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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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智慧局2020業務統計報告摘要

此報告反應2019年澳洲智慧局(IP Australia)的業務統計資訊。今年,澳洲智慧局主題著重在數位經濟已因應2020年以來的環境危機。IP Australia表示,智慧財產權支撐著包括:品牌、設計,等無形資產的投資,也是21世紀創造就業與成長的關鍵[1]

整體而言,2018-19年間,澳洲在智慧財產部分投資共396億澳元,反應出澳洲投資每十元就有一元投入無形資產。此報告的目標,便在持續提升對智慧財產權及其價值對各行各業的意識。2019年資料呈現出申請量下滑,反應2018年的國際情勢。

2019年,標準專利申請案總申請件數29,758件,相較2018年資料有0.7%的微幅下滑。此下滑,可以解釋為分案申請的減少。對於直接申請,分案申請於2019年減少了2.9%,相較於一般申請案下滑1.2%。過去十年間,澳洲標準專利申請量則保持有年均2.5%的成長幅度。

如同2018,2019年澳洲專利申請中外國申請數量佔91%,澳洲居民申請量則有微幅下滑,然而多數的澳洲居民申請數量下滑歸因於分案申請的減少。同時,專利核准數量也維持由外國申請人取得佔95%。來源國部分,最主要的申請案來源分別為美國、澳洲、中國、日本、以及德國。

澳洲2019年商標申請案總數達到75,622件。相比於2018年達到的高峰申請量下滑了5%。商標註冊數量則達到58,641件,相對2018的高峰下滑2%。2019年,澳洲居民申請商標共44,176件,佔總申請量的58%。不過,由澳洲居民申請之案件數量,相比2018年下滑4%,外國申請則下滑6%。

以來源國而言,外國申請案依申請案量排序主要來自美國、中國、英國、德國以及日本。美國是2019年最大的外國申請案來源。外國申請人部分,則以中國的華微、瑞士諾華、美國蘋果、韓國三星,以及美國強生,有最多的商標申請。

回到數位經濟,IP Australia發現在ICT相關領域,澳洲居民表現並不突出。經過比較IP Australia的業務數據以及OECD資料,IP Australia認為或許在特定市場區位,澳洲能能展現優勢,然而對於澳洲經濟而言ICT相關領域並非主要布局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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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智慧創新報告摘要

2020年12月底,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出版了專利與第四次工業革命報告,提供公共討論的資料與觀察結果。根據EPO定義,第四次工業革命(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4IR)系指朝向資訊導向經濟(Data-Driven Economy)發展之技術趨勢[1]

根據報告,直到2023年估計將有超過290億台設備可以連結至全球的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其中多數設備將創造即時資料。經過與其他技術合併,例如大數據、5G、或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將能取代過往由人類執行的重複性理解性工作。

EPO發現,過去十年4IR創新發展有戲劇性的加速,並佔超過2018年全球創新的10%。自2010至2018年間4IR創新年平均專利申請成長接近20%,相比於2000至2009年的年平均成長12.8%。另外,年度國際專利家族申請量從2010年起成長了將近五倍。總結而言,智慧物聯專利占了2018年所有申請量的11%以上。

從國家做分別,則美國依然在4IR領域保持領先地位,儘管韓國與中國在此領域正快速成長。歐洲,則儘管在瑞典或瑞士等國表現突出,整體而言相對落後。從2000年至2010年間,有接近1/3的國際專利家族申請來自美國,並且在各項子領域均表現突出。自2010年後,美國更以18.5%的平均年成長率,進一步強化其領先地位。歐洲與日本,分別佔1/5的申請量,中國則佔約1/10。

動態間,EPO觀察到美國、韓國與中國的領先與快速提升趨勢;相對地,歐洲與日本申請人自2010年之後,申請數量成長趨緩。在2010年至2018年區間內,申請量最高的前10大申請人,共佔總專利家族數量的23.8%,相對於2000年至2009年間的18.5%有所提升。

