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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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計劃釋明Cos Play活動與著作權法之間關係 

Cos Play 是日本流行文化重要元素。Cos Play是由「服裝Costume 」與「玩樂Play」兩詞合併而成,愛好日本流行動畫、漫畫與其他多媒體文化的愛好者,會在街頭裝扮成電話或電玩人物角色。對於日本宣傳流行文化「Cool Japan」,Cos play 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Cos Play卻引起著作權利用等相關問題。

近年Cos Play玩家人數日增,日本政府計畫審視著作權相關法令[1],避免玩家產生著作權侵權的風險。負責日本「Cool Japan」文化策略的井上信治大臣,對此表示:「為了進一步宣傳Cos Play文化,創造人們感到安全並可享受的環境十分重要。」據日本時報報導,日本並未計畫對著作權法進行修正。

日本政府擔心若推動修法,恐致使玩家對參與Cos Play活動產生陰影。不過,為此日本政府已蒐集來自各界的意見。例如,部分Cos Play玩家提出需要一個機制,藉此方便玩家向著作權人取得利用著作之授權。Cool Play形象大使同時也是Cos Play 玩家的Enako在推特上表示,若玩家將Cos Play照片上傳分享或為營利便有可能侵害著作權。

對此,日本執政黨自民黨智慧財產策略事務局次長山田太郎表示,「有需要提供雙方(著作權人、Cos Player玩家)均感到安心的機制」,並將提案建立著作權人的資料庫供玩家使用。另外,Enako也表示自己出席活動場合均使用自行準備的裝扮,若有需要使用有著作權的服裝,則會經過著作權人同意[2]

日本產業經濟省於2011年正式成立Cool Japan推展室,推廣日本流行文化。對於日本文化產業業者而言,利用著作權平衡收益仍是重要的考量。2010年東映株式會社執行長表示,否則無法維持持續製作新作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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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島營業秘密新法生效

2020年底,冰島通過營業秘密法Law 131/2020 修正,該法納入歐盟營業秘密指令(Directive (EU) 2016/943)規定,依新法將防止非法取得、使用以及揭露營業秘密[1]。據冰島智慧財產局(Iceland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ISIPO)說明,修正案將使冰島法規環境趨於與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一致。

根據Law 131/2020規定[2],營業秘密可以是任何形式對公司有價值的資訊,但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這些資訊可以包含:策略、專業技術或程序、或演算法、軟體程式等。營業秘密也包含可以被合理保密的製造生產程序與技術。秘密主要包含以下種類:

  • 在相關領域人士並不知道或非可取得之秘密。
  • 因為其秘密性而具有商業價值。
  • 經由合理的步驟,由合法之資訊管制具秘密性者。

 

值得注意的是,冰島並非為歐盟會員國,但是為歐洲自由貿易協定成員(Europe Free Trade Agreement, EFTA)。EFTA是未加入歐盟成員國的歐洲地區國家解釋法規與建立歐盟關係之架構。Directive (EU) 2016/943經由EEA共同委員會決議(Joint Committee Decision, JCD)納入EFTA規範,並訂最遲於今年1月1日由會員國完成修法[3]

目前,EFTA會員國有瑞士、挪威、冰島,以及列支敦士登。對於歐盟立法,EFTA會經過可能之EEA相關性提案、EEA EFTA審查、JCD評估、JCD決議生效、納入EEA協議並生效等程序,進而使歐盟立法成為EFTA之規定。雖然EFTA與歐盟架構不同,原則上均可視為EEA之一部分,但仍有例外,如:瑞士。

經由Directive (EU) 2016/943歐盟與ETFA進一步標準化之間各國的內國法[4]。Directive (EU) 2016/943並未提供刑事罰則,可以防止或去除事項包括:同指非法使用或揭露、以非法取得之秘密進行實施、為非法揭露或使用之損害主張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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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智慧局公告有關遞件檔案技術規格之決議

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Executive Director公告提交付件檔案(Annex)記憶體(Data Carrier)的技術要求決議(No EX-20-10),駁回先前決議(No EX-17-6)[1]。新的決議經2020年12月22日簽署,並將在2021年3月1日實施。

