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在Medium閱讀

image

歐洲智慧財產保護:拉脫維亞商標審查快軌

1210日,拉托維亞專利局,在歐洲智慧財產局的歐洲合作計畫支援下,啟動商標審查的快軌機制。該機制同時架構在前端(front)與後端(back office)系統,透過智慧局網頁,使用者即可使用並獲益於快軌審查[1]

快軌機制無須額外申請費用。快軌機制功能設計在加速商標申請以及提升審查效率。前端系統並有建構快軌智慧指南,協助使用者在提出新商標申請時能合乎快軌條件。並且,在後端系統的自動化核取機制意味著商標審查將明顯減少審查時間。

根據拉脫維亞專利局,商標註冊決定將有機會縮短至最短15個工作天[2]。新的服務不僅更快速,還將更為便利。透過新程序,可以減少與專利局的通訊往來,也減少人為審查判斷商品和服務類別可能發生誤差的情形。

不過,提出快軌審查需要符合數項要件。其中,商品與服務限制只能從尼斯分類單中選擇、申請費用必須在申請時繳交,包含新增的類別。新的快軌服務,可以依據尼斯分類號快速客戶知道審查的狀態與通過情形。

拉脫維亞專利局長Sandris Laganovskis表示,快軌商標申請程序無需申請費用對新創而言是重要的支持。「專利局其中一項策略目標,在發展e-服務,允許客戶快速、安全、簡單地保護工業產權。」

該計畫同時也是歐洲智慧財產局之合作計畫ECP1 Front Office的其中一環。計畫目標在透過協助各國整合智慧局作業方式,提升歐洲各國智慧局作業效率與一致性。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佈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修正專利審查指南公告

1214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391號)修改專利審查指南。新版專利審查指南並將於2021115日實施[1]。本次修改,包括充分公開與實驗數據補交、生物技術與化合物創造性判斷、生物材料寄存,等部分。以下,僅摘要介紹主要修改項目[2]

  • 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與權利要求記載為準。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第26條第3款,補交實驗數據審查人員應予以審查;並於指南第3.5.2節,給予藥品專利申請在補交實驗數據的審查案例。
  • 對於化合物之發明,如果對比文件中記載的結構訊息不足判斷先前技術與發明之間的結構差異,但是經過結合其他訊息,包括:物理化學參數、製造方法和效果的實驗數據等,綜合考量後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判斷實質相同者,則除非發明人能證明結構卻有差異,否則不具新穎性。
  • 化合物發明的創造性判斷,原則上需要確定申請專利的化合物與現有最接近化合物之間的結構差異,基於這種結構修改獲得的用途或效果,確定發明所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若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有線實驗就能得到者,則認為具有技術啟示。
    另外,如果修改化合物的結構帶來的用途或效果是不可預料的,則反映出化合物是非顯而易見,則具有創造性;反之,若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趨勢導致的,則該方案不具有創造性。
  • 另外,透過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3.1.7節的修改,也說明了包括單克隆抗體、基因、多肽或蛋白質等發明,在技術描述方式、創造性判斷方式上之作法與案例。舉例而言,如果抗原是已知的,且清楚具有免疫原性,則以該抗原限定的丹克隆抗體不具有創造性。

簡言之,本次審查指南修改明確了化合物、生物技術有關的審查實務操作,預期帶給相關領域專利權較佳的穩定性。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佈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91号)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2/14/art_74_155606.html (最後瀏覽日:2020/12/17)。

[2] 刚刚!《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公布,自2021115日起施行http://www.iprdaily.cn/news_26560.html (最後瀏覽日:2020/12/17)。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印度智慧局11月公告專利規則修正摘要

11月,印度智慧財產局公告專利之規則修正,根據專利法1970修正專利規則(Patent Rules 2003)。公告G.S.R. 689(E)、以及公告G.S.R. 652(E)分別修正有關官方費用收費、與優先權申請作業事項。規則解釋了申請程序規則,修已經公告後生效。以下分別摘要說明主要修正部分[1]

