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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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亞兩城市加入歐盟全真(Authenticities)認證

2020年底,保加利亞(Bulgaria) 索非亞(Sofia)與普羅夫迪夫(Plovdiv)加入全真城市(Authenticities)[1]。全真城市[2]是歐洲合作計畫(CP8)下的子計畫,藉由歐洲各國城市形成網絡,提升智慧財產保護之意識。索非亞(Sofia)與普羅夫迪夫(Plovdiv)分別是保加利亞第一與第二大城。

根據歐洲刑警組織(Europol)統計[3],包含仿冒、盜版等行為,對各方面之影響包含商業與品牌損失、工作機會縮減、消費者安全風險等。其中,仿冒品在歐洲的估計年營收約430億歐元。歐盟進口商品中,最高達5%為仿冒品或走私產品。

此計畫包含兩面向:一方面其獲得歐盟智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支持,另方面,其將幫助地區將宣傳滲透入在地環境。透過保加利亞專利局與兩城市之間簽訂的合作備忘錄,並與不同關係方的協助,兩個城市在未來兩年將展開一系列在地化的活動,提升當地智財保護意識。

根據官網說明,此計畫目的在「產生一些什麼」(Create Something)。從不同角度來看,這可以指產生對智慧財產的意識,另一方面也希望促進以智慧財產之制度藉此促進在經濟上的創作(Create)。除了深入各類型在地的教育機構,與學生溝通以外,計畫也期望建立在地的專家網絡,以利打擊在地非法市場。

目前,已經加入網絡的歐洲城市分別位於法國、西班牙與義大利,有:巴黎、馬拉加、阿利坎特、切爾維亞、拉溫納、以及羅馬。索非亞是保加利亞的首都,普羅夫迪夫則是歐洲已知最古老的城市,可追朔的歷史達6,000年以上。兩市也會與同為近期經過認證的希臘城市帖撒羅尼迦共同,建立歐洲全真城市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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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智慧局與歐洲專利局建立長期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加拿大智慧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CIPO)和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建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兩局的專利審查合作從2015年起,並於今年到期後延長[1]。藉此兩局的合作機制終於今年1月6日轉為長期合作。

簡言之,PPH將加速兩邊申請人的審查作業程序。無論是向CIPO或EPO提出申請,將在另外一局的專利審查則將享受到加速的效果。PPH使合作的兩智慧局互相享受到申請效率與品質提升的服務。從2015年階段性合作開始,此計畫已經運作了1,400件CIPO提出的案件(截至2020年3月31日)、以及200件向EPO提出之案件(截至2020年9月30日)。

若要向CIPO提出此PPH計畫審查,應確定向CIPO提出的申請案,已有對應的EPO申請(相同的最早申請日)進入實體審查[2]。此外,申請人應依規定提交申請,並提供如附件B(Annex B)羅列的要求,包含:1.提交完整的PPH申請、2.提交EPO中與核准相關的產出、3.提交EPO指出可核准的權利項,並4. 提交第2.或第3.項資料的英、法文譯本。

向EPO提出申請者,與向CIPO提出申請相反。原則上,先申請局為CIPO,EPO則做為後申請局。正式的規則,應以官方公報規定為準。若您有興趣進一步了解專利之國際布局,也可以直接與本所聯繫[3]

CIPO局長Konstantinos Georgaras表示,「很高興與EPO持續深化夥伴關係。在過去五年,PPH為EPO和CIPO之間強化了智慧財產服務品質與時效性給客戶的能力,協助商業行號參與國際性競爭。並期待以長期的方式延續這種合作的價值,繼續以專利系統支持客戶。」EPO局長並表示,相信PPH計畫刺激兩方相互申請的機會。

不過,此計畫保留退出條款,若CIPO或EPO其中一方評估接受的案件量已經超過可以管理的程度,或因其他理由,經過向對方通知仍可終止此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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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e和Converse向近600網站提出商標侵權訴訟

今年112日,Nike (譯名:耐吉)和旗下品牌Converse (譯名:匡威)在美國地區法院,向589個網站及676個社群媒體帳號提起訴訟,主張該些網站生產以及行銷仿冒品,侵害了NikeConverse的商標權[1]

