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從美國證交會主席的歷次言論中觀察全球資本市場的發展趨勢(一)

 

作者:蓋瑞·詹斯勒(Gary Gensler

編譯:吳尊傑/法務專員[1]

 

下午好(2021526日),Quigley主席、高級成員Womack和各位小組委員會成員。我很榮幸今天首次以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出現在大家面前。感謝您邀請我今天赴眾議院撥款委員會的金融服務與一般政府成員小組作證。在開始之前,我想指出以下的內容純粹是基於我個人的觀點,我並非代表我的委員或機構成員發言。

 

上個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後,我對資本市場的廣度、深度以及該機構的工作感到震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著近100萬億美元的資本市場,或者以另一種方式衡量,管理的資產約為110萬億美元。我們的職責包括 28,000家註冊實體、3,700多家經紀自營商、24家全國性證券交易所、7家清算機構以及來自自律組織的2,300多項備案。[2]

 

那些100萬億美元的資本市場幾乎影響了每一個美國人。50萬億美元的債券市場是地方政府籌集資金的管道,企業如何借錢或者一般醫院的建設如何獲得資金。他們還為我們的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提供資金。我們45萬億美元的公開股票市場吸引了大部分注意力,將希望投資的美國人與尋求發展、創新和僱用員工的上市公司聯繫起來。我們價值數萬億美元的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市場,也發揮著重要作用。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專欄] 從發明構想到申請專利04/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專利獨立請求項解說I

    先前的文章中是以「原子筆機構的發明」為例子,而擬定了以下「請求項1」的內容:

[請求項1] 一種書寫工具,其包含有:

      一第一管體,具有一第一內壁,該第一內壁圍繞界定出一第一空間,且該第一內壁形成有一第一導溝,而該第一導溝包括有至少一長溝區與至少一短溝區;

      一控制件,可轉動且可移動地設置於第一管體的該第一空間,且具有朝該控制件之一徑向外側突出的多個凸塊,而該多個凸塊伸入該第一導溝;

      一第二管體,具有一第二內壁,該第二內壁圍繞界定出一第二空間,且該第二內壁形成有一第二導溝,而該第二管體用以連接該第一管體來使該第一空間與該第二空間連通;

      一筆芯,從該第一管體的該第一空間延伸至該第二管體的該第二空間,且具有一抵靠端與一書寫端,而該抵靠端有接觸該控制件;以及

      一彈性件,設置於該第二管體的該第二空間,用以對該筆芯施加一彈性推力並推向該控制件,其中: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專欄] 從發明構想到申請專利0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前言

    現代電視、網路等媒體資訊發達,發明家、研發人員應該都多少聽過「專利」這名詞。而在得知「申請專利」可藉由政府的「法治力量」來保障自己的「發明利益」之後,若有意申請的話,建議是先進行「專利檢索」來參考先前的技術,接著製作「技術說明書」與「圖式」來解釋自己的發明技術。前述的程序完成後,最後再填寫「申請書」等文件,並提交給政府才可完成整個「申請流程」。

    本系列主題會對這些步驟一一做介紹。

 

專利檢索與發明構想

    至今有申請專利的發明層出不窮,自己的「發明構想」很可能「已經有別人想過且申請過」,因此建議先多少做一些「專利檢索」,與「先前的專利技術」比較,來初步評估自己的發明構想是否仍然「獨特」、「創新」,而且「有更好的功效」。

    至於要如何做「專利檢索」,現今許多國家的「專利機關」都有設立專門的網站,其中有「專利資料庫」供全球的大眾來查詢「已公開的先前專利技術」。例如是計畫要申請「台灣(TW)專利」的話,可使用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的「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或「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若是要計畫要申請「美國(US)專利」、「歐盟成員國家(EU)」等地區的專利時,可使用歐洲專利局(EPO)的「Espacenet Patent Search」、「Google Patent」等系統,以「英語」來做檢索查詢。

    比如說自己發明構想是「原子筆機構」的話,可在上面提到的系統中用「筆」、「書寫工具」、「pen」、「writing instrument」等關鍵字來初步檢索。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所協助當事人排除涉嫌侵害原告專利的損害賠償責任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本所當事人甲是生產、製造作為將訊號加強並進行傳送的「增波器」或「訊號延長器」(是指基地台與行動台間提供上下行鏈路接收、放大及發送射頻載波之設備)。

 

惟好景不常,遭持有中華民國新型專利「具有多頻寬之轉發器」 的專利權人乙,乙將其專利與甲的產品的用途、功能及技術手段進行比對後,認為甲的產品落入乙方專利的請求項1技術特徵的文義讀取範圍,屬於文義侵權。乙於是依據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58條第1項、第2項、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第9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5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主張甲產品已侵害乙的專利權。

 

何謂「文義侵權」?