根據決議前言,EUIPO主要考量在如何維護使用者遞交的電子格式檔案(electronic format annexes),並確保整合記憶體規格進入EUIPO內部檔案系統。因此,EUIPO決議將接受小型可攜式儲存硬碟,例如:USB。同時,將再也不接受外部硬碟、記憶卡,例如:CD ROM、DVD,或其他光學、磁帶記憶體形式。

依此,EUIPO詳列允許之資料附件格式,以下摘要:

  1. JPEG、JPG格式之圖樣標識、影像或照片。
  2. MP3格式提供之聲音檔案。
  3. MP4格式提供的影像檔案。
  4. STL、OBJ、X3D格式提供之3D模型檔案。
  5. 其他附件,包含PDF、TIFF影像、JPEG和JPG格式。

 

檔案大小:儲存在記憶體中的以個別附件檔案大小不超過20MB。此限制以最終未經壓縮之檔案為準。

資料格式:提交檔案時,可以採取單一階層、多資料夾階層、或兩階資料夾結構遞件,但是EUIPO檔案系統會自動重新依檔案格式分組資料夾。

資料名稱:檔案會以提交者提供的檔案名稱紀錄在EUIPO中。每一記憶體中的附件均會依序命名或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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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系統公告國際商標申請規則修正

馬德里系統對馬德里協定相關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底下之規則(Regulations)做出修正。自2021年2月1日起,依據MM2表格提出申請案的國際申請人(Applicant),依據MM5表格登記所有權人變更的新所有權人(New Holder),以及依請求指定之代表人(Representative),必須載明其電子信箱地址[1]

對於2月1日前已經提出之申請案,申請人、所有權人或代表人若沒有載明電子信箱地址,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WIPO)將會持續以郵遞(Postal)方式進行通訊,WIPO也會在電子通訊失敗時以郵遞方式進行通知。

據現狀,WIPO將敦促還沒有載明電子信箱地址的申請人、所有權人或代表人提供相關資訊,以收取馬德里系統的電子通訊。申請人德在其國際申請案中記載電子郵件信箱。申請人、所有權人或代表人也可以透過Contact Madrid服務,完成電子信箱地址的提供。此外,藉由Madrid Monitor服務,可確認是否電子信箱已經成功於WIPO登記。

 

申請人(Applicant)
從2月1日起,若申請人未依規定提供電子信箱地址,將導致不合規定(irregularity),WIPO會請申請人於通知後3個月內補正資料。若申請位在期間內完成更正,該國際申請案將被視為放棄。經過更正,此不合規定情形將不會影響國際註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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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智慧局2020年統計年報

2020年統計年報(IP Canada Report 2020)是加拿大智慧局(Canadian IP Office, CIPO )系列出版的第五年[1]。報告指出,從2020年非加拿大居民向CIPO提出申請案的成長趨勢觀察,加拿大仍是主要的智慧財產保護目的地。CIPO表示,此趨勢部分歸功於加拿大2019年加入如馬德里公約、2018年加入海牙協定等國際系統。

 

一、專利活動摘要
在加拿大,專利相關業務持續展現長期、穩定的成長。從2019年至2020年,由非加拿大居民申請案量成長1%,相比於加拿大居民申請量下滑3%,終維持1%的申請量成長。相對地,加拿大人向海外申請的數量,過去五年逐漸緩和下來。另一方面,專利合作公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等申請自2009至今呈現成長。

 

二、商標活動摘要
2019717日加拿大加入馬德里公約(Madrid Protocol)起,商標便成為成長最快速的智慧財產申請項目。申請量2019年年成長達8%,且之後兩年亦達到7%8%的成長。過去十年,加拿大商標申請量累積成長51%。加拿大人向國外之申請案,則自20092018年,成長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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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專利商標局公告終止英國代理人國內資格

從2020年2月1日起,英國離開歐盟。直到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過渡期間,歐盟法(EU law)持續對英國生效,英國也持續作為歐盟會員。因此,儘管脫歐協議已經於2月1日生效,英國專利代理人能夠在歐盟單一市場與關稅領域內執業,直到2020年底為止。

1月18日,德國專利商標局於正式發布公告Notice No. 1/21[1]。指出從2021年1月1日開始,英國專利代理人已不得再以「歐洲專利代理人」身分,在德國執業。

