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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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現代化商標法案2020報導

美國國會正表決現代化商標法案2020 (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 of 2020, TMA)。TMA是目前美國國會表決中之綜合議案(Omnibus Bill)一部分。修正案主要解決之問題包括錯誤使用(false-use)商標以致進入市場受阻、改善審查並強調錯誤使用商標之主張、改善商標案件中保護消費者之救濟設計[1]

修正案提供申請案申請中、以及註冊領證後新的機制,藉以讓商標權人獲得更穩定的權利並有效執行,包括:第三方證據提交程序、建立第三方(ex parte)再審查程序、消除冗餘(Outstanding)的註冊商標,以及為不可回復之商標侵權程序損害救濟提供可主張之抗辯[2]

 

不當使用商標以致進入市場受阻(Improper Trademark Use Claims Hurts New Market Entrants)

在美國,除了特定限制或例外,商標必須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合乎向聯邦註冊商標之資格。近期的資料顯示,商標註冊授予及維護了許多未曾被使用或在註冊前未依要求經過使用的商標。依據錯誤使用(false-use)主張,這些商標可能阻礙新的市場進入者提出商標申請,以致新的市場進入者,如中小企業,在於取得有力、商業上有效的商標保護上更加困難。此問題隨著近年來自中國的搶註趨勢惡化,許多商標以虛假照片(Doctored Photos)作為使用的證明,取得商標註冊。

 

改善審查並強調錯誤使用商標之主張 (Provision to Address False-Use Claims and Improve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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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智慧局啟用地理標示資料庫 GIview

11月底,歐盟智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啟用地理標示資料庫GIview服務,以歐盟層級提供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GIs)保護資訊[1]。該資料庫除了作為歐盟地理標示GIs的統一檢索窗口外,也提供透過雙邊或多邊協議保護之非歐盟(non-EU)GIs權利細節資訊,與非歐盟國家保護的歐盟GIs等資訊。

GIview資料庫,正式於線上研討會「強化GIs (Strengthening GIs)」發布啟用,且持續更新由歐盟執委會維護之官方註冊資料。據EUIPO以及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統計,GIs對歐盟經濟有重要貢獻,與GIs高度相關的產業為歐盟提供近400,000個就業機會,並貢獻近€200億歐元GDP的產值[2]

GIview提供詳細的GIs登記註冊與權利狀態資料,包括:GI類別(PDO、PGI、或GI)、優先權日、法律狀態、包含酒類、蒸餾酒、香料酒以及農產品和食品於歐盟層級的GIs保護基礎。GIview的特色在於其對各國主管機關與製造商團體開放更新上傳更完整的資料,例如聯絡資訊和主管單位、地圖、產品照片、產品說明、地理地區、永續條件、以及其他訊息。

歐盟現有保護產品來源(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 PDO)、保護地理標示(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GI)與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GIs)。此外,歐盟還有保護傳統特產保證(Traditional Specialties Guaranteed, TSG)之制度。PDO與PGI兩者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原物料的來源區域以及必須在該地區完成的製作程序。

歐盟近年亦積極推動地理保護制度之國際化,在與他國合作及貿易協定談判時,促使他國保護地理標示,以及提供歐盟地理標示權利保護[3]。目前,歐盟已經簽訂超過30個相關的國際協議或條約,擴展歐盟地理標示在全球各地的保護效力。

已經註冊保護的知名歐盟地理標示,包括有:巴伐利亞啤酒、法國香檳、斯巴達黑橄欖、愛爾蘭威士忌、波蘭伏特加、帕馬乾酪,等。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經驗,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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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智慧局修正撤銷申請之程序基準

1221日,紐西蘭智慧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New Zealand, IPONZ)更新其與商標申請撤銷相關之聽審程序基準[1]。此修正係依據近期紐西蘭最高法院之判決 International Consolidated Business Proprietary Ltd. v SC Johnson & Son Incorporated。該最高法院判決中,審理提出撤銷之時間點問題。

International Consolidated Business Proprietary[2] 200668日「ZIPLOC」商標獲證,法定註冊日為20011122日。SC Johnson & Son另外於2013422日以未使用(non-use)之理由申請撤銷,商標並在2014626日經撤銷,自2013422日生效。然而三天前,2013419日,SC Johnson & Son才另外提出「ZIPLOC」商標申請。

根據最高院判決,IPONZ提供程序中可以提出撤銷請求  (Plead) 的「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之進一步資訊。簡言之,基準修正說明:為撤銷申請的生效日期,應早於後申請商標案的申請日。另外,智慧局也提供進一步的基準,說明如何審理未請求生效日期之撤銷申請,或可能有多個有效日期可供請求的情形。

