與國際之專利申請。2020年,透過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愛沙尼亞專利局共受理有效(Grant Patent)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EP)1,977件,登記無效歐洲專利(Invalid Patent)1,087件。累積至202年底,在愛沙尼亞生效的EP共有10,850件。單獨2020年直接向愛沙尼亞遞件之申請,則為21件。
    整體而言,2020年申請量有所下降。若相較於2019年,愛沙尼亞受理有效之EP有1,977件、直接向愛沙尼亞遞件則有31件。而從技術分類觀察,兩年度分布比率大致類似,例如生活必需品分別於2020和2019年均佔總核准EP的34.6%。但有部分位移。其中,相較2019年化學與冶金案件佔30%,至2020年成長至35%。另外,電力領域核准數量下降。

     
  2. 商標申請與註冊
    愛沙尼亞商標以本國人申請案佔多數。2020年,專利局直接受理商標申請總案件量共1,403案,其中1,239件是愛沙尼亞國人提出。另外,透過國際商標註冊系統指定愛沙尼亞保護的案件,有943件。2020年,專利局核准領證之商標共1,410件,其中1,227由國人申請。向愛沙尼亞生效之國際註冊,則有1,58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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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布2020年商標審查成效 成果正面 

2020年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推動商標註冊改革,加強資訊技術應用以便利申請作業程序。據官方公告,2020年中國商標以線上提出申請的比率達到98%,而線上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比率也達到94%。此成果被歸納至中國「十三五」的工作績效[1]

近年,商標局推動包括上線及網上申請、網上繳費等六大功能,透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使用者已經可以線上進行商標駁回申復、商標異議等程序。2016年副局長陳文彬曾指出,中國面臨之商標問題,包括[2]:1. 對法定期限內審查業務壓縮不足,以及2. 商標資訊化改革需求不匹配。

至2020年底,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的註冊使用者以達到17.88萬人,是2016年用戶數的14倍。整體而言,2020年商標局共完成了878.4萬件商標申請案審查,相較去同期增長6.43%;相對地,商標註冊程序平均作業時間則縮短至4個月,減少7到8個月的工作時程。

去年年底,副局長表示2020年是《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之收官年[3],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對於商標審查工作意義重大。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自2021年,亦即中國「十四五」之首年開始,將進一步依法制止「搭便車」、「傍名牌」、「蹭熱點」,等利用商標取得不正當利益之行為。

目前,中國商標資料庫已經累積超過5,000萬件商標案件資訊。對此,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亦發布報告[4],為中國申請動態進行分析,並納入非市場因素(Non-market Factors)解讀。根據該報告在2013至2017四年間,中國向美國申請商標數量成長1,264%。2017年,有其中42%來自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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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廳審理上訴部致力提升裁決品質

日本專利廳(Japan Patent Office, JPO)之審理與上訴部(Trial and Appeal Department, TAD)公告裁決品質統計。JPO指出,近年來TAD的裁決經上訴後,至智慧財產法院(IP High Court)仍有良好的維持原判決紀錄[1]

TAD審理之案件,依事件類型可區分為:

  • 專利審查官「核駁專利之處分」撤銷,經上訴有80%維持TAD裁決。
  • 「專利無效」爭議經審理之裁決撤銷,經上訴有70%維持TAD裁決。

TAD並採取多種提升可靠度的措施。例如,每年TAD會針對被認為具有重要性的裁決,邀請JPO內、外部實務人士,從實務角度進行研析。

審理與上訴部(Trial and Appeal Department, TAD)是JPO下轄的部門,主要負責兩項任務。其一,為專利的上級審查,對於審查官的專利核駁合適性進行裁決。其二、對於智慧財產爭議提供提早爭解決機制,審理有關權利有效性與貢獻等智慧財產爭議事項。整體而言,TAD之目的在於確保權利被妥當的授予保護。

在日本程序架構下,TAD將扮演初審之位階,其裁決能夠像智慧財產法院(IP High Court)上訴以進行救濟。若專利經審查後核准,進而產生有專利侵權的問題,相關當事人則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權利實施、權利侵害之訴訟。TAD與地區法院判決,均可直接向智慧財產法院上訴。

程序中,會由3至5位行政法官組成法庭對一案件進行審理,由其中一位擔任主要行政法官。儘管如此,若有需要JPO也將由專家依職權進行調查。1月26日,JPO公告了英文版TAD制度介紹手冊[2],此外,TAD也透過JPO網站提供審理/上訴裁決的英文翻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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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系統共同實施細則修正將於2月1日生效 

去年9月通過之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之修正,對1999年文本與1960年文本共同實施細則(Common Regulations)規定進行修改,將於今年2021年2月1日正式生效[1]。修正範圍包括規則第3(2)(c)、3(3)(a)、7(3)(ii)、7(5)(b)以及第21(2)(iii)條[2]

海牙聯盟(Hague Union)發布之背景文件指出[3],修正案預期確保申請人、新使用者及其代表人能在國際申請案中提供電子郵件地址(E-mail Address)。藉此,修正案將確保海牙系統的使用者可以用電子通訊方式與國際局進行聯繫。修正草案原在規則3(2)(c)、(3)(a)、7(5)(b)等條,要求指定代表人包含電子郵件地址。

