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在Medium閱讀

image

義大利專利商標局有關免除PCT申請之POA要求

義大利專利商標局(Ufficio Italiano Brevetti e Marchi, UIBM)已通知專利合作公約國際局(PCT International Bureau),將免除根據PCT 規則(Regulation)90.4(b)以及90.5(a)條要求分別提交之代理人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 POA)。新規定將從202131日起送件之新國際申請案生效[1]

規則第90.4條規定依據第90.5[2],向收件局(Receiving Office, RO)與國際局(International Office, IO)應當分別提交代理人授權書(POA)。第90.5(a)條有關一般授權書(General POA)要求,特定國際申請中的指定代理人關係可能會因申請事項受到影響,進而要求分別遞交POA

規則第90.4條並規定,依據第90.1(b)(b-bis)(c)(d)(ii),另可能要求申請人向國際檢索機構(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補充檢索主管機關(Authority specified for supplementary search)或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提交POA

特別情形下,UIBM仍會要求申請人分別提交代理人授權書。例如:

  1. 若代理人(agent)並非:
  • 在義大利登記執行業務之專利代理人或律師,或任何雇用此律師或代理人的事務所
  • 合格可在其他歐盟會員國職業之專利代理人或律師,並依立法指令No. 206/2007受准暫時於義大利執業。
  1. 對於代理人(agent)的執業資格產生合理懷疑時。
  2. 在有共同代表人(common representative)的情形時(此情形要求分別提出POA)。

 

值得注意,當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人在國際申請階段(PCT 規則第90.4(e)90.5(d))通知進行任何撤回(notice of withdrawal)時,皆應當分別提交POA

根據2004年施行的PCT實務指南(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s)336(c)433(b)以及517(c)條規定,會員國作為ROISAIPEA可以分別要求申請人提交POAGeneral POA影本[3]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近乎宣傳,但申請作商標:新創Oatly燕麥奶布局商標權

健康、環保飲食風氣盛行,素食肉(Vegan Meat)、乳製替代品也成為火紅的關鍵字。Oatly便是藉此成功的例子之一。Oatly是來自瑞典的燕麥奶製造商,健康的燕麥製成飲品,成功打進全球乳製品替代市場。Oatly更被評選為全球50大創新企業[1]

然而,儘管成長快速,為了站穩市場,Oatly在商標權上可是付出十分努力。

2019年,Oatly向歐盟智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以「It’s like milk but made for humans」(近如牛奶,僅為人類而生)提出商標申請。此商標申請遭EUIPO核駁,EUIPO認為此標識缺乏識別性[2]。Oatly申請包括第29、30、32類,包含29類中各種型態的乳製替代品(Diary Substitutes)。

Oatly上訴到EUIPO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儘管委員會認為,尋找乳製替代品的「消費者」可能會特別被此標語吸引,但結論仍認為此標識「既不會被視為是商標,也不具有商標的功能。」Oatly不服,再度上訴到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主張EUIPO分析區隔普通消費者、以及評估識別性特徵時有誤。

這次,普通法院大部分同意Oatly[3]。除了普通法院認為消費者不應因為標語是英文所以限定在英文母語使用者,還應考量包括丹麥、荷蘭等日常使用英語的國家;普通法院還認為識別性的判斷不應該做為一個高門檻,對於申請註冊的標識而言,應該具有最低程度的識別性(minimal distinctiveness)便足夠。

普通法院還說明,「It’s like milk but made for humans」(近如牛奶,僅為人類而生)標識向消費者提出質疑,讓人思考牛乳實際是否如此健康,並且以衝突性的語句,讓人可以容易便記住,在Oatly指定的商品類別內,達到了最低程度的識別性特徵。普通法院撤銷了EUIPO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若經審查核准,Oatly商標除了達到商標的功能外,將也能為宣傳標語等其他功能。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海灣阿拉伯國家專利局停止受理新申請案

從2021年1月6日開始,海灣國家專利局(Patent office of 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GCC Patent Council)已停止受理新申請案收件[1]。GCC Patent Council成立自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GCC)。自1992年起服務區域專利申請案件已有20年。

根據GCC  Patent Council公告,依據GCC最高委員會(Supreme Council)41st討論決議,修正部分GCC合作之專利規定。此規定於1月5日生效,修正了1999年專利規定[2]。據報導,自修正後申請人GCC Patent Council已經不再接受申請,代表將無法申請同時於六個會員國獲得保護的專利。

第41st屆最高委員會於2021年1月5日開始,7日落幕,會員國並於A-Ula簽署了「團結與穩定(Solidarity and Stability)」共同聲明,解除沙烏地與卡達之間的海、路、空封鎖,為沙烏地國家合作帶來正面消息。GCC會員國包括:沙烏地阿拉伯、卡達、阿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科威特、巴林。

