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 Dec 31 Thu 2020 19:33
加拿大智慧局2021年1月起 調漲部分規費 / 眾律編輯部
- Dec 31 Thu 2020 19:25
今生未了:幽靈樂團 控幽靈伏特加商標侵權 遭駁回 / 眾律國際編輯部
今生未了:幽靈樂團 控幽靈伏特加商標侵權 遭駁回
今年年初,瑞典重金屬搖滾幽靈樂團(Ghost)控訴英國精品幽靈(Ghost)伏特加侵害商標權。12月22日,瑞典專利與商業法庭(Patent and Market Court)駁回Ghost樂團訴訟,指出Ghost是通用名稱,因此可以作為「幽靈飲料(Ghost Drink)」使用[1]。
2015年,主唱Tobias Forge擁有的公司Svensk Drama Pop (SDP)註冊有Ghost圖樣(Figure)作為酒精飲品使用之歐盟商標,但未實際使用。並且,SDP公司也未依據歐盟商標法規提供實際使用之證據。註冊日自2013年11月30日起算,至2019年2月滿五年[2]。
2019年,Ghost 樂團也發表了自己的烈酒(Spirit Line)產品Ghost Juniper Gin。只是,樂團表示這不僅是一場「Vodka對上Gin」的案件,其樂團的商標涵蓋類別包括所有酒精飲品,例如:琴酒(Gin)、威士忌(Whiskey)、酒類(Wine)、啤酒(Beer)、艾爾(Ale)、伏特加(Vodka),等。
根據瑞典法院判決,SDP的商標具有明顯的設計圖樣,需要特別注意才能讀出Ghost字樣。相對地,Ghost Drink幽靈飲料自2015年開始販售幽靈伏特加Ghost Vodka。不過,幽靈伏特加的Ghost字樣,則是一般用字字型。「兩者之差異,可以不透過觀察細節就清晰分辨」法院表示。
幽靈樂團(Ghost)曾在2016獲得葛萊美獎最佳金屬樂團表演,並在2018再獲得兩項葛萊美獎提名。幽靈飲料(Ghost Drink)表示,2016年時Ghost樂團便曾接洽商談合作,但未繼續有所發展。幽靈飲料(Ghost Drink)則強調,他們從未使用樂團形象或圖案進行宣傳,唯一的關聯僅在名稱稱作Ghost Drink[3]。
如今在粉絲團上傳12月22日法院判決摘要,幽默地表示將作為今年度的聖誕禮物,並祝樂團主唱Tobias Forge下次好運。儘管,過去Ghost樂團也曾成功主張過商標權。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 Dec 31 Thu 2020 19:17
澳大利亞最高院捨150年默示授權 納專利權利耗盡原則 / 眾律國際編輯部
澳大利亞最高院捨150年默示授權 納專利權利耗盡原則
11月中,澳大利亞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對再造物利用之專利侵權案件最終以4:3多數推翻150年的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原則,接受權利耗盡(Exhaustion of Right)之解釋。此判決回應了澳大利亞專利產品經由銷售進入市場後,與專利權之間的關係。
澳大利亞公司Calidad從馬來西亞Ninester進口了填充後的回收墨水匣並進行銷售。不過,馬來西亞公司Ninestar Image係從客戶購回二手的Epson空墨水匣,並且重新填充後為重複使用。Calidad因而遭Epson控告侵害其兩件專利AU 2009233643及AU 2013219239[1]。
有別於默示授權,耗盡原則指出專利物品在第一次合法銷售後權利便已經耗盡,往後專利權人不得再向該物品主張權利。判決多數意見認為,「Ninestar對個別墨水匣的修改使得墨水匣可以再次使用(Re-use),然而該墨水匣仍維持Epson的原產品本身,並非有製造(Manufacture)或生產(Construction)專利權利範圍行為[2]」,因此不存在專利侵權。
所謂默示授權,系指在銷售專利產品同時,專利權人也同時授權購買者特定條件下利用專利權;不過,專利權人是可以限制默示授權範圍與內容的。澳大利亞默示授權原則引用自英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於1911年的專利侵權判決National Phonograph Co of Australia Ltd v Menck[3]。
本案多數意見進一步說明,如今「期望對第一次合法銷售之後仍在市場上流通之產品施以限制(Impose restrictions),或許過於理論化而不實際。即使這種限制可以被消費者接受,也會受到現代法規與為競爭法等限制[4]。」法院態度認為,如今默示授權機制較為複雜且過時。
部分評論預期,此案將使澳洲專利權利維護與國際原則更進一步諧調(Harmonization)進而一致[5];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仍未說明指出默示授權應被推翻、也未說明何種情形下應該使用權利耗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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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31 Thu 2020 19:02
捷克智慧局與WIPO合作推廣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 / 眾律國際編輯部
