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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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亞智慧局完成歷史檔案的擷取與儲存

透過歐洲合作,保加利亞專利局(Bulgarian Patent Office, BPO)藉由「擷取與儲存歷史檔案計畫」,完成商標案件資料的電子化作業,數位化超過330萬頁、77,000卷商標文檔。此計畫是在歐洲合作計畫架構下執行,目標在數位化各國與區域智慧局的紙本檔案[1]

數位化歐盟內智慧局文件作業,可以簡化並便利取得與商標和設計檔案相關之資料。BPO從2019年開始此計畫,支援歐盟智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以及BPO的多個單位。儘管受到Covid-19影響,該計畫已經在2020六月如期完成。

執行此計畫對智慧財產業界最主要的貢獻之一,在於BPO所開發的中介資料取得與檢索工具(MEST Metadata Extraction Support Tool)。該工具將允許光學辨識掃描處理,能夠以掃描檔案的方式擷取出檔案中的資料,以助擷取程序決策。

目前12個參與計畫的智慧局中,7局已經完成此專案,其餘仍在進行。目前歐盟所完成數位化檔案總量達到850,000卷。電子化後,BPO將邁入新的一個階段,最終目標在達到無紙化作業環境並助使用者在數位環境中與歐盟各國家以及區域智慧局互動。

根據最初歐盟調和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OHIM)規劃,原定2020年將達到1,000,000卷檔案。OHIM規劃中,此計畫分為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各局將評估受影響之文檔和工作完成可行性;第二階段,計畫各局時程;最終,檔案可在各智慧局前、後局系統和TMView、DesignView取得。

已經完成擷取與儲存的智慧局,包括:馬爾他、立陶宛、賽普勒斯、西班牙、希臘,等。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布局、智慧財產取得、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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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發布繳費指南

2020年12月31日,中國發布《商標業務繳費指南》(下簡稱:指南)。此公告主要在推動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如此可以經由線上繳納費用並領取票據,鼓勵利用線上服務。

指南說明共包含:繳費方式、繳費時間、票據規則及領取方式、退款事宜、財政票據退信領取,等。另外,公告中也含退款指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72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8條、97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相關商標事項應繳納費用[1]

繳費方面,自2019年12月30日起提交的申請,申請人應在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費用。若有委託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案件者,則請勿自行繳納,委託代理機構代為繳納。若申請人自行辦理商標申請,則自行登錄商標網上申請系統進行繳費。

新實施的財政電子票據,將等同紙本票具具有相等法律效力。根據財政部《財政部關於統一全國財政電子票據式樣和財政機打票據式樣的通知》(財綜〔2018〕72號)規定,於中國申請商標之各單位在收到票據後,可以依據電子票據進行入帳報銷。

其中,當事人辦理申請者,商標票據對象為當事人,而有委託代理人者,則為代理機構。當事人和代理人在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完成繳費後,應在繳費後5-7個工作日,以繳費帳號登錄服務系統自行下載電子票據。

 

目前中國公告的主要商標業務項目價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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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智慧局公告商標審查進度延滯 

根據澳大利亞智慧局(IP Australia)今年1月11日公告,IP Australia目前於商標審查正經歷延遲[1]。儘管如此,IP Australia強調延遲並不會影響核准並權利生效的日期,因為權利和准予生效是以申請日而非審查日為基準。持續的更新將會公告在澳洲智慧局網頁:Trade marks response times

根據公告,IP Australia會在收到申請案文件後4周內做出回覆,並且會在舉行聽證程序後3個月內發出審定(Issue Decision)。

 

一般審查:

一般類型案件

處理中案件之申請日

國內案 Domes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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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實驗:當意識到仿冒品時 立陶宛人傾向不購買假貨 

立陶宛國家專利局(The State Patent Bureau)去年間進行了社會實驗,結果發現立陶宛人(Lithuians)在清楚意識商品為仿冒品時,不會考慮購買仿冒貨品。此社會實驗的目的,在了解立陶宛社會在不計產品品質的情形下,對仿冒品的需求程度[1]

在實驗中接觸的100位路上行人裡,僅有1位對購買仿冒香水或手提包表示興趣,另1位留下兜售者的電話「以防萬一」。其餘的受訪者對仿冒品表示沒有興趣,其中1位受訪者甚至回頭責罵兜售者叫賣仿冒品的行為。

「國家專利局」本次實驗是與歐盟智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合作計畫之一部分。此計畫目標在提升智慧財產、包括其保護、以及鼓勵人們拒絕購買仿冒品的意識。此計畫在聖誕節前實行,為了鼓勵人們在假期前夕購買禮品時,再次留意是否為仿冒品。

國家專利局局長Irina Urbonė表示,「購買仿冒品貨物的同時,我們不僅傷害了原版貨品的製造者,我們也對自己以及親屬帶來健康風險,因為我們不能確定仿冒貨品的安全性。」儘管社會實驗的結果令人振奮,然而統計數據顯示,隨犯案被捕的數字增加,仿冒活動的規模正持續增加。