依據IPONZ基準[3],以未使用(non-use)之基礎申請撤銷商標時,申請人應註明請求撤銷的時間點,以及商標未使用的期間。撤銷日期通常為申請撤銷之申請日,不過若申請撤銷商標之人自己引用撤銷申請中的商標申請案,所請求之生效日期應早於自己申請中的商標申請案申請日。

同時,也依據2002年商標法(Trade Marks Act 2002)66(1)條,修正了可以為撤銷的法律基礎。該修正案以撤銷商標註冊之基礎如下(grounds for revoking the registration of a trade mark are as follows),替代商標註冊可被以下任何基礎撤銷(registration of a trade mark may be revoked on any of the following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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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標準設定委員會通過新標準

1130日,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標準設定委員會通過四項新的標準,包括:網頁間資料交換、多媒體標識處理、商標法律狀態資料、以及電子表示工業設計等。以下摘要主要的標準更新[1]

 

Standard ST.90 網頁應用程式介面 (Web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
(Web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網頁應用程式介面Standard ST.90 提供促進智慧財產資料透過機器間網頁通訊交換與處理之建議。藉由建立統一網頁服務設計原則與網頁服務夥伴間的相容性,提升智慧財產社群間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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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民眾與智慧財產:認知、意識、與行為2020 報告摘要

11月,歐盟智慧權產局(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發布歐洲公民與智慧財產報告(European Citize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20 IP Perception Study),說明歐洲民眾對智慧財產的觀念認知、意識程度與相對應的行為等[1]。協助了解歐洲民眾對至戶財產的尊重程度,以及公眾對智慧財產的認識,包括:

  1. 普遍對智慧財產的知識(Knowledge)與認知(Perception)
  2. 對智慧財產之價值與親權帶來的損害之意識(Awareness)
  3. 網合法網路內容(Legal Online Content)在歐盟與會員國層次的取得方便性及品質

該報告總共收到25,636份訪查,來自年齡15歲以上的歐盟居民。整體而言,報告歸納歐洲對智慧財產的概念了解程度高。同時,對於智慧財產權之概念有良好理解的受訪對象,做出侵權行為的可能性也相對較低。

調查的問卷內容與前次大致一致。對於智慧財產認識概念的主觀認識程度仍高達80%,較2017年研究高出2%。然而,了解程度在不同國家間的結果有實質上的差異。如同前兩次調查,最年輕的受訪者的相關理解程度較年長者低(僅71%)。

多數歐洲民眾認為,仿冒品對於經濟上商業與就業有負面的影響。其中,最反對購買仿冒貨品的論述待調查中反而獲得最高之支持(83%),民眾認為購買仿冒品將會摧毀商業與就業。僅有15%的歐洲民眾,認為可接受購買仿冒奢侈品(Luxury Products)。此觀念自上次調查以來有上升趨勢。

另方面,調查也了解民眾受益自智慧財產之程度,其中以知名表演藝人(Famous Performing Artist) 21% 最高、內容創作者(Creator of Artistic Content) 20% 次之、大型公司(Big Companies) 15% 第三。不過,大型公司的受益認同度較上次調查下降9%

此外,報告也特別指出,使用網路盜版內容的行為,較大程度在於無法負擔使用正版的成本。不過,近年對於使用合法網路資源的比例,也有成長的趨勢。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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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就 線上平台是否為商標侵權 負間接侵權責任 蒐集意見

1113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公告發布,有關線上網購平台(E-Commerce)業者是否應對於在平台上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負擔間接侵權責任(Secondary Infringement)[1]。對於此議題收集民間意見,期間至1228日截止。

今年1月,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發布「打擊仿冒品走私以及海盜商品報告(Combating Trafficking in Counterfeit and Pirated Goods)」回覆美國總統2019之相應政策備忘錄。DHS在報告中提出,第9項行動為「評估網購平台的輔助商標侵權責任。」

DHS報告指出,由於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催化,已經改變了商品流通與銷售的方式。這樣的整體成長,也助長網路上仿冒(Counterfeit)與盜版(Pirated)商品的走私行為。因為,交易形式改變,美國消費者也更容易在網路上購得仿冒商品。對消費者安全與健康帶來風險。

