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在Medium閱讀

image

歐洲專利局與國際授權主管總會強化合作

在去年簽訂合作備忘錄的基礎上,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與國際授權主管總會(Licensing Executives Society International, LESI)於11月16日正式簽訂了第一個合作工作計畫,於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意識、協助全球創新者,促進對歐洲專利系統的有效運用[1]

該合作計畫涵蓋2020-21年,包含超過30場研討會、訓練、座談會以及和作出版活動。在過往EPO-LESI快速成長技術研討會基礎上,核心在促成未來共同合作。會中,EPO局長Campinos強調,與LESI合作重要性將在協助企業透過投資研發,並有效運用專利發明以及智慧財產系統,面對經濟挑戰。

LESI是鼓勵技術智慧財產移轉、授權的全球性非營利專業組織。去年,EPO與LESI針對快速成長技術產業(High-Growth Technology)舉辦研討會,吸引來自34國超過300位專業人士,分享歐洲觀點之智慧財產授權運用實務。

快速成長技術產業往往介於中、小企業或新創階段,同時也被認為是歐洲經濟成長的動力來源。同時,對於成長中的產業,智慧財產尤其能發揮重要的功能。LESI指出,雙方合作將鼓勵新領域的知識分享與將專利技術帶至市場端。企業也將技術重新導向,以適應新常態。

2019年研討會中,EPO首席經濟學家Yann Ménière指出,約2/3中小企業會將其技術商業化;其中,又有約一半會與外部夥伴合作,以授權合約、合作研發或分拆方式,共同開發[2]

近期因疫情影響,數位活動舉辦的工具以及資源也越加豐富。也有助未來雙方合作活動透過線上方式發布、宣傳。舉例而言,EPO的PatlLib 2.0便是向歐洲、全球分享資訊的重要平台[3]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慧財產保護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國際布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被起訴的時代:紐約時報起訴時代雜誌商標侵權

11月20日,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 NYTCo.)向南紐約地區法院起訴時代雜誌(Time Magazine)[1]。紐約時報主張,時代雜誌的名人專訪TIME 100 Talks系列[2],侵害紐約時報商標TimesTalks。兩家發行百年的編輯社,為三字走上法庭。

自2001年開始,紐約時報註冊有TimesTalks商標(註冊證號:3,697,025),定位在紐約時報的名人採訪專欄。相對地,時代雜誌於2020年開始,推出了同為名人採訪專輯的TIME 100 Talks系列文章。然而,時代雜誌註冊商標時沒有通過,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TIME 100 Talks可能會與TimesTalks產生混淆[3]

不過,時代雜誌從2017年起,已申請了Time100商標。透過聲明,時代雜誌並指出在Time100後附加的talks (談話)一詞,實際是許多產業常用的詞彙。時代雜誌稱,對於紐約時報關注TIME 100 Talks系列的成功,感到受寵若驚(flattered),然而認為紐約時報的控訴令人困惑[4]

儘管時代雜誌作出了聲明。紐約時報在起訴狀中認為,時代雜誌原本可以選用其他有相同意義但不會造成混淆的用詞,例如:Speaks (與談)、Discussions (討論)、或Chat (暢談);然而,時代雜誌仍選擇了Talks (談話),使得系列製作產生混淆,使得紐約時報的名聲與商業聲譽受到損害。

紐約時報起訴狀中請求排除時代雜誌繼續使用TIME 100 Talks與其他相關,可能產生混淆的標識、域名、重製物或相近似顏色的外觀,也包含TIME for Health Talks以及其他包含Time 與 Talks的標識。

時代雜誌於1923年發刊。紐約時報創刊於1851年。兩間報社參與過近百年歷史,累積多年文字產出與發行,卻為了三字進入法庭,反映商標在商業市場中功能有別其他文化的創作類型。在變化快速的資訊時代,需要能讓消費者停下腳步的商標。

本案後續發展,仍待南紐約地方法院審理。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慧財產保護以及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國際布局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G20發布全球智財挑戰會議共同聲明

為了共同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努力,並且因智慧財產屬於國際貿易不可或缺的部分,10月26日G20國家第1屆全球智財挑戰(Global IP Challenge Forum)會議在沙烏地阿拉伯主辦下舉行。參加者為G20國智慧局長組成的IP20+,討論與智財相關之全球議題[1]

此外,世界智慧財產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以及國際智慧財產組織亦派代表與會。會中,點出Covid-19疫情帶來的影響、與如何加強國際合作等方向。儘管是第一次IP20+對話,但藉由未來對話深化,有機會強化G20在國際智財政策發展扮演的角色。會後,IP20+發表共同聲明[2]

  • 交換智慧財產政策資訊:交換有助對抗疫情與緊急事件的智財政策與作法。
  • 鼓勵在支持智慧財產權同時,自願性分享科學技術知識:促進自願交換科技智財資訊,有助研發人員在疫情與緊急事件中尋找解決方案。
  • 共同探索智慧財產局程序與實務:分享疫情下G20智慧局有關官方期限延長、費用減免等措施,以及鼓勵對非G20會員適用相關優惠。
  • 交換數位科技應用有關經驗:數位技術已經成為帶領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也是智慧局運作不可或缺的工具,此方面包含遠端辦公、電子服務等應用。
  • 增進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之角色:IP20+認可WIPO之專業與所具備智慧財產與創新經驗,也再次強調在聯合國架構下WIPO之重要性。
  • 加強G20會員國之智慧財產合作:強調與跨政府組織合作之重要性,應由官方、私人部門共同合作以促進創新並對抗疫情、回復經濟。
  • 共同表達未來舉行IP20+會議的意願:全球智慧財產會議提供意義非凡的機會,讓IP20+可以討論智慧財產對全挑戰的貢獻,IP20+並共同表示未來願意舉辦類似的會議。