由於目前修正之專利規定尚未向公眾公告,申請人仍可以透過PCT或主張優先權在六國取得專利保護。惟若申請案於1月5日以前已經向GCC Patent Council遞件,仍將由該局受理審查。完整的規定,仍待GCC公告修正本專利規定。

2017年,卡達面臨外交危機,與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因與伊朗並恐怖分子之關係,陸續斷交。2021年1月5日,同GCC與埃及宣布與卡達宣布恢復外交關係,緩和中東地區穩定與和平。對於是否GCC的危機因此獲得完整的解決,如同GCC Patent Coouncil的未來,仍待進一步發展[3]

GCC由最高委員會、行政委員會(Ministerial Council)、與秘書長(Secretariat General)組成。最高委員會每年會面一次,負責決策整體GCC政策以及批准由行政委員會或秘書長提呈的建議(Recommendation)。GCC是一個經濟導向的區域合作,除了智慧財產、還有在邊境、貨幣等方面進行合作[4]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歐盟2019年智慧財產邊境執法報告

每年,歐洲諮議會(European Commission)公布報告說明有關商標、著作權與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疑似侵權物於海關查扣之情形[1]。2019年,市售價值高達7.6億歐元的仿冒貨品在歐盟(European Union, EU)外部邊境(External Border)被查扣。整體而言,該年EU會員國共處理了超過90,000件查扣,包含4千1百萬單位的貨品[2]

其中,84.7%的貨品查扣由海關啟動,並自貨品所有人並權利人同意後,依據小量或標準查扣程序銷毀。有3.6%的查扣程序引發法院訴,由訟決定侵權爭議。並且,有2.8%查扣,貨品進入刑事程序。總計有75%的查扣物品被銷毀或進入法院程序。然而,有22%則因為權利人未回應而最終查扣被廢止。

這些貨物最主要的來源為中國(佔貨品數量32.93%)。不過,如果以產品領域區別,則尚有土耳其的食品、瓜地馬拉的酒類、聖塔露西亞的飲料、喬治亞的太陽眼鏡、香港的手錶、手機與飾品、記憶卡、孟加拉CDs光碟、保加利亞香菸、塞爾維亞菸草、新加坡藥品、摩爾多瓦包裝材料以及巴基斯坦火柴等。

總計,以快遞和郵寄運輸的總量共佔總案件數85%。最主要的查扣物品來自消費者以電子購物平台以郵遞方式訂購。舉例而言,鞋子、衣服與玩具。但是若以查扣貨品單位來看,海運仍至今是最主要的物流管道。根據EU統計,2019年相較往年,經由陸運遭查扣的案件數量有減少趨勢,而其他運送方式有所增加。

對於身體健康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總共佔了查扣貨品總量的15.6%,與2018年相較有明顯減少。這類物品包含如:食品飲料、護膚、藥品、家用電器、玩具,等。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您可能有興趣: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英國智慧局服務地址規則修正自1月1日實施

英國智慧局(UK IPO)自1月1日起實施有關智慧財產權服務地址(Address for Service)的新規[1]定。所謂服務地址,是指申請人用以與UK IPO聯繫的地址。此規定將要求申請人變更服務地址。

此修正不改變任何現行程序,不過從1月1日開始UK IPO規定申請人必須在英國、直布羅陀以及海峽群島內有服務地址。此地址可以為申請人本身的地址,或申請人也可以登記為代理人或代表人地址。根據新規定,UK IPO將要求對原本已經接受的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地址進行變更。

這代表英國將再也不接受歐洲經濟區(EEA)內的地址。此規定將也影響到其他現有權利的部分程序。不過,若申請人已經有註冊商標、設計或核准專利,且符合以下情形的話,將不須變更地址:

  1. 權利已經註冊,且無有關的行動或程序,或
  2. 希望繳納維護費。

此外,若從1月開始起算3年,申請人擁有源自於歐盟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也將不需要變更服務地址。然而該期間過後,若權利有產生任何程序,仍將需要變更服務地址。對於已經擁有註冊商標、設計或核准專利之人,仍需要變更地址的部分情形摘要如下:

  1. 自2021年開始若您向UK IPO提出新專利、商標或設計申請案,將必須提供位於英國、直布羅陀或海峽群島內的地址。
  2. 在2021年以前提出的申請案,若在2021年後產生有反對權利核准之程序,UK IPO將要求變更服務地址。
  3. UK IPO已開發大量變更代理人細節資訊的服務,為擁有50個或更多商標、設計之客戶,更新其代理人、代表人地址。

欲詳知新規定可能對您帶來的影響,歡迎直接與本所聯繫。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您可能有興趣: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金融科技專題報導一疫情中之發展趨勢