本案由Nike與Converse向南紐約地區法院(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提起。起訴書中提及[2]:「羅列出的589個侵權網站,在過往12個月內或當下正在向美國消費者廣告、提供販賣要約和/或銷售仿冒Nike或Converse產品。」並指出,被告以42個來自中國、沙烏地阿拉伯、巴林與其他法域網絡,運作仿冒機制。」

據報導[3],Nike與Converse主張多數被告網站對提供販售之產品的真實性,抑或宣傳空泛或是資訊完全錯誤。並主張其他網站銷售未經授權的真品,然而這些Nike或Converse產品均為仿製品。更有案例在網站中明白說明販售的是Nike或Converse的複製品(Replica)。Nike與Converse依紐約州法律主張商標侵權。

「為確保消費者在被告的仿冒品與真品間產生連結,Nike主張被告不僅重製設計、花紋、以及色彩,更明確指出仿冒品是Nike或Converse的產品。」其次,被告未經授權使用「Nike」和「Converse」受保護的商標名稱,透過侵權網站和侵權社交媒體向美國與紐約州消費者進行廣宣。

事實上,Nike和Converse對於主張商標權不遺餘力。自2014年起,曾向包括Walmart、H&M、Under Armor等知名通路與品牌業者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近年,又向獨立設計師Warren Lotas的「翻玩」作品主張商標權,雙方才於上月和解。直到2020年,Nike品牌經Apparel 50估值達347億美元,穩居時尚服飾品牌(Apparel)第一名[4]

藉由持續監控與積極主張商標權,Nike和Converse建立出全球經典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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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 2019年統計報告摘要

202012月,世界五大智慧局(IP5)發布了2019年專利申請統計年報(IP5 Statistics Report 2019 Edition)[1]IP5 是指國際間業務量最具規模的五大智慧局,包括: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歐洲專利局(EPO)、日本特許廳(JPO)、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局(CNIPA)

2019年,五大局共收到270萬件專利申請,此年度五大局則一共核准了160萬件專利,總申請量下降4%。不過,IP5共在2019年核准了160萬件專利,較2018年成長5.9%。直到2018年底,全球已有1,390萬件有效專利,IP5佔其中91%。

 

申請與核准
2019年IP5共收到270萬件申請。中國CNIPA申請總量出現9%下滑,日本下滑2%;儘管如此,在中國、歐洲、日本、美國,國際申請案(Foreign Application)件量仍持續成長,例如:中國之國際申請案成長達11%。而核准(Granting)數量上,中國則成長5%,不過美國核准專利數量成長15%最多,韓國、歐洲亦有成長。惟日本專利核准數量下跌8%。

從全球申請量觀察,2018年較前年(2017)全球專利申請成長6%,已達到接近300萬件。IP5年度全球佔比則從2014至2018,由93%提升至94%,其中又以中國的12%成長最多。若分別從申請管道觀察,直接向國家局申請、以及直接向區域局申請者,均有6%之成長。而PCT申請僅成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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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智慧局提供新的商標分類檢索服務

英國商標申請時,可能會使用到英國分類系統(UK Classification System)[1]來指定商標受保護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為了因應英國於20201231日正式脫歐,英國智慧局(UK IPO)也開發了商標分類檢索工具。

根據14UK IPO的公告,國際各國在商標分類上將商品與服務總共分為45類,即是所謂之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而對於歐盟會員國之智慧局,在歐洲共同體商標之架構下另有TMClass之分類系統。TMClass是由歐洲智慧局(European Union IP Office, EUIPO)建立之檢索工具。

從英國去年底1231日脫歐開始,英國也建立了屬於英國商標的分類資料庫。據UK IPO說明,隨著時間發展,英國的商標分類號有可能開始與歐盟之間產生分歧。而案件申請程序上,UK IPO則會依據英國的商標分類資料庫進行審查。該資料庫已經於202111日正式開通[2],連結如下:Search UK trade mark classes

此工具將幫助使用者尋找到註冊商標所需的商品與服務類別[3]。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應當使用分類系統來確認所使用的商品和/或服務類別。英國分類系統與EUIPO的TMClass均是依據尼斯分類號發展而成,其中第1-34類為商品、35-45類則關於服務。