先前的報告,也包含來自商務部的公報(Federal Register Notice 2019-14715),當中包含了權利人的意見,以及平台業者的回應。有商標權利人表示,目前的法規架構對於適用在網購平台上之線上間接責任,已經不足(Out of Date)。另外,平台業者亦表示已經投資許多資源在及早行動,預防仿冒品在網購平台上架。

傳統上,仿冒品是透過當面交易。今日,許多仿冒品透過網購供應鏈行銷、銷售、並流通。特別,權利人亦表示間接侵權責任(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已經透過案例法(Case-laws)在授權(Licensing)與賣家監督(Oversight of Sellers)方面,有充分發展,惟對應的機制實際在線上商務平台卻尚未存在。

USPTO蒐集各界現有關於,間接侵權責任法律工具是否有效、提出間接侵權作為抗辯之經驗、並指出現有實務上之不足等回饋。網路發展與活動持續發展,傳統交易行為逐漸轉換至線上交易,在新興商業環境中的權利保護,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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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長榮遺產案出發探索家業傳承之道

 概要

長榮遺產爭奪戰,緣於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在2016年去世,彌留之際留下一張指定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之遺囑,大房無法接受父親在遺囑所作之安排,故在2018年對二房之子張國煒提出遺囑無效之訴,歷經2年審理,並獲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法官確認為其乃張榮發生前所立,16日判決遺囑生效,張國煒勝訴:獨得140億。[1]張榮發遺囑中指定柯麗卿(集團副總裁)、劉孟芬、吳界源(集團總裁特助)及法務執行長戴錦銓四人為遺囑執行人,全權處理,並祝願眾子女和孫輩們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2]惟也意外開闢訴訟標的達5億5,600萬餘元,而需支付總額達448萬餘元訴訟費之法律大戰。[3]

 

事實[4]

張國政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指出張榮發於2014年製作北院民公國字第130699號公證書」暨件之「密封遺囑時,應屬無遺囑能力,而該密封遺囑非由被繼承人張榮發親自簽名,亦未由張榮發親自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再者張榮發並未向公證人楊昭國說明其乃自己所立的遺囑,又楊昭國於封面記明不實事項,其公證書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原告主張依據公證法第11條第1項應屬無效;再者,張榮發亦未陳述繕寫人劉孟芬的姓名和住居所,因此即不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1194條分別關於密封遺囑和代筆遺囑的法定方式,依據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然而,被告張國煒指出原告張國政並未就「張榮發遺囑」之如何不具證據能力來負擔舉證責任,另根據法院函調閱與張榮發有關的醫療資訊和就醫紀錄,足證其作成遺囑當時是有遺囑能力,又是在民間公證人楊昭國面前作成,再經張榮發向公證人自述遺囑乃由他所立,其後楊昭國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作成密封遺囑之公證,張榮發於其上簽名(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書亦證明張榮發簽名筆跡為真),足見該遺囑為合法有效之遺囑。

 

法律爭點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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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專題(二): 初探臺生技業者選擇臺灣為第一上市櫃籌資的優勢

近來,港交所集團行政總裁李小加先生出席「2020年香港生物科技峰會」時發表演講,其認為「香港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生物科技集資中心。展望未來5年至10年,香港可望成為全球最大生物科技新股集資市場。」[1]香港交易所有意成為全球生技產業最大IPO中心的意圖,源於兩年前放寬限制(2017年底),開放無營收、無獲利的新創生技公司在港上市;是故此計劃一出,即震撼臺灣生技產業界,有認為「短期內台灣在亞太仍有創新生技產業聚落地位、僅次於美國納斯達克,但中國生技公司積極投入創新藥品,假以時日恐被港股威脅,讓台灣力拼亞太生醫中心的影響力式微。」[2]縱使沒有來自香港的威脅,有報導指出自浩鼎案後,臺灣生技板塊表現相當低迷,加之臺灣專業投資人的不足,導致在台上市的生技類股長期被低估的情形,因而亦有生技公司選擇前往美國上市,基此,對臺灣成為亞太生技籌資中心的困難不可謂不大。[3]然亦有專家認為,香港資本市場對台生技業者最具吸引力之處乃是「兩地無語言障礙」和「開放未獲利公司赴港掛牌」等有利因素;但細觀之下,由於臺灣衛福部食藥管理署作出的審批不受香港方面認可,故業者若依然選擇赴港上市,則需至少一項取得中國大陸食藥監局、美國食藥管理局或歐洲藥品管理局的核准,因此對股本較小的本土生技業者而言,選擇台灣作為第一上市地則較為合適;除此之外,由政府主導進行的投資生技產業趨勢,又是吸引生技業者根留台灣的一大利多,加上台灣資本市場的生技板塊擁有早發優勢,乃構成業者續留台灣的一大優勢,惟亦不得忽略臺灣資本市場之國際化和流動性不足的問題。[4]本文以下將就生技業者選擇在臺上市櫃之優勢逐一說明。