一、公告 G.S.R. 689(E) 有關官方費用之收費:

對於自然人、新創、或小實體,將專利申請權移轉給另一位非自然人、新創或小實體之申請人時,若因為規模差異在收取費用上有對於自然人、新創或小實體應收取的官方費用與對其他非自然人、新創或小實體應收取的費用有所差異,應在請求移轉申請權的同時由新的申請人補齊官方規費。

另外,並加新增規定。若一間已經提出申請的新創或小實體,在由主觀機關審查時因為時間到期、或因為營運規模超過原有主管機關認定的財務門檻限制時,不須補繳上述官方規費之差額。

二、公告 G.S.R. 652(E) 有關優先權申請作業:

若申請人提出以印度為指定國的國際申請案,未滿足專利合作條約第17.1(a)(b)(b-bis)之規定要求,根據該條約第17.1條之(d),申請人應依規定在印度智慧局規則第20條之(4)法定期限屆滿前,提交優先權文件。

若專利合作條約第51bis 1(e)項第(i)(ii)款適用,申請人應依期限提交其或其委託代理人確認過合於規定之英文翻譯本。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丹麥修正專利補充保護證書審查實務

丹麥專利商標局(Dan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DPTO)修正核准補充保護證書的程序實務[1]。根據歐洲專利醫藥產品補充保護證書規則(Regulation No 469/2009)3(d)條,符合規範之發明得受與補充保護證書(下稱:證書)[2]

該證書授權第一次核准上市之醫藥產品延長專利年限。不過根據DPTO之實務,若第二次許可具有另外得治療用途,則仍有可能根據第二次的產品上市許可,獲准證書。

DPTO解讀2020年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Santen案判決case-673/18,根據規則第3(d)條,先前已經獲得上市許可的醫療產品,儘管可能包含有其他的用途,上市許可仍不能被認定為第一次上市。

因此,DPTO修正實務操作。據此,若上市許可是延續先前上市許可,並且是為了已經獲得過上市許可的醫療產品之其他醫療用途,將不符合授與證書的要求。修正之規定,將同時適用在審查中、並新提出的申請案。不過,DPTO將不會另外依職權重新審查已經核准的證書。

2015年日商Santen根據有效成分ciclosporin獲得了產品Ikervis的上市許可;根據該上市許可,Santen再次申請第二用途之上市許可;然而,Santen的申請被法國工業產權局(INPI)駁回。該案經巴黎上述法院被提交制歐洲法院審理。

歐盟補充保護證書規則於2009年正式制定,基於該制度,獲得專利保護的醫藥產品因需要經過國家專責機關審查的期間,可以透過補充保護證書延長專利權保護期間至多5年。根據規則(No 469/2009),第3(d)條之上市許可,必須為第一次上市許可。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佈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潮流球鞋設計師遭Nike控商標侵權

街頭潮流、運動具有廣大的市場,現代社會讓穿著運動服飾成為時尚,運動品牌結合NBAMLB等賽事,建立起忠實的消費客群。NikeAdidas一直相關領域的名牌。不過,追求個性化的年輕人不以此滿足,故出現Warron Lotas等街頭潮流設計師,鎖定定制球鞋款客群。

當中,Warron Lotas的球鞋單款限量2,000雙更增添其收藏魅力[1]。不過近期,設計師Warron Lotas的鞋款卻引來Nike起訴[2]。今年1014日,Nike向加州洛杉磯地區法院起訴Warron Lotas,「廣告並銷售仿冒Nike Dunk系列鞋款」,也引起潮流界討論「玩翻」與「抄襲」之間的界線。

Nike的經典 Dunk系列滑板鞋,在球鞋體兩側具有大大的圓勾劃過,延伸並在腳背處連結,呈現出Nike的商標。Warron Lotas被控侵害此系列的三個鞋款:粉紅咖啡色的低筒Cherry、綠紅白的Classic、以及最具爭議橘色灰色的Pigoen鞋款。NikeWarron Lotas商標侵害並淡化Nike商標。