事實上2020年節結束前,來自英國的專利代理人仍被允許依據「歐洲專利代理人在德活動法」,在德國依據期從英國取地之執業資格,暫時(Temporarily)且偶然(Occasionally)性地在德國提供專利代理服務。此時,英國代理人仍能向「德國專利商標局」執行代理業務。同時,也能向「德國專利代理人辦公室」取得相同性(Equivalency)資格認可。

而過渡期結束之後[2],上述選擇也在2021年的1月1日正式畫上句點。意味著代理人授權效力也從2020年12月31日開始失效。自此以後,英國專利代理人將不在德國具有等同「歐洲專利代理人」資格。不同於歐洲專利代理人,英國專利代理人將再也不具有向德國專利商標局代表客戶之資格。

已註冊為歐洲專利代理人者,根據「歐洲專利代理人活動法」,若失去其歐洲專利代理人狀態,經過合理期間後,也將會從「德國專利代理人辦公室」登記中刪除。

2021年生效之EU-UK雙邊合作協議(OJ L 444/14)中,並未提供代理人授權基礎,而協議附件2(Reservation No.2)之專業服務「專利代理人」僅指具有德國資格之人。相似地,2021年1月1日起,英國律師也將不得再向德國專利商標局執業。

若您對於國際智慧財產布局有進一步興趣,歡迎直接與本所聯繫。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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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預告個人資料保護修法草案

由公眾安全部(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起草之政府公告,預告修正越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以保護個人與組織的法定權力與利益。據官方(越南日報)媒體報導,隨著源於各類目的之資料蒐集、分析與處理等活動增加,越南的個人資料竊取案件日增[1]

在越南,個人資料保護是越南憲法保障之權利之一部分,且已經反映在2015年民法、2005年電子交易法、2016年出版法中。然而,因為科技進步,在越南保護個人資料也已具急迫性。如今,有6千4百萬越南國民成為網際網絡使用者,佔全國總人口數66%。相較2018年,僅19%人口使用網絡[2]

越南公眾安全部表示,諸如稅務、電子商務等領域,均會使用到個人資料作為驗證與辨別使用者的依據。從政策角度說明,此修正草案聚焦於越南國民個人資料移轉與授權為外國使用、個人敏感資料之處理註冊、並更新部分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之法規。

此法案,將定義主管機關、組織以及個人在保護個人資料上的權利與責任。目標將提供使用的指南、政策與法規,創造保護個人資料的法律基礎。同時,修法草案也包括有關違反保護個人資料的罰則。

越南政府表示,自2015年至今越南已見證國內網路經濟39%的年成長率,是東南亞國協(ASEAN)中該領域成長表現第二快者,僅次於印尼的49%。對此,電子商務便是成長數字背後的重要驅動力。其次,現已有超過80餘國有對保護個人資訊制定保護規定或制度。

草案目前已交由各相關部會與機關蒐集意見,預期今年會向越南政府提交。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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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專題報導(七)從事數位資產有價證券之詐欺行為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下稱「SEC」)於2021年2月1日指控三名個人,通過兩次欺詐手段且未經註冊數位資產有價證券之發行,騙取數百名散戶投資者超過1100萬美元的資金,案情如下:[1]

 

根據SEC於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在紐約東區地方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的起訴狀顯示,Start Options和Bitcoiin2Gen的創始人Kristijan Krstic以及這些公司在美國的主要發起人John DeMarr,以欺詐手段誘使投資者購買數位資產有價證券。SEC稱,從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下旬,Krstic和DeMarr吹捧Start Options所聲稱的數位產開採暨交易平台。起訴認為他們錯誤宣稱Start Options是「史上歐元數量和流動性最大的比特幣交易所」(the largest Bitcoin exchange in euro volume and liquidity),並且「始終被獨立新聞媒體評為最佳和最安全的比特幣交易所」(consistently rated the best and most secure Bitcoin exchange by independent news media.)。