 

臺灣證券交易所實施的「多元上市條件」

2018年3月31日,臺證交所有鑑於市場上出現一些雖具一定估值,但卻處於虧損狀態之公司,基於上市條件之嚴格限制,導致其無法申請上市;因此,臺證交所有見及此,特開始「多元上市條件」之實施,以利「無獲利公司」取得籌資之管道;證交所進一步表示「本次新增免除獲利能力條件之大型企業,除維持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之上市條件外,另區分市值達新臺幣50億元以上及新臺幣60億元以上二類型,『類型一』為市值50億元以上,須同時符合一定標準之營業收入、現金流量及淨值;『類型二』為市值60億元以上,免除現金流量條件,但仍須符合一定標準之營業收入及淨值。另外臺灣證券交易所亦要求此類公司申請上市時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封面特別載明未要求獲利能力等字句以提醒投資人注意。[5]然而,據報導稱「多元條件上市方案」上路兩年半來未見實質效果,截止2020年10月20日的資料顯示,透過前揭方案申請「櫃轉市」的生技公司僅有美時一家;同日,證交所董事會亦預告將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並預計今年底(2020)前生效實施。[6]不過,緣新冠病毒疫情全球大流行,與之相關的國際授權,讓臺生技股迎來自浩鼎案後最熱絡的籌資和募資潮;基此,隨著生技股行情持續發熱,未來應會有更多募資案出現。[7]

 

臺灣地區擁有獨一無二的生技產業集聚優勢

截止2020年12月24日,查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資料顯示,上市、上櫃和興櫃的生技類股分別有35家、88家和56家,故合計為179家;構成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獨有的生技產業聚落。[8]且依照去年(2019)之數據顯示,臺灣地區上市櫃生技公司營業額達到新臺幣2,553.08億元(生技產業營業額為新臺幣 5,597 億元),該年度上市櫃生技公司營業額約成長百分之9.92(生技產業成長率百分之8.72),其中之製藥產業、醫療器材產業和應用生技產業則分別成長百分之12.59、百分之8.3以及百分之2.22;其中佔比最大的是醫療器材產業,其營業額達到新臺幣1,108.22 億元,占全部上市櫃生技公司總營業額之百分之43.41;而僅次於醫療器材產業的則是應用生技產業,其年度營業額計有新臺幣 487.04 億元,惟成長率僅有百分之2.22;此外,製藥產業的市值最高,達到新臺幣4,122.03 億元,惟成長幅度卻只有百分之1.9,主要緣於傳統藥廠之業績成長,連帶提高傳統藥業之市值;惟值得一提的是新藥開發公司的市值雖達到新臺幣1,864.14 億元,惟其成長幅度卻不到百分之1。[9]總之,縱使臺灣資本市場的國際化程度不如香港,惟奠基於中華民國政府過去四年來的5+2產業創新計畫,且隨著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在明年結束施行,而緊接著經濟部規劃中的次世代生技條例,以提供生技業者相關租稅優惠,鼓勵業者投入具未來性的創新產品之開發,讓台生技業者與全球產業趨勢同步發展:(1)完善生技產業之生態系統;(2)未來人才的布局;(3)扶植生技產業鏈,當中尤為重要的是整合臺灣有特色的生醫園區為亞太生技聚落,例如北台灣作為新藥和創新醫材的聚落、中台灣作為微創醫材和智慧輔具聚落、南台灣則作為利基藥品和特色醫材的聚落;總而言之,在持續優化產業法規(如: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等)的基礎上,有助於生技產業的發展,並且人才的優勢亦有助於台灣培養精通於生技投資之專業投資人隊伍,儼然是成為亞太生技籌資中心之一大利好要素。[10]最後,即將生效屆滿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預訂將於2021年底失效;然而,由於生技產業是現任政府主導的六大戰略產業之一,因此將原法案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並預計明年(2021)下半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目的為延續至2031年底;再進一步比較新舊法之重點,主要有:(1)新法除了將「新劑型藥品」納入「新藥」適用範圍,而且為因應「跨領域整合」之新型態醫療發展模式,故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和數位醫療的概念引入;(2)增訂個人股東投資租稅優惠;以及(3)增加留才租稅優惠。[11]綜上所述,串聯生技相關人才、研發和資金而成的台灣生技聚落,法規優化乃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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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專題(一):香港特區證券市場之上市、上市前盡職審查、退市及併購下市之以相關主板規範為中心