2020年12月3日,由劍橋大學替代金融中心(the Cambridge Centre for Alternative Finance at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Judge Business School)、世界銀行集團(World Bank Group)以及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等有關單位合作發表了關於《全球COVID-19之FinTechs市場快速評估研究》(Global COVID-19 FinTech Market Rapid Assessment Study)的報告(下稱「該研究報告」),該研究得到了英國「外交、國協及發展事務部」(the UK Foreign, Commonwealth and Development Office, FCDO)以及盧森堡財政部(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Luxembourg)的支持,內容如下:[1]

近年來,新興技術(Emerging Technologies)與創新商業模式相結合,帶動了新型態金融工具之發展、通路和系統的開發。從數位支付(Digital Payments)和數位貸款(Digital Lending)到保險科技(InsurTech)、金融科技(FinTech)(或稱為技術驅動型金融創新,Technology-Enabled Financial Innovation),前述正開始重塑全球金融服務體系。

自從COVID-19大流行以來,人們一直在猜測仍處於萌芽階段的FinTechs在急劇的經濟衰退中將如何發展。惟有間接證據表明FinTechs在COVID-19期間起到重要作用。其向微、中小型企業(Micr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MSMEs)提供資金,推動移動支付並擴展數位金融服務,以覆蓋沒有銀行帳戶或賬戶餘額不足之民眾。

在2020年6月到8月之間,該研究團隊對在169個司法管轄區運營的1,385家FinTechs公司進行了調查,爾後即提出一系列問題以衡量其今年與去年之市場表現。

 

FinTechs在COVID-19期間持續增長,但增速並不平均
在接受調查的13家FinTechs垂直業者中,有12家報告了2020年上半年相較於2019年的增長;其中關於數位支付部分,報告稱交易量同比成長了21%,主要原因為消費者和企業在COVID-19期間皆依靠數位通路來完成發送、接收付款和匯款等支付程序。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越南智慧財產局公告文件簽署的新規則 

越南智慧財產局(簡稱:越南智慧局)公告編號13822/SHTT,嚴格要求智慧財產申請人之代理人文件簽署。越南政府希望,藉此可以確保慧財產申請案之品質與有效性提升,並有助於該國當前正全面發展中的智慧財產制度。該規則將同時影響本國與外國智慧財產申請人[1]

利用智慧財產做為強化經濟發展與國家競爭力的工具。根據官方公告,只能透過簽章之委託書(Power of Attorney, POA)承認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必須由申請人簽名,且代理人需遵守公告No. 01/2007/TT-BKHCN3及第4條有關代理人以及代理從事申請業務的規定。若委託人為組織或機構,則簽名層級需達於董事長、或執行長方為足夠[2]

公告No. 01/2007/TT-BKHCN3條部分規定。申請權人得自行提出,或委託代理人在越南提出申請智慧財產註冊程序。而在申請程序中,越南智慧局僅能與申請權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其中一者接洽。且未依公告規定代理之人,即視為不合法之代理人。此要求也視為越南智慧局強化國家智慧財產系統之努力之一。

2019年越南政府發布2030智慧財產策略,是該國的第一個相關領域策略。該策略目標在提升發展全面的智慧財產體系。策略中含有五大主軸:

  • 讓越南成為東協(ASEAN)中創作慧財產權的領先者。
  • 訂立工業財產法與植物多樣性保護法,未申請人提供更佳的透明度。
  • 改進智慧財產法制,減少智慧財產侵權案件的數量。
  • 增加越南個人與機構的慧財產保護數量、品質。
  • 強化智慧財產利用的有效性,例如增加專利商業利用的數量,以及企業在製造中利用智慧財產工具。

此外,公告規定中說明若申請人本身為智慧財產代理人,則同樣地,該申請人亦需要與其委託代理人間以書面授權書說明其關係。委託專業律師,讓您的商標獲得全方位的保障。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1] Vietnam’s IP office issues Notice 13822 https://www.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vietnams-ip-office-issues-notice-13822 (Latest viewed: 2021/1/22).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新加坡智慧局公告修正商標核駁事由與知名名稱審查守則

2020年12月底,新加坡智慧局(SIPO)公告修正部分商標註冊審查守則(Work Manual),公告文告Circular No. 12/2020[1]。修正內容主要分為兩部份:一、核駁商標註冊的相對事由審查基準 二、知名人物、虛構角色、故事與建築物之審查。