選擇正確的商標分類號,將影響商標的保護範圍,由於商標權利只會保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又因在申請案提交後,就不能再增加額外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因此,應在提交商標申請時,便做好確認商標類別檢索。UK IPO強調,選擇錯誤的商標類別可能使得註冊商標無法如預期使用。

舉例而言,同樣為酒精(Alcohol)之商標申請,類別1系指化學領域中的酒精使用,而類別33則用於啤酒以外之酒精飲料。或者,您也可以說明需求,並選擇專業的商標代理事務所為您規劃完整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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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法制(六)眾律帶您回顧與都更相關的法規(I)

 

都市計畫法
首先,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政府有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的義務,[1]且得分重建、整建和維護三種都市更新處理方式為之:(1)是針對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2)是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並在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進而改進區內公共設施;(3)則是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惟地方得因地制宜,制定地區專屬標準,再送內政部核定。[2]故政府為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對於劃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實施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3]惟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外,政府得依相關規定,諸如:徵收、區段徵收和市地重劃的方式來徵收或購買[4]

都市計畫法下,本文結合市地重劃制度[5]與都市更新制度以觀。我國市地重劃制度是濫觴於國民政府時期制定的土地法,往後隨著臺灣地區自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相關法律也得到零星的調整,後續的都市更新條例則是制定於1998年之工業化、城鄉差異不大的台灣社會,故其指導理念也就更需要呼應都市計畫法的整體開發、永續經營理念,不再侷限在過去平均地權的立法理念[6]

 

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之立法背景,緣過去都市計畫法和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的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土地開發模式皆採平面分配方式,導致無法因應老舊市區土地畸零狹小、權利關係複雜的開發需要,於是參考日本權利變換制度改採立體分配方式;其次,鑑於過去都市計畫法第68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以區段徵收模式來推動都市更新,且參考台北市過去的經驗絕大部分地主認為抵價地偏低不願參加,間接阻礙都市更新建設的推動;因此,就抵價地比例之設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而為[7]後續在2018年的一次修法中,立法者為了讓都市更新政策順利開展,因而修法允許由各級主管機關遴聘或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組成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協助推動相關業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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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法制(五)眾律規劃的「開放合作模式」專案—以危老都更為例(I)

 

協助危老建築之認定
為了順利取得符合「危老建築」之法定要件[1]眾律國際法律團隊將協助您備妥下列文件:[2](1)使用執照(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為止);(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前述文件用以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申請重建建物的屋齡。當中最為重要的是「房屋稅籍資料」,因之載有稅籍號碼以證明該房屋之構造別面積起課年月折舊年數等資訊,前述資訊可供作佐證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文件。[3]

 

事實上,要符合「危老建築」的認定,比您想像中複雜許多:

第一種情況: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怎麼辦?

第二種情況:除第一種情況外,又是無產權登記之老房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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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法制(四)沒錢都更怎麼辦?以都更銀行融資實務為核心

沒錢都更怎麼辦?向銀行申請融資貸款?然而,現階段源於銀行法第72-2條規定之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總和的30%都更銀行融資。其產生的問題是銀行不能放貸超過30%,將導致都市更新融資連同房屋貸款、建築融資等不動產放款業務全部合併計算在內,如此勢將排擠到其他風險較低的不動產放款業務,銀行自然不具配合都市更新的誘因;其次,就是參與都更住戶間連帶保證,基於住戶的財務背景或存在極大差異,故彼此互不為連帶保證人,從而增加銀行難以收回貸款的風險。[1]不過,若是被認定為危老建築物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重建計畫,則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限制。[2]

 

都更事業的信託融資方法
若非循危老都更模式者,則依現行都更條例允許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作為其融資手段,再以委託人人數計算所有權人人數比率的方式為之。[3]若選擇以重建方式為之,其得以不動產開發信託或資金信託為其信託類型。[4]至於該信託財產的標的,以更新區內土地為信託財產,若訂定以委託人為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或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而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不課徵贈與稅。[5]另外,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土地)一旦發生地價稅或田賦,則將以受託人為之納稅義務人。[6]此外,政府為了鼓勵民眾踴躍參與都市更新事業,特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更新涉及之相關法令、都更融資管道及爭議事項提供諮詢服務或必要協助[7]