原版的Pigoen鞋款,如今在線上平台上拍賣喊價達到18,000美元。而Warron Lotas 被控侵權的設計,同樣具有向鞋背延伸的類似特徵,不過呼應13號星期五的主題,圓勾部分改為了電鋸殺人魔傑森的面具。11月中,遭起訴後Warron Lotas也推出了新的系列Reaper,作為Pigoen的替代品且不對外販售[3]

據報導,NikeWarron Lotas已經進入庭外保密協議。除了庭外和解,1211日,雙方也在庭上提出同意和解,若法官採納,將禁止Warron Lotas繼續侵害Nike商標並相關商品外觀(Trade Dress),包含法院的永久禁制令。Warron Lotas將不可繼續使用任何會令人產生混淆的商標、名稱、符號或標識[4]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佈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保加利亞專利法修正 12月生效

保加利亞專利及實用新型註冊法(下簡稱:專利法),於20201030日正式通過,124日正式生效[1]。據報導,本次專利法修正,涵蓋實體、程序,甚至為統一專利法院進行準備[2]。實體方面,將排除主要生物學方法之可專利性,此修正將使保加利亞專利法與歐洲專利條約一致化。

程序上,申請人將無須另外提交專利檢索暨實體審查申請,也因此申請人將失去藉由不申請「檢索暨實體審查」,進而「放棄申請案」之操作機會。除非申請人表示撤回,否則智慧局將公開申請案[3]

專利維護的期限屆滿與權利回復期限也大幅縮短。從3個月的回復期限,改為自知悉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舊法規定,自知悉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但不超過專利權利到期1年內,可以提出權利回復。

另外,職務上發明之規定也有微幅修正,新法允許有別於法定所有權人之合約安排。舊法規定除非雇主在收到受僱人通知發明發生三個月內提交專利申請,否則專利申請權將歸予受僱人。新法允許僱用人在僱傭契約中訂定三個月以上的提交申請期限,進而可能排除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權。

其他報導之修正,包括:專利部分之新法提供電子申請與電子通知回復智慧局之規範,將會有新的專利、實用新型以及補充保護證書電子註冊,另外也預期於未來引入專利申請電子送件。

另外,也此次修法也增訂了有關統一專利之規定,但相關規定只有在統一專立法院正式實施後,才會正式實施。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佈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1. 問題意識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證交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其組織型態,其中十八人董事會(含監察人三人)至少三分之一為主管機關的官派代表;合計有十六個(包括上市、交易、公司治理、監視部等不同的)部門。由上可知,當證交所執行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之公權力和特殊任務時,如對外與上市公司簽署上市契約,該契約的定性為何?惟若上市公司不遵守證交所任一之要求時,該公司應負如何之責任?證交所係受主管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營利私法人,惟當有權力之內部人對外為法律行為時,其法律效果為何?透過理解證交所與上市公司之關係,以便讓我們認知到證交所是為了投資大眾之交易安全而存在。

 

  1. 臺證交所之定性
    依照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指設置場所及提供設備,藉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而所謂「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則係指證交所為供有價證券之競價買賣所開設之市場。[1]雖然證交法明定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2]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自1961年設立證交所以來,即採用公司組織形態。[3]因此,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即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並規定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其經理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董、監事係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擔任,其官方色彩甚為明顯[4],惟亦難以否認其私法人的性質[5]
    此外,證交所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6]基此,證交所之設立,應於登記前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並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其之申請程序和其他必要事項。[7]因此,臺灣證券交易所依金管會之特許而設立,在其組織定性上,究屬營利法人說、國營事業說、行政委託受託人說抑或是區分說?惟實務見解多數採私法契約關係說,且肯認主管機關具公權力介入行為(如下圖所示)。[8]證交所雖是依據法律,經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之集中進行證券交易之有形場所,且受主管機關之監督;惟其本質上仍為一私營之法人組織,且須制定自律規範[9][10]

image

 