說明指出,電子通訊可以追溯且允許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確認通訊是否送達應受送達人。為與原規則保持一致性與簡潔性,依規則申請人將仍要求相關通訊中包含代表人的姓名與地址,並與實務指南(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保持一致。

另外,修正案對規則第7(3)(ii)、21(2)(iii)條提案修正,要求國際申請案必須提供申請人的電子郵件地址,且相應的變更所有權人登記也必須提供新國際註冊所有權人電子郵件地址。國際局估計目前仍有超過5,000案有效國際註冊在所有權人或代表人部分之電子郵件資料仍有缺漏。

電子郵件地址將視為是申請人、所有權人以及其代表人資訊,登記在國際註冊案中。不過,依照現行做法並隱私權考量國際局將不會在國際設計公報(International Designs Bulletin)、線上資訊服務(Online information services)中公開電子郵件資訊。此系統變更並不改變國際局在IT資訊系統方面之運作。

自2020年3月起,國際局因疫情影響停止對外送件,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進行聯繫,藉由安全下載機制,允許指定送達人檢取特定通訊。背景文件指出,使用者對電子化通訊之回應相當正向。相似的修正提案,也有在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第54次討論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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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著作權法修正案引Google反彈

2021年1月22日,Google 澳大利亞及紐西蘭副總Mel Silva發布文章,回應澳大利亞(澳洲)最近討論中的著作權法修法草案—新聞媒體商議法案(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Mel Silva文中提到,若現有版本草案通過立法,Google 可能被迫在澳洲關閉搜尋引擎[1]

「新聞媒體商議法案」初稿[2]由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於2020年7月31日公告,引述法案說明:目的在平衡數位平台服務及澳洲新聞產業間的權力不平衡。其中,修法預計建立四大要求:

  • 商議規則(Bargaining Rules):要求數位平台公司與註冊新聞產業公司以良善之意向進行協商。
  • 強制仲裁規則(Compulsory Arbitration Rules):若參與者在涉及新聞內容在指定數位平台服務上的權利金不能達成協商合意,仲裁庭將在兩方提供的最終提議(Final Offers)之間進行裁決。
  • 最低標準(Minimum Standards):要求數位平台公司提供註冊新聞產業公司先一步演算法變更通知、有關使用者資料蒐集與可利用性的資訊、以及先一步有關新聞內容展示與呈現效果影響之通知。
  • 非歧視要求(Non-discrimination Requirements):要求數位平台公司防止數位平台服務不利澳洲新聞媒體之新聞內容。

 

Google 官方回覆,對於此議案有三點主要的擔憂[3]:1. 法案要求Google為呈現新聞連結支付費用給新聞網站,將違反搜尋引擎運作之方式。2. 法案要求之單側(One-Sided)仲裁模式,沒有先例且不公平。3. 對於14日優先預告演算法變更通知,即使Google可執行,也將延宕更新,使其他使用者遭受不利。

除澳洲立法外,Google 近期也與法國出版業者簽訂類似目的的協議,同意與法國新聞媒體業者建立數位著作權利金機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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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加入《里斯本協定日內瓦文本》

法國加入《里斯本協定日內瓦文本》,於1月21日向在日內瓦的聯合國總部,以及位於瑞士的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提存簽署文件。法國是里斯本協定(Lisbon Agreement)最早的會員國之一,也是里斯本國際註冊系統的主要使用者[1]

里斯本協定適用於「原產地名稱保護」,是一種保護產品與產地之關聯的地理標識。每年,法國透過里斯本國際註冊系統(Lisbon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System)申請多達500件此類標識。而日內瓦文本(Geneva Act)更將此種原產地之保護擴大適用至地理標識。有如原產地名稱,其他地理標識也能透過此系統獲得保護。

「原產地名稱保護」與地理標識之主要差異在於[2],原產地名稱保護要求原料、生產加工需源自原產地,且產品具備相應品質、名聲或特色。透過《日內瓦文本》還可以進行跨境保護,若原料、生產加工源自兩相臨接的不同領土,也可以藉此系統進行保護。

法國加入《里斯本協定日內瓦文本》後,將能夠同時保護其來源標識,特別是指非農業產品領域,如法國的:利摩日(Limoges)名瓷、奧碧松(Aubusson)掛毯、Liffol手工家具,等。日內瓦文本自2020年2月26日生效,提供具特定來源品質產品更快速、簡便的國際保護管道,進一步發展里斯本系統架構。

有如法國同時加入《里斯本協定》與《日內瓦文本》,將是WIPO與WIPO註冊系統的發展趨勢之一,將過渡朝單一條約系統進行整合。WIPO新聞稿指出,若當所有《里斯本協定》會員國均加入《日內瓦文本》,將有助所有農夫、藝術家享受到日內瓦系統架構的特色與彈性。

《日內瓦文本》的彈性包括靈活的註冊體系,無論會員國是以特別法、商標法抑或是行政規則或其他方式提供保護,均可以加入《日內瓦文本》提供產品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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