捷克智慧局與WIPO合作推廣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
11月,捷克智慧局(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e of Czech Republic, IPO CZ)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WIPO)簽訂合作有關智慧財產領域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的合作備忘錄(MoU)[1]。
根據捷克智慧局發布新聞稿,捷克國內對於ADR方案,尤其在於調解,使用率仍待提升。捷克創新策略2019-2030的政策方向之一,便在提智慧財產保護意識,並且尤其對中小企業,提升智慧財產保護機制之利用。因此,IPO CZ積極尋找整合ADR至智慧財產保護程序之方式。
透過與WIPO、以及歐盟智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的合作,IPO CZ有機會藉由專家平台所提供之專家調解員提供知識協助。IPO CZ將會在國家層級提供ADR服務條款,讓智慧財產保護系統的使用者能提升ADR服務意識,目標在幫助解決具有高技術性的爭議。
WIPO的仲裁與調解中心(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下簡稱中心)是一個針對智慧財產與技術貿易方面爭議,中立、國際性且非營利的爭端解決服務提供者。中心根據WIPO ADR 程序,積極協助參與人提交爭議,並從WIPO中心的資料庫選擇專門調解員、仲裁員或專家,為中性實體設定費用、以及管理溝通並協調案件財務。
根據WIPO歸納[2],進行ADR程序可能可以有,包含:單一程序、參與人自治、中立性、機密性、最終性、可執行性,等優點。根據WIPO仲裁規則(Arbitration Rules)第40條以及WIPO加速仲裁規則(Expedited Arbitration Rules)第34條,準備程序通常透過電話、視訊會議幾行,而近年趨勢也更多使用線上工具。
IPO CZ表示,ADR程序適用在各種智慧財產議題,包括:商標、發明、工業設計、不公平競爭、來源標識、等等。不過,實務上的最佳操作與工具選擇,建議仍透過專家提供您全盤解析與規劃優勢策略。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 Dec 31 Thu 2020 18:48
美國專利商標局與墨西哥工業產權局宣布平行專利合作計畫 / 眾律國際編輯部
美國專利商標局與墨西哥工業產權局宣布平行專利合作計畫
12月7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與墨西哥工業產權局(Mexican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 IMPI)宣布啟用平行專利核准計畫(Parallel Patent Grant Initiative, PPG計畫)。根據此計畫,IMPI將透過工作分享合作加速企業與個人有對應美國申請案的墨西哥專利申請核准程序[1]。
USPTO局長Andrei Iancu表示,PPG計畫是一項革新性的發展,是多年來兩智慧局雙邊合作的新夥伴關係高峰,也將改進國際專利系統。IMPI局長Juan Lozano則表示,此次突破性的協議未全球國家間專利與創新相關合作帶來正面的訊息。
PPG計畫,是依據今年1月雙方簽訂的技術與策略合作備忘錄所展開。在USPTO與IMPI同時提交申請的案件數量繁多,本計畫實施加將速其專利審查程序。事實上,兩局自2011年開始便已經實施有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PPG計畫與PPH不同之處在PPG直接影響墨西哥專利之核准[2]。
目前,兩局已經以PPG計畫測試約200件申請案。PPG之內容主要在透過USPTO的檢索與審查結果,供IMPI評估是否核准墨西哥的對應專利申請案。然而,與美國案相對應的墨西哥申請案,必須主張同一個優先權日。此外,IMPI表示仍將加以輔助性審查,以便PPG計畫申請案符合墨國法規。
相關的輔助性審查,還包含:墨西哥專利申請案充分對應,或經修正後對應至少一項美國申請案權利項、墨國專利申請案必須由IMPI公開,且通過對三方觀察期限。值得注意的是,PPG計畫僅允許單向申請,僅對墨西哥申請案經美國審查核准有效,反之則不可。申請應向IMPI提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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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SPTO and Mexican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 launch new worksharing arrangement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and-mexican-institute-industrial-property-launch-new-worksharing (Latest viewed: 2020/12/28).