是指被控侵權對象包含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的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也就是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的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出現(present)或存在(exist)於被控侵權對象中,則稱請求項「文義讀取」被控侵權對象或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在此種情況下,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文義侵權。[1]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所協助當事人正當取得有關公司業務的帳冊檢查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本所的當事人甲為A公司的股東,本來依照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就可以隨時請求查閱A公司的財務報表,當事人甲已經在201982日發函要求A公司提供2016年至2018年度的各項財務報表及員工勞健保投保名冊等文件。

A公司始終未提供,剝奪了當事人甲身為股東的權利,本所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主張:

  •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要求A公司應提供自201611日起至可以提供之日為止的歷年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預估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累積盈虧變動表、盈虧撥補表等),以供當事人甲或由甲選任的律師或會計師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抄錄。

 

本案所涉及的爭點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專欄] 最終審定再考量計畫2.0 (AFCP 2.0) -文章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image
         圖1:AFCP 2.0申覆單

簡介
    最終審定再考量計畫2.0 (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 AFCP 2.0),是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官方暫定來再多增加「審查委員Examiner」與「專利申請玩家stakeholders (申請人)」溝通機會的試行方案。
    更詳細來說,此計畫是針對「縮短審查答辯程序(compact prosecution)」的流程而設,多增加「審查委員」與「專利申請玩家」溝通機會,以使「審查委員」更理解「專利申請玩家」請求的「專利技術」,也使「專利申請玩家」更尊重、接受「審查委員」的判決。
    USPTO官方有決定再將此試行方案再延續至2022年2月11日。

AFCP申覆表單
    USPTO官方於2014年11月發出 前面圖1的「AFCP 2.0申覆單」,此「表單」正是用以增加「審查委員」與「專利申請玩家」溝通機會的「橋梁」。
    在進入AFCP 2.0之前,「申請人」會收到此圖1的「表單」來詢問「是否同意採用此程序」,接著官方可能也會與「申請人」方進行重點式的「面詢」。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定義和塑造統一的歐洲支付區的架構:從〈數位歐元:政策涵義及觀點〉報告中得到的啟示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數位歐元:政策涵義及觀點〉(The digital euro: policy implications and perspectives),本報告是歐洲議會經濟暨貨幣事務委員會(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t the request of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and Monetary Affairs)委託普林斯頓大學兩位教授:Markus Brunnermeier(馬庫斯·布魯納邁爾)和Jean-Pierre Landau(讓-皮埃爾·朗道)編寫的。本報告確定了可能發行數位歐元的基本理由,即保持公共資金在數位經濟中的作用。本報告概述了其創建將引發的政策選擇、權衡以及設計問題。

 

歐洲中央銀行(ECB)已決定對可能的數位歐元啟動為期兩年的調查階段。該公告引發了許多期望,也引發了許多問題,例如:

  1. 數位歐元的目的是什麼?
  2. 數位歐元將如何運作?
  3. 對歐洲公民會有什麼後果?
  4. 它會擾亂銀行的活動嗎?
  5. 它將如何與基本的歐盟(EU)價值觀相一致,例如:隱私?

 

本研究旨在確定權衡取捨和主要政策選擇和可能性。

 

數位歐元項目是針對貨幣本身更廣泛數位化的回應。作為在互聯網上移動的虛擬價值單位,一種新型貨幣正在以不同形式出現:

  1. 它可以廣泛地被認為是「數位現金」;
  2. 它可以存儲在移動設備或計算機上;
  3. 它可以立即傳輸,就像發送電子郵件一樣;
  4. 它可以直接用於人與人之間的支付(點對點),無論距離和國界如何。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從個人前途到國家安全:營業秘密的重要性

 