過去一年,立陶宛海關發掘了667件個人疑似轉口仿冒品的案件。於2018年,類似的案件僅287件。過去一年,海關查扣了542,258,000個仿冒品,比2018年數字增加超過29%。專家表示,仿冒品不安全甚至對人民生命或健康帶來威脅,因為無法得知商品是在合作情形或以何種原料製成。

同時,非法走私仿冒貨品也意味著逃避關稅與工作被取代。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部局、智慧財產取得、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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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預告「專利法修正草案」摘要報導 

 

20201230日,智慧財產局公告專利法修正草案[1],經參考國內專家意見與國外各國制度,預告建立更完善的專利救濟制度。依智慧局公告,修正方向主要包含:1. 簡併救濟層級2. 訴訟制度變革、以及 3. 放寬設計專利優惠期期間,等。

 

簡併專利審查程序
在專利審查程序階段,修正草案最主要的變革,在於新增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十等項規定,將在專利專責機關內部,設置「複審及爭議審議會」。該單位負責為專利審查事項提供救濟之管道。審議會審議案件類型包括:複審案以及爭議案;相對地,也將刪除原訂於第四十八至五十條之再審查程序。

 

複審及爭議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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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不是勞工? 退休金如何保障?  -眾律為經理人辯護 最高法院兩次勝訴!

 

本所所長 范國華律師、本所郭凌豪律師為當事人成功辯護,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再次獲得勝訴判決,判決原文如下: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697 號民事裁定

 

2012年間,南華永昌證券以「本所客戶當事人擔任副總經理,該職位為資訊部最高主管因此不適用勞基法」為理由,來選擇核算當事人退休金之算式。只是,南華使用之退休金算法使得當事人退休金短少超過200萬元。本案從2013年爭訟至2020年底,兩度進入最高法院。

儘管經歷發回更審,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兩次在最高法院均獲勝訴,為當事人成功爭取應得的退休尊嚴。本所當事人從民國86年開始於華南永昌綜合證券任職,擔任資訊部的副總經理。直到民國101年(西元2012年)辦理退休時,年資已近15年。

 

2013年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當事人提起訴訟。南華永昌證券則稱當事人是「公司的專業經理人,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雇勞工不同」。並且,依據南華永昌94年前修正的「工作規則」,雙方間實際上是「委任關係」,不能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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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經理人能否請領退休金?法院如何認定(二)

 

判決全文: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697 號民事裁定

 

背景介紹

緣於本所從二審開始代理之客戶(下稱:當事人)自1997年6月18日起受僱於被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審被告)擔任資訊部副總經理,於2012年7月 9日申請退休,由於兩造為僱傭關係,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給付原告退休金;但當原審被告在計算原告退休金時,被告以他們間係屬委任關係為理由,且依據原審被告的委任經理人退休辦法之規定,僅給付原告退休金新臺幣1,722,519元;然而,當事人則主張,若假設雙方為委任關係,原審被告用以核算當事人退休金之本薪亦不正確,故原審被告自應給付此部分差額;不過,原審被告則以當事人擔任原審被告之公司資訊部副總經理,其作為資訊部的最高主管,故理應為原審被告之專業經理人,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故與一般受僱勞工不同,而依據原審被告在2005年修正以前所訂之工作規則第7條亦規定公司經理職級以上之員工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聘任,其與當事人的關係應屬委任關係,因此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1]

 

定性雙方間之契約關係—委任抑或僱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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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僱傭契約:何時才會是勞動契約?(一)

何謂「契約」?民法第153條即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針對勞務契約中的「必要之點」而言,即有關於「勞務給付」與「報酬給付」等主給付義務之約定;換言之,當事人對「勞務給付」與「報酬給付」之約定,主要用作判斷勞務契約關係[1]

臺灣民法將僱傭契約、委任契約分別規範在482條以及553條以下各條文。

首先,僱傭契約之類型特徵在於受僱人以時間換取報酬,因此對雙方最重要的約款就是工作時間之長短、時段以及單位時間的工資,勞務債務人僅需在任職期間向勞務債權人提供勞務,姑勿論成果是否達成,皆不影響彼之薪資請求權(民法第482條)。學者黃茂榮指出,僱傭契約之主要特徵為僱主對受僱人之指揮監督權,且強調勞務債務人單純提供勞務債務內容予勞務債權人,又在履行的過程中,尚透過僱傭人之指揮監督權來具體化勞務債務人之給付內容,從而符合契約之目的。[2]

其次,委任契約,一方受任(受任人)於他方(委任人),而為他方處理事務之契約(民法第528條),其之權限,依契約之訂定(民法第532條前段);至於報酬請求權,則依約定、習慣或委任事務之性質而定(民法第547條)。學者黃茂榮認為在委任契約中,勞務債務人就工作時間、工作時段、工作地點等勞務給付方式有自我支配權,但卻需自行負擔委任事務之處理及工作完成所涉及企業風險;因此,縱使受任人有支配上自由(人格上之獨立性),惟其常需以承擔企業風險為代價,故對勞務債權人而言,其並無經濟上之從屬性[3]

最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惟有學者認為,尚需自勞基法的勞動契約之主給付義務(勞基法第3章的工資規定、第4章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規定)中歸納出勞動契約之類型特徵,以判斷勞務債權人與勞務債務人間所約定之勞務契約是否屬於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契約。[4]

如何判斷何時才是勞基法所認定之勞僱關係?