- Dec 30 Wed 2020 19:38
蘋果的「國際租稅規劃」與歐盟間分歧 / 眾律國際編輯部
蘋果的「國際租稅規劃」與歐盟間分歧
2014年前,蘋果公司一直在利用所謂的「雙層愛爾蘭」(double Irish)的稅制結構,該結構使蘋果能夠將其在美洲以外的銷售透過愛爾蘭的附屬機構中轉,導致她在稅務程序上不屬於任何國家;換言之,即不會產生任何應納稅項。[1]
歐盟委員會之調查經過[2]
在歐洲聯盟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裡負責競爭政策的專員瑪格麗特·韋斯特格(Margrethe Vestager)表示:「依據歐盟會員國補貼規則,若會員國向某些公司提供稅收優惠,則將是非法的。後經委員會調查並得出結論,愛爾蘭當局向蘋果公司授予非法之稅收優惠,使其得以支付多年來遠低於其他企業的稅收。事實上,這種選擇性待遇使蘋果公司得以1%的有效公司所得稅率繳交2003年的歐洲所得稅,該稅率並在2014年降至0.005%。」。
委員會在2014年6月啟動深入的國家補貼調查之後,且得出以下結論:「自1991年以來,愛爾蘭當局向蘋果公司發布的兩項稅務解釋函令(tax rulings)已人為大幅度降低蘋果公司在愛爾蘭應納稅額。該作業要點批准為兩家在愛爾蘭成立的蘋果集團子公司(下分別稱為「蘋果銷售國際」,英文:「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和「蘋果運營歐洲」,英文:「Apple Operations Europe」)建立應稅利潤之課稅方法,惟此與經濟現實(economic reality)不符,原因在於這兩家公司的記錄中顯示幾乎所有銷售利潤皆能在內部被分配於「總部」。委員會評估後表明這些所謂的「總部」(head offices)僅存在於紙張上,故不可能產生如前述之利潤。又依據愛爾蘭稅法的具體規定,這些分配給「總部」的「各國利潤」是無需繳稅的,因此該規定不再有效。」由於採用如此的分配方法,使到蘋果集團僅為「蘋果銷售國際」的利潤基於有效公司所得稅率支付所得稅,然而正如前述,該稅率從2003年的1%一路下降到2014年的0.005%。
依據歐盟國家補貼規則,認定愛爾蘭對蘋果公司實行的選擇性稅收待遇是非法的,相較於其他受相同國家稅收法規約束的企業,蘋果公司具有明顯的優勢。在2013年,委員會首次要求提供信息之前,其得下令在十年內收回非法的國家補貼(State aid)。是故愛爾蘭當局現在必須從蘋果公司在當地的兩家子公司分別收回始自2003年至2014年間的未繳稅款,其金額則高達130億歐元。
實際上,愛爾蘭的稅收待遇使蘋果公司得以避免對整個歐盟共同市場(EU Single Market)中就蘋果產品銷售所產生的幾乎所有利潤繳納稅款。這是由於蘋果公司決定將所有國家或地區中的產品銷售情況記錄在愛爾蘭。惟此種結構不在歐盟國家補貼控制範圍之內。若其他國家要求蘋果公司根據其國家稅收規定對兩家公司在同一時期的利潤繳納更多的稅,則這將減少愛爾蘭應追回的課稅額。
- Dec 29 Tue 2020 20:05
資本市場專題(三):臺商赴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申請上市,兼以退市、併購重組和新三板轉板為中心 / 眾律編輯部
資本市場專題(三):臺商赴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申請上市,兼以退市、併購重組和新三板轉板為中心
若要溯及註冊制之源,中國大陸資本市場對於註冊制的探索,始於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接著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再次引進「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概念;爾後從2018年11月5日宣告實施「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屆至2019年7月22日首批科創板公司公開發行,奠定「全面推進註冊制」的里程碑。[1]截止2020年12月24日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相關數據顯示,上市公司有210家、總股本合計635.5億股、總市值為31,926.37億元、流通股本為168.4億股、流通市值為9,5j472.54億元以及平均本益比(或稱平均市盈率)為91.69倍。[2]參考德勤中國於2020年所作的研究報告,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全球IPO籌資額前五大交易所依序為上海證券交易所(72家新股融資合計1,225億港元)(下稱「上交所」)、納斯達克交易所(46家新股融資合計1,090億港元)、香港交易所(59家新股融資合計871億港元)、紐約證券交易所(11家新股融資合計324億港元)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45家新股融資合計303億港元)。[3]據瞭解,約有6家設在中國大陸的台資企業規劃在科創板上市,前述台企主要從事研發鏡頭、折疊式手機、晶圓、石墨烯產業。[4]截至2020年底,有19家台企在中國大陸發行上市,產業類別涵蓋電子、精密儀器和材料等產業,當中包括富士康工業富聯、元祖企業等知名企業;為協助台企在科創板申請上市,上海市台協行業工作委員會特增設科創行業工業。[5]本文以下將會從臺商赴上交所科創板申請上市需注意事項來進行說明。