范國華/主持律師

企業的營業秘密不僅與產品、技術、核心競爭力息息相關,在某些關鍵層面甚至是國家安全問題。近年來,有許多工程師或高階主管在商業和薪資競爭之下「帶槍投靠」對岸企業;雖然或許得到了一時的高薪,但也可能在新的法律之下為自己帶來無窮後患,不可不慎。

 

近年來,經常有中國大陸科技企業來台挖角高階人才、或是台商轉投陸資企業的新聞。在這些事件之中,往往牽涉到「營業秘密」相關的糾紛。

 

因此筆者站在法律專業的立場、並且參考各國立法案例,來建議台灣的「營業秘密法」如何修法因應,並提醒企業,轉投陸資企業前必須審慎停、看、聽。

 

在台灣,大多數公司都偏重依賴「契約義務」來保護營業秘密;例如員工和企業之間,依據員工職位的狀態和性質來簽署「保密協議」;這類協議之中,通常還可能包括「競業條款」。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關綠色技術及臺灣最新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專利程序員 黃筱晴)

    全球能源轉型的浪潮已來襲。本文旨在簡介本國智慧財產局提供之有關綠色技術之資源,專利申請人可善加利用,以跟上此一趨勢。

    近年,歐盟提出了「歐洲綠色政綱」,宣示要在2050年達成「碳中和」,也就是「淨零排放」。各國也都陸續都提出淨零排放的目標時間。減碳技術的研發不僅可促進「淨零碳排」,更是創新科技很好的商機。申請人可多加利用智慧財產局依據WIPO綠色目錄之分類主題完成的「減碳技術發展之專利地圖」,進行專利佈局。

    智慧財產局於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lobal Patent Search SystemGPSS)已完成「綠色技術專區」,依據WIPO綠色目錄之分類主題,提供相關主題之技術分析報告,並建置具有協助帶入檢索條件功能之查詢介面,使國內相關業者能藉以搜尋其欲研發創新的相關專利,加速相關技術的專利研發。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

    為促進綠色專利研發,加速產品商業化實施流程,智慧財產局自11111日起將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中「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修正為「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以明確非僅限於「綠能技術相關」(包含節省能源技術、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等綠色技術範圍)

    並且,智慧財產局同時將「事由3: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及「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由原來文件齊備後發出審查結果通知的「9個月」期限縮短為「6個月」,以最適化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申請事由4」中所述綠色技術包含的技術領域,係指有關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等發明專利申請案,例如下列技術領域:

1.太陽能

2.風力能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忘了繳專利年費,該怎麼辦?(專利程序 林若妍)

 

專利核准領證後,最重要的就是透過每年繳納專利年費來維持專利權的存續!如果真的不小心忘了繳納專利年費,該如何補救呢?以下提供一個假設案例進行說明:

假設今有一件台灣發明專利,繳納第二年年費的官方期限為202141日,但專利權人非因故意而未在此期限內完成繳納,該專利權將因逾期之時間長短而有不同補救方式,分別為「補繳」以及「復權」,詳述如下:

 

  • 逾「法定繳納期限」六個月內可補繳

依專利權法第94條第一項之規定:「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該案原應於2021331日前完成第二年年費之繳納,而「期滿後六個月內」即是所謂的「補繳期限」,亦即該案可於202141日至2021930日期間補繳,但每延遲一個月就需要連同原本應繳納的規費外,另外再多加繳「20%的專利年費」(即滯納金),例如:

  1. 2021331日前,該案應繳納第二年年費2500元。
  2. 逾期1個月內,即2021430日前,該案應繳納第二年年費2500元並加繳500(2500*20%),共3000元。
  3. 逾期2個月內,即2021531日前,該案應繳納第二年年費2500元並加繳1000(2500*40%),共3500元。
  4. 逾期3個月內,即2021630日前,該案應繳納第二年年費2500元並加繳1500(2500*60%),共4000元。
  5. 逾期4個月內,即2021731日前,該案應繳納第二年年費2500元並加繳2000(2500*80%),共4500元。
  6. 逾期56個月內,即202181日至2021930日前,該案應繳納第二年年費2500元並加繳2000(2500*100%),共5000(即兩倍規費)

 

  • 逾「法定補繳期限」一年內可復權

依專利權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如該案未於上述六個月的「補繳期限」內完成補繳,則該專利權即自202141日因未繳納專利年費而消滅。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