最後,證交所對下列事項進行詳細規定:有價證券之上市、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之買賣委託、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買賣種類、證券自營商或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暨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買賣單位、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結算日期暨方法、交割日期暨方法、買賣有價證券(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有關的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以及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11]具體而言,證交所應發揮下列職能:提供交易場所及基礎設施、規範具體的上市規定(辦理企業上市申請、准駁之程序、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及終止上市等)、建構證券交易機制(含接受買賣之委託、撮合等,公布交易行情、發布市場訊息及資訊傳遞等)以及市場管理功能(市場監控、上市公司事務和訊息披露等)。[12]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1. 商標權全球佈局之意涵
    商標權關乎企業興衰,從地方到全球,皆取決於企業經營者所選擇之註冊策略,而該策略又與企業或品牌業者所經營之市場和產業特性悉悉相關。因此,良好的商標權佈局即意味著企業商標與目標市場之連結度;相反,則將被不肖業者盜用或冒用,最終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情況出現。實務上,囿於中華民國的國際現實故實務上多有台商選擇至阿根廷巴西歐洲聯盟俄羅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地申請國際商標。因此,本文以下將會首先說明以國家別來進行國際商標布局的優勢為何。

 

  1. 商標權之註冊
    放眼全球,台商多選擇至南美洲最活躍之經濟體:巴西、阿根廷;或橫跨亞、歐兩大洲的俄羅斯聯邦;或位於亞洲中部的波斯灣東南隅的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又或者是歐洲聯盟等地方申請商標。除了區域經濟中心的客觀因素外,亦可能是基於其官方語言之相關後發優勢,本文從聯合國法定六種語文(除中文、英文外)處進行觀察,上述諸國剛好涵蓋了俄文、西班牙文以及阿拉伯文,並另外囊括葡萄牙文;試想以聯合國法定語文為指標進行商標申請之作法,將有助於台商在前述國家或以前述國家官方語言為語言之國家或地區進行商標布局和商品行銷之後發綜合優勢。以下分述之:

 

首先提出「基礎申請」
務上台商得先依產品或服務之市場定位或目標市場的法定語言而選擇赴巴西(針對葡語系國家市場)、阿根廷(針對南美西語系國家市場)、俄羅斯(斯拉夫語系市場)、阿拉伯大公國(阿拉伯語市場)或歐洲聯盟(歐盟市場)各成員國進行商標之首次申請、註冊;由「點」到「線」及成「面」—進行全球商標之跨國管理以實現其之後發優勢。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Preview: 2020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年度文章回顧

 

所長的話[1]

2020本所的專業文、各國IP法規新訊、公司法、證交法文、熱鬧的商業訴訟文和法普普法文之文獻回顧,「插圖做成的卡片」模式,本年度智財與商務(IP & Business)的各類專業文章繁251篇。

2020年是充滿危機的一年,除了面對全球政經局勢波動、區域合作變化外,同時還有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危機中,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持續關注局勢變動,並提供客戶因應的策略與建議。眾律對時事的追蹤與分析,也同樣透過文獻與讀者分享。以下,帶您回顧今年度的重要議題與觀察。

131380203_199200221821512_5885628766991683289_n

無論是以淺白的訴訟故事、普法介紹、新知分享、或生動精采的圖式說明,均是為了一個目標: 眾律期望以網路的力量,與國內外商業夥伴、台商朋友有更多交流的機會,也希望藉此連結本所國內外服務能量,為 貴公司提供完整的專業建議。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Facebook違反聯邦反托拉斯法