科創板之公開發行
首先,有價證券發行人申請至上交所科創板上市,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之發行條件、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且公開發行的股份須分別達到公司股份總數、公司股本總額以及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的25%以上、人民幣4億元以上和10%以上的標準、市值及財務指標亦須符合本規則規定之標準以及上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然上交所得依市場情況,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對上市條件和具體標準進行相應調整。[6]最後,有價證券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經中國證監會同意註冊並完成股份公開發行後,向上交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請的,應繳交的文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5條有規定;接著,由上交所設立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來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爾後出具審核報告。[7]是故依據「市值及財務指標亦須符合本規則規定之標準」此部分的標準,對發行人進行審查:
有價證券發行人申請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需至少符合以下一項:[8] |
市值 |
財務指標 |
- Dec 25 Fri 2020 21:25
美國與印度智慧局簽訂合作備忘錄 / 眾律國際編輯部
美國與印度智慧局簽訂合作備忘錄
12月2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與印度產業與內部商務發展部(Department for Promotion of Industry and Internal Trade, DPITT)簽訂合作備忘錄(MoU)[1]。在實體與程序面,均展開深化合作。實體面,在專利、商標、著作權與地理標識領域建立合作內容、程序面上,將會交流並分享管理與智慧局運作的經驗。
兩國在2019年的貿易總額達到1,460億美元,過去十年以來成長兩倍。兩國藉由智慧財產系統支持之創新,在成長過程中扮演重要之角色。這次簽署的MOU合作範圍廣泛,根據印度商務部之新聞稿指出,合作將包含有以下之項目[2]:
- 強化對於公眾之間、以及在產業、大學、研究機構與中小企業間,對於與參與者合作或單獨完成計畫參與智慧財產相關之最佳實務、經驗與知識。
- 合作進行訓練計畫、專家交換、技術分享以及交流活動、
- 交換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識與工業設計在註冊與審查上最佳實務,以及智慧財產之保護和權利執行、
- 在發展與實施自動化與現代化專案、智慧局服務中智慧財產管理程序新文件與資訊系統上交換資訊、
- 合作了解與傳統知識相關之議題面向,並交換最佳實務,包含與傳統知識資料庫、利用現有智慧財產系統保護傳統知識的認知提升,以及;
- 其他合作參與者可能共同決定舉行之活動。
雙方將以雙年工作計畫展開並執行備忘錄內容,合作將持續10年。長期而言,將深化美國與印度間的合作。印度方面表示,對於印度轉變為全球創新主要參與者以及實踐2016國家智慧財產政策的過程中,MOU將有階段性的意義。
[1] USPTO and India’s central IP department agree to cooperate on IP examination and protection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and-indias-central-ip-department-agree-cooperate-ip-examination-and (Latest viewed: 2020/12/25).