一般來說,都更參與者大致上會循以下兩種路徑(1)由地主自組更新會申請更新融資或(2)委託建商實施之建築融資;前者又可分為(1)以原所有權人為借款人付息之舊貸款轉貸;以及(2)以更新會擔任借款人之建築融資,並由更新會之更新信託專戶支付利息;不過,由於向銀行融資需要以相當資產作抵押,故為求順利完工以保障銀行融資債權,需仰賴信託架構下藉由第三方專業團隊來協助管理專案暨辦理融資事宜;具體的信託安排,乃由建商負責籌資興建,但仍應配合信託與續建機制或同業連帶擔保或商業團體辦理連帶保證協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審議通過之方式,以確保參與都更地主與融資銀行的權益。[8]

 

小結:都更融資的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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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法制(三)我的房子在土壞液化帶上,怎麼辦?

背景介紹
甲於2015年購買一位置在臺北市土壞液化高潛勢區的屋齡30年以上的合法老式公寓,惟甲事前不知。僅在後來從報章雜誌上得知中央地質調查研究所已於2016年3月14日、12月16日公布全台首輪8個縣市以及第2輪5個縣市之土壤液化潛勢圖。[1]不幸的是,自己在北市的老式公寓正處在土壞液化高潛勢區上,而又苦尋無門。終於在2019年下旬的一場地震中,竟意外震垮了甲之公寓,造成甲在精神和財產上之損害。故問:甲可否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主張因為公務員的不作為義務而致人民受有損害,唯國家應負賠償之責?

 

政府有無危老都更義務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都市危老重建條例」)開宗明義,即指出政府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且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2]綜觀危老重建條例之全文,似乎未見政府或主管機關有不得不為之作為義務;更何況是處在土壞液化帶層上的房子。有問題的是,依同法第3條規定的「危險建築物」和「老舊建築物」;前者係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或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者,且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至於後者則是合法建築物屋齡30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該建築物性能評估之辦法,由內政部另訂)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就此而言,甲之老式公寓已具備屋齡30年以上以及處在土壞液化地帶上顯然有危險之虞的兩項要件,惟甲未經主管機關評定為危險和作出限期拆除之行政處分;因此,甲是否得主張基於公務員之不作為義務(應為評定而不作評定)致甲受有財產和精神上之損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從都市危老重建條例之立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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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法制(二)全臺危老都更之「實然」和「應然」

 

應然
本文首先參考內政部統計處截止2017年底關於平均屋齡之統計數據顯示,全台各縣市屋齡大多集中於20至40(含)年之間,占比(54%以上)最多的是基隆市、臺中市和臺南市;至於屋齡在20年以下建物且占比均超過40%之縣市包括金門縣、新竹縣和新竹市;屋齡在40年以上則以連江縣、澎湖縣、臺東縣為多,占比亦達36%以上;然後從六都屋齡中觀察,桃園市、臺中市屋齡30年以下建物比率較高,分別為68.15%、64.55%,超過5成者為新北市(56.98%)、臺南市(53.53%)及高雄市(52.56%);而臺北市僅33.06%相對最低,且40年以上老屋達29.47%[1]

 

前內政部長李鴻源也曾表示,如果大臺北地區發生特大強烈地震,連帶引起土地液化現象發生作用,屆時臺北將倒4000棟屋齡超過30年的老房子。[2]唯土壤液化需具備3項要件始發生作用:(1)鬆軟的砂層、(2)高地下水位、和(3)強烈的地震;惟主要由要件(3)促發要件(1)、(2),結果導致「劇烈的搖晃會破壞平衡,使得土壤顆粒間的水壓增高,土壤顆粒彼此間的接觸力霎時消失,土壤顆粒懸浮在水中,而失去承載能力當孔隙水壓過高時,水與部分砂土會經由地層中的裂隙,往上衝出地面,造成噴砂現象土壤液化發生時,地表的建築結構因為土壤失去承載能力,致使房屋下陷、傾斜、龜裂,及電線竿傾斜等災情。強烈震動過後,因震動增高的水壓逐漸消散,土壤顆粒逐漸沉降,造成進一步的地表沈陷。」[3]因此,由前內政部長李鴻源提出的「防災型都更」,道理即在於此;然而,需注意文林苑案所釋放出來的負面訊號。[4]

 

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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