有學者對此提出相關考量因素和判斷方式如後所述:(1勞務需求者支配關係之存在與否及其高低,並需考量其是否有權控制、有權指揮、有權監督勞務供應者提供勞務之具體時間段落與長度、地點、方式、紀律等;(2)認定勞務供應者從屬關係之存在與否及其高低,並需考量其是否因訂定勞務契約而讓自己居於受勞務需求者所規定之勞務供應時間、地點、方式、紀律、懲戒等規範之下,而且實際上是受其指揮監督在契約上仍使自己維持工作、紀律之高度自主性;(3法院在對具體個案進行時,應就雙方契約規定內容和實際執行情形,審查一切相關因素,衡量勞務供需雙方支配與從屬程度的高低,並考量是否屬於中華民國憲法和勞基法第1條所規定國家改良勞工生活、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範圍;(4支配與從屬程度之有無及高低,有時候會受到法令規範的影響;(5前述各項涉及支配與從屬程度高低的考量因素,為勞務供應者自由選擇下所呈現之各項法律關係的因素;以及(6)當法院需認定彼等勞務契約關係是否適用於勞基法之勞動關係時,除了應衡酌勞務供需雙方支配與從屬關係高低之一切相關因素外,另外尚需考慮到勞基法保護勞工之目的;由上可知,若依照此等方式來判斷,自不會發生所謂判斷區分困難之情形,也不會有「原則上認定屬勞動關係」之推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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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大陸自由貿易協定AfCFTA中的智慧財產權

非洲大陸自由貿易協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African Continental Free Trade Area, AfCFTA)於2021年1月開始正式實施,將成為全球最大的自由貿易區[1]。AfCFTA的目標,在促進非洲大陸市場內部貨品、服務以及人才的流動。協定第4條規定,在智慧財產權方面會員國應在「投資、智慧財產權以及競爭政策等方面合作」。

目前,AfCFTA將進入第二階段談判(Phase II Negotiation),依據協定第7條,此階段談判主要將討論與投資、智慧財產與競爭法相關政策議題之議定(Protocol)。另外,有關貨品、服務貿易以及爭議處理之議定,已經與AfCFTA同時實施。然而,無論如何智慧財產將是AfCFTA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事實上,AfCTFA協定前言(Preamble)便已對第二階段談判設定相對之高門檻[2],要求談判之結果:「須清楚、透明、可預測,並互惠。(clear, transparent, predictable and mutually-advantageous rules)」聯合國(UN)報導評論認為[3],智慧財產議定(IP Protocal)將對非洲帶來制度上的效益。

評論指出,一方面部分非洲國家並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進而無法受到,如: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 MFN)等國際原則保護;另方面,由於現今非洲已有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OAPI)與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等區域組織,協定可作為統一並一致化不同系統之槓桿。

根據非洲聯盟(African Union, AU)第2063號議程,從2015年6月開始,進行AfCFTA談判。至2018年3月,便達成設立非洲自由貿易區的結論(與AfCFTA協議),並由AU共55個會員國中54國參與。AfCFTA涵蓋13億人口市場,據報導外交部已表示將AfCFTA列入2021年工作計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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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啟用

配合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規劃,中國南海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於2021年起正式開始收案。該法院將是中國繼北京、上海、廣州以外,第四個地方知識產權法院。該法院將為行使民事、刑事以及行政審判權之「三合一」法院[1]

具體而言,該法院管轄範圍涵蓋海南省有關專利、技術秘密、電腦軟體、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案件。將作為第一審與上訴、抗訴法庭。

去年成立的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規定[2],目標在推進高水平開放,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2020年9月,海南自由貿易第一條國際貨櫃航線開放,彌補自遠東、東南亞,直到巴布亞紐幾內亞太平洋一帶的航運缺口[3]。為吸引海外投資,12起更開始實施正面表列零關稅清單管理[4]

對於司法與商業糾紛,總體方案也要求,自貿區應完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集中審判機制,提供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事調解等多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另外,總體方案還針對「知識產權」要求完善保護,加強交易、存證新模式探索,以及設立交易所,規範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等方向。

從組織上,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據人大常委會決定向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並且法院院長也將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免任;不過,審判工作應受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監督,並依法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審判庭的設置,也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類型和數量決定。

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及是中國現今建設最大的經濟特區,包括旅遊為主的貿易服務、以及物流為主的自由貿易區,同時結合行政區與經濟特區。在2021新年的國際環境風險中,中國大陸改革腳步仍然快速,眾律也為台商朋友需要關注可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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