- Dec 25 Fri 2020 21:19
烏克蘭發布修正後官方英文版商標法 / 眾律國際編輯部
烏克蘭發布修正後官方英文版商標法
今年8月,烏克蘭商標法修正正式施行。該法目的在諧調烏克蘭—歐盟聯合協議下,對當地法規同步化之要求,確保在智慧財產方面法律與法規用語之一致性[1]。隨後,烏克蘭併發部官方之英文版修正後法規條文,全名為「烏克蘭強化商標與工業設計權利與打擊專利濫用之特定立法修正案」。
商標部分,針對非傳統暨團體標章、異議程序、核駁之基礎、註冊及使用同意、重新註冊商標、未使用優惠期、合理使用等規定,均有所修正。另外,也新增電子化作業方式,符合無紙化之申請趨勢[2]。
新增非傳統暨團體標章標的
在符合商標法規定條件下,新法允許非傳統商標註冊。特別是,新法在可註冊之標識清單中加上聲音;除此之外,規定中已經包含顏色、產品外型、以及包裝設計等標識。修正案另加入團體標章,可由使用該標識的組織所有。
異議程序與歐盟規定更為一致
- Dec 25 Fri 2020 21:15
中、日、韓智慧局長共同為ASEAN合作努力 / 眾律國際編輯部
中、日、韓智慧局長共同為ASEAN合作努力
在中、日、韓三國舉行的第20屆三局首長會議(20th TRIPO Head Meeting)上,中國知識產權署(CNIPA)、韓國智慧局(KIPO)、以及日本特許廳(JPO0)達成對於ASEAN之三方合作(Trilateral Cooperation)[1]。
12月1日,第20屆三局首長會議由韓國主辦,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三局自2001年起便已開始,在智慧財產審查資訊分享以及智慧財產系統調和之方向上進行合作。自此,三局首長會議並逐年度舉辦,今年來到第20屆。
過去20年,三國智慧局在六項不同合作領域(例如:專利以及資訊化),已經主持過相關的專家會議,提升智慧財產保護程度,確保有效取得良好的智慧財產權。整體而言,三國之專利申請案件量自2001年佔全球40%至2020年已成長佔全球60%。同時期,三國商標申請佔全球比例,也從10%成長至60%。
三國已經成長為全球最主要的智慧財產經濟區域。回顧過往20年合作,三局同意在未來10年合作願景聚焦數項之後行動計畫:
- 三智慧局合作回應數位轉型以及Covid-19疫情的趨勢,改善智慧財產審查系統及實務,協助創造並保護創新科技。
- 三智慧局藉改善各國維護之專利相關資訊可及性與應用性,促進三國技術發展和創新成長。
- 三智慧局以促進智慧財產合作,在智慧財產領域對三國與ASEAN之間的差距做為銜接橋梁。
據韓國智慧局報導,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於11月15日通過後,在此背景下討論ASEAN合作關係將具有不同的意義。為讓ASEAN國家落實ASEAN相關智慧財產條文規定,ASEAN將花費相當時間與努力修法,以備妥所需的智慧財產基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