2020年12月9日,聯邦貿易委員會(下稱「FTC」)起訴了Facebook, Inc.(下稱:「Facebook」),指控該公司通過長達數年不法的反競爭行為(anticompetitive conduct)來維持其在個人社交網絡平台上之獨占地位。[1]FTC與46州、哥倫比亞特區以及關島的檢察長組成合作團隊[2],對Facebook進行漫長的調查;爾後,指控Facebook採取了系統性策略(systematic strategy),指出她在2012年收購其競爭對手Instagram,後又在2014年收購了移動消息應用程式(mobile messaging app)—WhatsApp,並對軟體開發人員施加了反競爭條件,以消除可能對Facebook造成未來的威脅。此種行為方式損害了競爭,使消費者幾乎沒有選擇個人社交網絡之機會,並使廣告商失去了競爭的好處。

是故,現階段FTC正在聯邦法院尋求永久性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內容包括:剝離Instagram和WhatsApp的資產(divestitures of assets)、禁止臉書公司向軟體開發人員施加反競爭條件;並且要求Facebook一旦有併購計畫時,即須尋求事先通知和批准,方能為之。FTC競爭局局長伊恩·康納(Ian Conner)指出:「個人社交網絡對於數百萬美國人的生活至關重要。」「Facebook鞏固和維持其壟斷地位的行為剝奪了消費者競爭的利益。我們的目標是減少Facebook的反競爭行為並恢復競爭,從而使創新和自由競爭得以蓬勃發展。」

另外,FTC起訴稱Facebook是全球主要的個人社交網絡服務,在個人社交網絡服務市場上擁有獨占地位。這樣的地位為Facebook提供了驚人的利潤。僅在去年一年,Facebook的收入就超過700億美元,純利超過185億美元。

根據FTC的起訴狀,Facebook將潛在的競爭威脅瞄準了Instagram,該公司是一家快速成長的新創企業,而且她是出現於個人社交網絡平台競賽的關鍵期,當時的個人社交網絡平台服務的使用者正從台式電腦轉變到智慧型手機,這一改變導致消費者越來越喜歡分享照片。此舉讓包括首席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在內的Facebook高管很快就意識到,Instagram是一個充滿活力和創新的個人社交網絡平台,並且對Facebook的獨占地位構成了生存威脅。

Facebook最初試圖通過改善自身產品來與Instagram進行競爭,惟Facebook最終選擇了購買Instagram而不是與其進行競爭。因此,Facebook在2012年4月以10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Instagram,這一作法一來抵消了Instagram帶來的直接威脅,二來又使另一個在個人社交網絡的競爭對手更難擴大規模。

大約在同一時間,Facebook認為「置頂」(over-the-top)移動消息傳遞應用程式(mobile messaging apps)也嚴重威脅了Facebook的獨占地位。起訴狀尤其指出,Facebook的領導層理解到並且擔心萬一成功的移動消息傳遞應用程式得以通過添加新功能或拆分成獨立的個人社交網絡應用程式,而進入個人社交網絡市場,並與其競爭。屆至2012年,WhatsApp成為移動消息領域明顯的全球「類別領導者」(category leader)。後來,Facebook又選擇購買其競爭對手而非與之進行競爭,並於2014年2月宣布達成協議,以190億美元收購WhatsApp。據稱,Facebook對WhatsApp的收購既消除了WhatsApp本身可能威脅Facebook個人社交網絡的獨占地位,又確保了任何未來的競爭威脅在擴大移動消息傳遞時遇到更多困難。

起訴還聲稱,Facebook多年來一直對第三方軟體開發人員訪問其平台的有價值的互連(例如,允許開發人員的應用程式與之交互的應用程式編程界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s, API)施加反競爭條件。此外,Facebook僅在不開發競爭功能以及與其他社交網絡服務連接或促進其開發的前提下,才將關鍵API提供給第三方應用程式。Facebook通過切斷API的訪問權限來執行這些政策,以阻止競爭對手的個人社交網絡服務,基於移動消息應用程式和其他具有社交功能的應用程式對其構成競爭的直接威脅。例如在2013年,Twitter推出了應用程式Vine,該應用程式允許使用者拍攝和共享短視頻片段。Facebook針對此舉作法並作出回應,選擇關閉允許Vine通過Facebook來訪問朋友的API的功能。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