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專利商標局有關免除PCT申請之POA要求
義大利專利商標局(Ufficio Italiano Brevetti e Marchi, UIBM)已通知專利合作公約國際局(PCT International Bureau),將免除根據PCT 規則(Regulation)第90.4(b)以及90.5(a)條要求分別提交之代理人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 POA)。新規定將從2021年3月1日起送件之新國際申請案生效[1]。
規則第90.4條規定依據第90.5條[2],向收件局(Receiving Office, RO)與國際局(International Office, IO)應當分別提交代理人授權書(POA)。第90.5(a)條有關一般授權書(General POA)要求,特定國際申請中的指定代理人關係可能會因申請事項受到影響,進而要求分別遞交POA。
規則第90.4條並規定,依據第90.1(b)、(b-bis)、(c)或(d)(ii),另可能要求申請人向國際檢索機構(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補充檢索主管機關(Authority specified for supplementary search)或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提交POA。
特別情形下,UIBM仍會要求申請人分別提交代理人授權書。例如:
- 若代理人(agent)並非:
- 在義大利登記執行業務之專利代理人或律師,或任何雇用此律師或代理人的事務所
- 合格可在其他歐盟會員國職業之專利代理人或律師,並依立法指令No. 206/2007受准暫時於義大利執業。
- 對於代理人(agent)的執業資格產生合理懷疑時。
- 在有共同代表人(common representative)的情形時(此情形要求分別提出POA)。
值得注意,當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人在國際申請階段(PCT 規則第90.4(e)、90.5(d)條)通知進行任何撤回(notice of withdrawal)時,皆應當分別提交POA。
根據2004年施行的PCT實務指南(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s)第336(c)、433(b)以及517(c)條規定,會員國作為RO、ISA或IPEA可以分別要求申請人提交POA或General POA影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