EPO統計前十大智慧物聯專利申請人,包括:4間美國公司、2間韓國公司、2間歐洲公司,日本與中國公司各1間。依申請量排序,分別為韓國三星、韓國樂金、美國高通、日本索尼、中國華微、美國英特爾、美國微軟、歐洲愛立信、歐洲諾基亞、以及美國蘋果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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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USPTO 1月1日起國際專利申請官方費用調整

202111日起,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調整部分規費。繼2020111日調漲17041714兩項費用後,專利合作公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相關部分費用再度調整,合計共十二項[1]。摘要如下:

1701 國際申請費(不經過ePCTPCT-EASY.zip進行電子送件,且未超過30頁):

$1,337調漲至$1,344 (美元),依近期匯率估約當新台幣37,955 (增加約198)元。

1710 國際申請費(經由ePCTPCT-EASY.zip進行電子送件,且未超過30頁):

$1,229調漲至$1,235 (美元),依近期匯率估約當新台幣34,877 (增加約170)元。

1702 國際申請費(未超過30頁):

$1,446調漲至$1,453 (美元),依近期匯率估約當新台幣41,033 (增加約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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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通過CASE法案 目標未經授權線上串流

20201221日,美國在因應Coivd-19綜合議案表決中,通過了替代性「著作權小型爭議執行法案(Copyright Alternative in Small Claims Enforcement Act, CASE) 」。CASE法案之核心系於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 USCO)中,設立一個小型著作權爭端解決機制。此法案的目標,是在打擊網路串流獲利的非法業者。

CASE法案,在USCO內增設了著作權委員會(Copyright Claims Board, CCB)。CCB的任務在裁定爭議金額小於$30,000美元的著作權爭議案件。此金額不包含代理人費用。CCB將由國會圖書館員(Librarian of Congress)指定3位任期六年之著作權爭議官(Copyright Claims Officers),第一屆分別任4年、5年、6年。著作權爭議代理人則將受雇輔佐爭議官[1]

經過CCB之裁定,可視為美國法title 28第651條規定之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若在CCB與聯邦法院同時有程序進行中,聯邦法院應暫停程序待CCB裁決。根據CASE法案規定,參加CCB程序的雙方必須為自願參與,且任一方得選擇性退出程序。得提起CCB程序之爭議事項如下[2]

  1. 依CASE法案第1504(c)(1)條之著作權侵權主張
  2. 依CASE法案第1504(c)(2)之未侵權聲明
  3. 依CASE法案第1504(c)(3)主張著作權侵權之虛假陳述
  4. 依CASE法案第1504(c)(4)未回應CCB爭議之法律或衡平抗辯

 

原則上,CASE法案受到各界創作者支持,因為透過CASE法案,個體著作權人,如:藝術家、設計師等,將可以不發動訴訟來挑戰侵權。然而,美國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指出,CASE可能導致網路使用者會因為分享串流貼圖(如:謎因)遭到裁罰。不過,華盛頓非營利組織Public Knowledge認為,目前效果尚不明確[3]

經過2020年12月27日總統川普簽署後,CASE法案正式生效。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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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欺負誰?美國女童軍持續為了商標與男童軍對抗

美國女童軍(Girl Scout of America, GSA)與美國男童軍(Boy Scout of America, BSA)均已超過100歲了。長久以來男女童軍相處良好,直到BSA宣布自2019年開始,男童軍將改稱為童軍 BSA(Scout BSA)並接受女孩申請加入後,美國男女童軍的關係開始變調[1]

多年的鄰居也可能產生商標權利問題。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這個問題至2018年底GSA(女童軍)向曼哈頓聯邦地區法院,控訴BSA(男童軍)侵害女童軍的商標權,正式進入法庭。2020年12月24日女童軍再向法院提交意見備忘錄(Plaintiff’s Memorandum)爭議繼續發酵[2]。如今訴訟持續進行。