  1. 修正核駁商標註冊的相對事由(Relative Ground)審查
    此版本更新針對核駁商標註冊之相對事由,依據新加坡商標法第8(1)與8(2)條,說明採用逐步審查之方法(Step-by-Step Approach)[2]。分階段說明,逐步審查方法含有三個步驟:
  • 商標相似性(Similarity of marks):評估在整體觀察下是否相關標識相同或近似。
  • 商品或服務相似性(Similarity of goods or services):將評估是否與標識所申請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屬相同或近似。
  • 造成混淆之虞(Likelihood of Confusion):從公眾的角度考量,是否因為近似部分之關係,而導致有混淆的可能性。

適用上,必須每一步驟均確立後,才可以接續評估下一步驟。這表示,只有在相關標識確實相似時,才會再判斷是否商品或服務也相似。同理,若只有第一或第二步驟其中之一存在,將無須進行第三步之混淆判斷。

2.知名人物、虛構角色、故事與建築物之名稱(Name)或表示(Representation)審查
此部分更新,為在與知名人物、虛構角色、故事或建築名稱或表示有關之審查實務上,提升更高的明確性(Clarity)[3]

根據新加坡商標法第7(1)條第(c)款,單獨為表示種類、品質、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生產時間或其他特性的標識,是不予商標註冊的絕對事由。又第7(6)條規定,惡意註冊(Bad faith)之商標同屬不予註冊之標的。

依此,根據新加坡商標實行細則(Trade Marks Rules)第14條規定,若任何人名或表示,出現在申請註冊的商標上,智慧局得要求(may require)該當事人限期表示同意。根據以上規定,SIPO修正審查守則以提升實務操作之明確性。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哈薩克商標申請官方費用調整說明摘要

根據哈薩克共和國法務部,智慧財產局(Kaszpatent)局長公告於20201223日核定之規則№254 нқ,自今年(2021年)11日起,開始實施有關商標申請的部分官方費用調整[1]

  1. 202111日起,透過電子申請送件(e-filing)將不再有優惠。
     
  2. 202111日起,除中小企業外,有關商標、團體標章、著名商標、服務標章註冊之延長與延長資訊之公開,將調整為97,144.32堅戈(Tenge,兌新台幣約6,489.55元)。
    • 202111日至1231  50%優惠設定價格之
    • 202211日至1231  25% 優惠設定價格之
    • 202311日起,優惠將取消。
       
  3. 超過3項尼斯分類號(Nice Classification)者,除中小企業外,每額外1項分類號的商標、團體標章、著名商標、服務標章註冊之延長與延長資訊之公開,設為16,993.76堅弋。
    • ​​​​​​​​​​​​​​202150%)、202225%)的優惠,並優惠自2023年起取消。
       

主要調整部分為權利延長之收費。Kazpatent指出,此費用之設定係考量外國實務及國際經驗,包括:OCED以及歐亞國家。本文摘譯自Kazpatent僅供參考,不能作為正式官方公告。若您對商標海外布局有進一步興趣,歡迎與本所聯繫。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RCEP簽訂後 越南內外持續準備強化智財制度 

越南自2009年修訂智慧財產法(IP Law)後,將準備再次進行修法[1]。此次,將為因應世界最大的區域貿易協定RCEP做準備。越南智財法(IP Law 2005)訂定於2005年,由於歐越自由貿易協定(EVFTA)、全面進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CPTPP),分別在20092019年曾經經過修正。

同時,為加入RCEP做準備,2020年底越南政府也公告智財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將涉及一般性智慧財產條款、專利、商標、著作權與鄰接權、植物品種,以及權利實施等議題。事實上,自2019年修法後,越南智慧局(IP Viet Nam)便著手啟動新一階段的修法草案起草工作。

今年年初[2]IP Viet Nam與東南亞國家協定(ASEAN、簡稱:東協)、東南亞區域合作協定(SAARC)、蒙古以及伊朗,共同在智慧局資源管理方面舉行遠端首長(e-HIPOC)會議。會中並有亞太專利審查合作(ASPEC)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代表參與。會中,ASPEC代表點出亞太地區智慧局的挑戰。

ASPEC點出包括時效性、品質與有效性等,當前該區域智慧局在處理業務商面臨的問題。藉由與WIPO專家的協助,將對i)審視任務功能、以及智慧局的法規和組織架構、 ii)定義必要資源,確保任務與職能適當實施、 iii)執行現有智慧局資源診斷、 iv)提出建議克服現有資源短缺問題、 v)討論落實建議的可行性與執行期間。

此計畫是由ASPEC2016年發起,稱為智慧局資源及管理診斷計畫(Project on IP Offices diagnostic),目前已有泰國、寮國加入。ASPEC是東協架構下的區域合作專利審查機制,目的在分享各國智慧局審查經驗與結果,以提升專利審查效率[3]

越南同時為CPTPPRCEP會員,無論在東協的角度、亞太貿易的中,越南均有參與。2019年,越南發布國家第一部國家智慧財產策略(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NIPS),是該國第一部相關領域戰略[4]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