關於公司欲前往香港聯合交易所申請主板上市之流程:(1)委任保薦人;(2)籌備上市流程;(3)向聯交所上市部提交上市申請;(4)上市部審閱申請,首輪意見書於接收申請後十天內發出;(5)申請人若適合進行首次公開招股,則需接受上市委員會的聆訊;(6)聆訊後為有價證券之推廣期;以及(7)在有價證券定價及分配股利予機構投資人和散戶之後,將在聯交所正式上市。

1. 須先取得有價證券在香港上市之資格

1.1 新申請人尋求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須向聯交所證明其合資格及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1]且該公開發行人須依據其註冊或成立所在地之法律正式註冊或成立,並須遵守該等法律及其公司章程暨細則或同等文件之規定。若公開發行人是香港公司,則不得是屬於《香港公司條例》第11條所指之私人公司。公開發行人及其業務須屬於香港聯交所認為適合上市者,且公開發行人亦須符合《聯交所上市規則》第8.05(1)條的「盈利測試」,或《上市規則》第8.05(2)條的「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聯交所上市規則》第8.05(3)條的「市值╱收益測試」。取得上市資格亦應由保薦人進行盡職審查,唯依據《聯交所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下稱《第21項應用指引》)之規定,保薦人應就新申請人是否符合上市資格進行一般盡職審查的查詢。[2]
 

上市資格

主板

 

至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並符合「盈利測試」、「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市值/收益測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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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Pearl 專有名詞分析應用工具介紹

隨著科技發展持續進步,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也持續提供各種應用新科技促進智慧財產權的利用、保護、及管理。WIPO Pearl便是其中之一。藉專利文獻導出資料分析建立的WIPO Pearl,是一項多語(Multilingual)科學與技術詞彙資料庫。

使用WIPO Pearl目的,在增進不同語言中對於技術詞彙使用的精準性與一致性。12月1日起,WIPO再宣布加強WIPO Pearl 資料庫,本次更新率覆蓋超過資料庫中收錄之全部概念(Concepts)的82%[1]。更新中新增了包含200,000條詞條,並且對21,000組概念建立之間的新關聯。實際使用時,可搭配參考WIPO Pearl User Guide取得更佳的操作效果。

WIPO Pearl藉由概念(Concept)的方式連結技術詞彙。所謂概念,定義為:「具有相同特別特徵組合的知識單位。」以概念為單位建立資料庫,WIPO將技術詞彙經由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建立相關性連結,形成概念雲(Concept Cloud)。利用時,檢索方式有兩種:文義檢索(Linguistic Search)、與概念檢索(Concept Search)[2]

文義檢索:提供特定語言、特定領域的用詞對應到相關領域不同語言之專有名詞翻譯。舉例而言,直接以device(裝置)進行檢索,可以獲得該詞在量測(MEAS)、資料(DATA)、光學(ELEC)等領域中,中文、德文、俄文之相關詞彙結果。例如,在遠端通訊領域獲得「跟蹤裝置」的中文用詞。

概念檢索:則對於特定語言的特定領域用詞,提供相關概念不同用詞之概念連接。再經由繪圖功能,檢索結果也會以概念地圖(Concept Map)、或概念路徑(Concept Path)方式呈現。舉例而言,若英文Device(裝置)在電子組件領域檢索,可藉網路箭頭得知,「追蹤設備」相關自二極體(diode);同時,虛線也呈現其與「被動裝置(passive device)」關係相對[3]

除了應用便利,對於概念相關聯及詞彙可靠性,WIPO透過詞彙可靠度(Term Reliability)進行把關。評估分級標準如下:

  1. 沒有可靠的文獻來源,經過WIPO PCT翻譯服務認證取得之資料。
  2. 沒有可靠的文獻來源,經過WIPO PCT翻譯服務並外部領域專家認證之資料。
  3. 有可靠的文獻來源,經過WIPO PCT翻譯服務認證取得之資料。
  4. 有可靠的文獻來源,經過WIPO PCT翻譯服務並外部領域專家認證之資料。

同時,WIPO Pearl 檢索獲得的詞彙,可以再導入至WIPO建立的全球性專利文搜尋引擎PATENSCOPE上,連結優化專利文獻檢索精準度。目前,WIPO Pearl 已經能支援十種語言的檢索分析,包括: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以及西班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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