「Scout me in!(讓我一同童軍)」,是BSA這個年歲108組織的性別平等宣傳標語。然而GSA對BSA多元包容的品牌再造不滿,主張BSA無權藉由使用童軍(Scout)一詞,以連結至對女孩的服務。女童軍表示這將產生各種導致消費者混淆(Confusion  Consumer)的後果。GSA指出,提起訴訟是為了消除這種不確定性[3]

美國女童軍(Girl Scout of America, GSA)註冊有美國圖樣與文字商標約15個,包括:Girl Scouts(女童軍)、Daisy Girl Scout(小雛菊)以及Girl Scout Cookie Sale(餅乾特賣會)等。男童軍則自2019開始,向女性推廣兩項專案:「幼狼(CUB Scout)」以及「童軍BSA (Scout BSA)」,原稱作男童軍(Boy Scout of America)。

GSA舉例,已經在伊利諾州、西麻州有男童軍組織在幼狼招募活動上,誤用女童軍(Girl Scout)資料與圖片;同時,在俄亥俄的男童軍則試圖刊登有女童軍商標的文章在當地報章,標題為「男女童軍招募成員(Boy and Girl Scouts Looking for Members)」。12月24日GSA提交的意見備忘錄,旨在反駁BSA的簡易判決(Summary Judgement)請求。

美國女童軍最早在1970年意識到童軍活動(Scouting)等詞彙經由大眾傳播可能產生誤會。1971年開始,男童軍也透過特別計畫允許女孩加入,不過直到2017年,女性會員占美國男童軍的會員總人數仍僅有2.4%。2017年初期,經歷持續的會員人數下滑,美國男童軍決定開放女性加入,甚至成立單位因應女童軍可能的反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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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離岸公司」(專題二)—分論「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SPC是指根據《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下稱「維京公司法」)第7部分註冊公司。簡而言之此類公司有助於合法地在同一法律實體中的各個獨立投資組合間劃分資產和負債;前述資產是指:(1)隔離投資組合資產,即每隔離投資組合資產和負債;或(2)公司一般資產,即不含在任何獨立投資組合中資產;這使到特定隔離投資組合債權人只能對該隔離投資組合資產進行補救,且若此資產不足以償債權人對一般資產債務,則該資產不得作為投資組合;也就是說,透過這樣的資產結構,得以在隔離投資組合之間合法地隔離其資產和負債,相較於其他類別結構而言其能提供強的破產保護機制[1]

 

所謂「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係指符合維京公司法138條第4規定法人實體(Single Legal Entity),其得創建一個或多個獨立投資組合,而該獨立投資組合內部或該公司內部獨立投資組合(每個單獨的投資組合均應單獨標識或指定,並在這種標識或名稱中標示「單獨的投資組合」(“Segregated Portfolio”字樣)不構成與公司分離之法人實體,以將獨立投資組合內或代表獨立投資組合持有公司資產負債與公司資產負債隔離在公司任何其他獨立投資組合中或以其名義持有股份,或不在公司的任何獨立投資組合中或代表該公司資產和負債而持有股份;具體而言,依維京公司法159條規定,要求獨立投資組合公司獲得委員會(the Commission)(委員會2001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法》設立金融服務委員會英文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之核准方能創建獨立投資組合[2],則該公司除非獲得該委員會事先書面核准[3],否則不得創建獨立投資組合;若該類公司未經委員會之核准逕行成立,即屬犯罪,一經簡易程序判決處罰款美金10,000[4]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之設立[5]