SEC還聲稱,從2018年1月開始,Krstic和DeMarr推廣了Bitcoiin2Gen未經註冊的數位資產有價證券的首次代幣發行(ICO),即B2G代幣。根據訴狀,另一人羅賓·埃諾斯(Robin Enos)與DeMarr合作,起草了欺詐性促銷材料,埃諾斯(Enos)知道這些材料將散發給投資大眾。據稱,這些材料包含許多虛假陳述(false statements),包括B2G代幣將在以太坊區塊鏈上交付、投資資金將用於開發「可開採」(mineable)的代幣,並且代幣將可在專屬數位資產交易平台上交易,而這個交易平台是在2018年4月上旬「啟動」的。實際上,起訴指出這些有關B2G代幣的說法是虛假的、連同Bitcoiin2Gen也是虛假的,而Krstic和DeMarr涉嫌挪用了投資者數百萬美元的資金以充實其個人收益,則是真實的。

至於SEC網絡執法部門(Chief of the SEC Enforcement Division's Cyber Unit)負責人Kristina Littman指出「此舉涉嫌企圖公然傷害對數位資產技術感興趣之人,這些被告因而應承擔責任。」(The conduct alleged in this action was a blatant attempt to victimize those interested in digital asset technology and these defendants should be held accountable)以及「實際上,我們聲稱,這些合資企業是欺詐性企業,目的僅僅是為了挪用投資者的資金。」(In reality, we allege, these ventures were fraudulent enterprises aimed simply at misappropriating funds from investors.)

SEC的起訴書指控Krstic和Demarr違反了聯邦證券法中關於「反欺詐」(antifraud)與「註冊」(registration)的相關條款,而Enos則協助並教唆彼等為反欺詐之行為。於是起訴尋求法院為禁令救濟、非法所得(加計利息)、罰款以及禁止Krstic和DeMarr之高級職員和董事為特定行為。與此同時,美國紐約東區檢察官辦公室和聯邦司法部欺詐司(Department of Justice, Fraud Section)宣布對DeMarr提出刑事指控。

本起SEC的調查,係由司法部網絡執法部門的Alison R. Levine、Pamela Sawhney、Jon A. Daniels、SEC紐約地區辦事處的Diego Diego Brucculeri以及Christopher Ferrante協同進行。此案由John O. EnrightLittman女士負責監督。訴訟由Richard Primoff, Levine女士、Sawhney女士和Daniels先生進行之。最後,全案有賴紐約東區檢察官辦公室、美國司法部欺詐司、聯邦調查局和美國國稅局提供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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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專題報導(六):「市場資訊提供」之發展趨勢

市場資訊提供商(Market Provisioning firms)傾向將其總部或營運中心設在先進經濟體(Advanced Economics, AE)中,而英、美兩國占全部受訪公司的22%。市場資訊提供商報告了關於公司客戶的獲得、與核心利害關係客戶一起提出之概念驗證(Proofs of Concept)或試驗驗證(Proofs of Trials)數量的增加。代表替代信用和數據分析之金融科技業者(Alternative Credit & Data Analytics vertical)的交易增量最大化,而透過「數位辨識」(Digital Identity)和「企業技術配置」(Enterprise Technology Provisioning)來最大化公司客戶之獲取量。惟市場表現的唯一負面指標是實現價值的時間增加(increase in time-to-value),係指從客戶介紹到客戶進入間的時間間隔的增加。不過,對法遵科技(RegTech)而言,這是最不明顯的。現有產品和服務的更改主要與費用或佣金豁免以及費用或佣金減少有關,這些產品更改被視為所有四個行業中最突出的。最後,鑑於現階段市場資訊提供商所進行的大部分活動均不受監管,因此與零售金融科技同業相比,市場資訊提供商的監管考慮完全不同。唯更加強調利用監理創新機制(regulatory innovation mechanisms),例如:金融科技創新辦公室(FinTech innovation offices)、黑客松或稱「TechSprints」(Hackathons)或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es),相關內容及例示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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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The Global Covid-19 FinTech Market Rapid Assessment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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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The Global Covid-19 FinTech Market Rapid Assessment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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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專題報導(五):保險科技之發展趨勢
 

關於保險科技公司(InsurTech firms)之相關內容,以下分述之:[1]

分別約有五分之一的總部設立於英國、一半的公司來自亞太經濟合作組織(the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AC)、歐洲大陸(Europe)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Sub-Saharan Africa, SSA)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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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The Global Covid-19 FinTech Market Rapid Assessment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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