首次,需已獲證監會書面批准之股份有限公司,得成立為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惟若已經註冊成立,則由註冊官註冊為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惟證監會僅能基於以下情況,方以書面形式來批准此類公司之成立或將現有公司註冊為獨立投資組合公司:1)依據《2008年維京群島保險法》獲得保險人之資格;(2)已在或將在其註冊成立時,被確認為專業基金(Professional Fund)或私人基金(Private Fund)或已依據《1996年維京群島共同基金法》註冊之公共基金(Public Fund;3)已註冊或未註冊成立之公司:其一係依據《2010年維京群島證券及投資商業法》(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10)成立之投資商業公司、其二係依據《2008年維京群島保險法》授予保險經理(Insurance Manager)或保險中介人(Insurance Intermediary)之資格;(4)進行受《1990年銀行和信託公司法》(the 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Act, 1990)、《1990年公司管理法》(Company Management Act, 1990)或《2009年融資和貨幣服務法》(Financing and Money Services Act, 2009)規範之相關活動。最後,除非證監會給予書面批准,否則註冊官不得將公司註冊為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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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離岸公司」(專題一)—註冊總論

首先,依據《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The 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下稱「維京公司法」),該法律所明定之公司類型可分為以下5種類型:(1)股份有限公司(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2)無權發行股份擔保有限公司(a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that is not authorised to issue shares);(3)獲授權發行股份擔保有限公司(a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that is authorised to issue shares);(4)無權發行股份無限公司(an unlimited company that is not authorised to issue shares); 以及(5)被授權發行股份無限公司(an unlimited company that is authorised to issue shares)。[1]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依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提出公司成立之申請時,僅能由建議的註冊代理人(Proposed Registered Agent)代為提出之,且當地公司註冊處之註冊官(the Registrar)不得接受任何其他人提出的公司成立申請;爾後,當符合前述規定時,得向註冊官申請以註冊方式成立公司,並由該註冊代理人(the Proposed Registered Agent)簽署之符合維京公司法第9條的備忘錄(Memorandum),註冊代理人且需簽署批准表格中之文件,以便表明其同意擔任註冊代理人;惟除無權發行股份之無限公司外,由建議之註冊代理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簽署之;另外,若是成立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的情況,則須依據維京公司法第137條1項規定,持有委員會(the Commission)書面批准以及訂明其他文件;總之,註冊代理人是指備忘錄中指定為公司之首位註冊代理人(the first registered agent of the company),以便代理公司向註冊官提出有關之申請。[2]但尚有一種情況,即公司註冊為限制目的公司(Restricted Purposes Company)之情形,公司持有之成立證書或公司延續證書(the certificate of continuation)需陳述該公司為一家受有限制目的之公司;若是缺乏依據維京公司法第6條或第181條規定在提交之有限責任公司之備忘錄中聲明其乃受有限制目的之公司,則往後其不得再註冊為該類型公司。[3]

最後,當經註冊官確認公司符合上述註冊要求後,依相關規定逕行為公司之註冊登記並提供以下文件:(1)註冊文件(register the documents);(2)為公司分配唯一編號(allot a unique number to the company);(3)以批准的格式向公司簽發成立證書(issue a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to the company in the approved form);註冊成功之公司,且受本法之約束。[4]

 

[1] The 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 Section 5.

[2] The 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 Section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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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商標檢索:工具與資源

直至2019年西班牙文是英文、法文及阿拉伯文以外,最多國家使用之官方語言。根據Cervantes Institute資料若以人口數統計,則全球約有5億人口以西班牙文為母語或第二語言,使用人口數是除英文、中文以外第三之語言[1]

歷來國人以英文之認識較為深刻,對西班牙、葡萄牙相關語系文化之接觸相較缺少。由於西、葡語系使用人口廣泛,實具有了解之價值。相對地,尤其對於相關文化圈,如:中、南美洲與加勒比海地區等國,也較少有機會直接接觸。

全球國際貿易的步伐持續深化。2018年,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PTPP)生效[2],也標誌著太平洋沿岸不同文化背景國家間的交流互動進入新的階段,簽訂協定的11國當中,除了包含東南亞、太平洋、北美洲各國外,也包含南美重要國家,如:墨西哥、智利、祕魯等。

對台商朋友而言,上述國家無疑多是重要貿易夥伴。只是期待交流前也需要作好準備,對於了解、認識中南美中與拉丁語系市場前,商標布局的準備工作更不可或缺。

如同在台灣申請商標時,可以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公開商標資料庫事先進行檢索,根據中南美洲地理位置與國家劃分,本文也羅列了24個拉丁語系國家商標檢索資源與可及性。檢索工具中,以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的全球品牌資料庫(Global Brand Batabase)以及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的TMview系統最容易接觸利用。

舉例而言,WIPO的資料庫便包含墨西哥1905年以來共1,740,457件、智利2001年以來602,514件、哥斯大黎加自1800年起共344915件商標案件資料。此外,使用者也可以嘗試透過各國智慧財產主管機關之公開商標資料系統進行檢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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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正式脫歐最後一天! 商標申請新制新年起上路

根據歐洲商標規則第1(2)條、歐洲聯盟條約第50(3)條及英國脫歐協議第126127條,原則上,在英國脫歐生效後歐洲商標將不再於英國受保護(包含:直布羅陀、曼島等英國屬地)。

在英國,於過渡期(Transition period)過後的歐盟共同體商標(EU Trademark, EUTM),將以「相應商標(Comparable Trademark)」的方式受到保護。請注意,此保護僅給予過渡期以前核准之EUTM過渡期將於2020年底正式結束!自20201月至1231日止,經歷過渡期間共11個月[1]

EUTM的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日早於過渡期間的前提下,有權保留原EUTM的優先權日,申請英國「相應商標(Comparable Trademark)」;不過,為此商標權人必須在過渡期結束後9個月內(最晚至2021931日),依據英國脫歐協議第59條,向英國智慧局(UK IPO)提出申請[2]

有關以上EUTM的英國部分(UK Part)保護,應參照英國脫歐協議第54條規定[3]。歐盟法本身並未提供轉換保護的法律基礎。值得注意的是,若EUTM在過渡期最後一天前,由於進行中的相關程序而被無效或撤銷,原則上相應的英國商標也會同遭無效或撤銷。

若要將歐盟商標申請案直接轉換(Convert)為英國商標申請案。由於過渡期間後英國將不再是符合歐洲商標規則第139(1)條的歐盟會員國,因此EUTM 僅允許在過渡期間結束前提出轉換申請的申請案,轉換為英國商標申請案(UK Trademark Application)

申請上,對於個別向英國智慧局(UK IPO)申請的註冊商標或商標申請案,則原則上不受影響;而對於英國居民與公司而言,也得繼續向申請EUTM若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本所聯繫。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在英國脫歐的變動時刻,保護好您的重要權利。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佈局、智財取得及權利維護經驗,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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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允許透過視訊會議提供證據 

經12月15日行政會議決議[1],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將允許透過視訊會議(Video Conference, VICO)方式提供證據,同時對應修正歐洲專利協議執行規則第117、118條。修正之規則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代表未來無論是否有舉行口頭程序(Oral Proceedings),都可以採VICO方式向EPO提供證據。

依據歐洲專利協議執行規則[2],EPO或相關人可依是否有必要透過VICO條件決定提交證據的方式,並註明日期、時間、地點與舉行方式。在證人或專家收到上述舉行證據提交程序的召集通知(Notice of Summon)後2個月內,必須給予證詞。根據官方通知,若口頭審理程序是以VICO方式舉行,則證據提交程序也必須透過VICO方式辦理。

EPO並發布公告,以下摘要EPO公布之VICO證據提供作業說明[3]

 

一、收到召集通知(Summon Notice):

應在收到通之2周內以書面回覆EPO是否參加程序以證人身分出席並作證,並說明作證時使用之語言(Language)。另外,以另外書面告知EPO寄送會議連結與電話號碼之聯繫方式。EPO視相關資訊為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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