G20國家代表了全球80%經濟產出,2/3全球人口,以及3/4國際貿易總額。在智慧財產方面,更佔全球96%的專利申請、91%商標申請、以及94%設計申請案量。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布局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您可能有興趣:

一、台商的全球貿易布局            台商全球布局與國際貿易法/ 眾律法學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發表新版智慧財產證書

自1990年代起,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CIPO)便延續使用既有的商標、工業設計以及著作權註冊證書樣式。不過,既9月1日專利證書樣式改版後,其他註冊與核准證書也接著進行現代化[1]

新版的智慧財產權利證書樣式更為簡潔。雖然新的證書仍會透過郵寄方式寄發,但是不再會伴隨專利包裹(Patent Package);證書以外的資訊,將透過線上加拿大專利資料庫發布[2]。專利包裹(Patent Package)包含專利說明書等文件。若仍需要紙本的專利包裹,可以另外申請,並須繳納費用。

此次更新多受益於CIPO資訊系統現代化,該資料庫的更新屬於CIPO五年營運計劃的任務之一。自2017至2022年間,CIPO設定目標在提升服務與客戶體驗方便,包含了數位化與增進效率與效能的目標。數位化的項目,希望涵蓋申請與權利管理等階段。可以讓客戶利用線上作業遞交申請[3]

CIPO專利系統去年更新起,系統便允許線上檢索並閱讀自1978年以來的完整專利資訊,包含可以觀看完整專利說明(Description)。在此之前,僅能檢索閱讀摘要(Abstract)。同時,客戶也能在系統看見預計審定日(Forecasted Issue Date),更便利客戶掌握狀態,管理進行中的申請案件[4]

對應公開專利說明,資料庫新增了文字檢索功能、以及登記之權利人,兩種檢索進階檢索功能。相關介紹,均可在協助頁面取得進一步說明。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布局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您可能有興趣: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捐獻原則(Principle of Donation)為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2002年在Johnson & Johnston Associates, Inc. v. R. E. Service Co., Inc一案中完全確立的原則。其目的是為防止「等同原則」被濫用而建立的制度。之所以如此規定,是考慮到專利申請人有時為了更容易地獲得授權,權利要求採用比較下位的概念,而說明書及附圖又對其擴張解釋。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主張說明書所擴張的部分屬於等同特徵,從而不適當地擴大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比如甲為專利權人,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內容是:「受保護的技術方案由『A+B+C』三個技術特徵限定,其中特徵C的內容為『使用鋁片』。」 但在專利說明書中,對特徵C的描述為「最好使用鋁片,亦用不鏽鋼片替換」。倘若乙擅自實施技術方案由「A+B+C’」三個技術特徵限定。其中特徵C的內容為「使用不鏽鋼片」,乙行為也不成立等同侵權。原因在於即使乙使用該技術時,「特徵C」與「特徵C」是等同特徵,而在說明書中「使用不鏽鋼片」這一特徵僅在說明書(或實施例)中被描述,在權利要求書中並未記載。因此,這一項技術方案則被視為由專利權人自願捐獻給了公眾。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捐獻原則: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中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在中國一案例中,權利要求中限定了「大豆粉」,而在被控侵權方法中限定的是「豆腐渣粉的大豆纖維D」。該案中國最高院的觀點是「說明書已經將大豆粉與大豆『提取物粉』作為兩種並列技術方案予以公開,由於專利權人未將大豆『提取物粉』納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應當視為其已將大豆『提取物粉』的技術方案排除在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外。」換言之,依據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因為權利請求未記載說明書或者附圖描述的技術方案,不屬於等同特徵限定的專利權保護範圍,權利人對於該「大豆粉」與「大豆提取物粉」等同主張不能成立。可見,屬於大豆「提取物粉」的「豆腐渣粉的大豆纖維D」也被排除在專利的保護範圍之外。

綜上,如果專利人僅在說明書及其實施條例中描述了一項技術方案,但權利要求書並未記載,則在他人使用該項技術方案時,不能適用「等同原則」認定該技術方案與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一項技術方案等同,從而認定他人構成等同侵權。該技術方案則被視為由專利權人自願捐獻給了公眾。

 

參考資料來源:

Johnson & Johnston Assocs. v. R.E. Serv. Co., 285 F.3d 1046, 2002 U.S. App. LEXIS 5171, 62 U.S.P.Q.2D (BNA) 1225 (Fed. Cir. Mar. 28, 2002)

裁定書 (2017)最高法民申5147號 (2017年12月28日)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Dr Kuo-Hua Fan Author Photo

Dr. Kuo-Hua Fan

Author, World Trademark Review International Correspondence

PhD,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UPL)

 LLM-IP & Busines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UC Berkeley)

Bachelor, Economics & Financial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1122日,「人工智慧與法律國際學術研討會:一場AI與法律的國際思辨」於台中科學園區管理局舉行[1]。本所 范國華所長受邀擔任與談人,探討人工智慧發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中,著作權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議題。

本屆研討會涵蓋面相全面,涉及AI應用管制、技術法規以及AI對現有制度帶來的影響。由於AI技術發展快速,各國無不對AI充滿想像,同時又戒慎面對AI對社會帶來的影響。應人工智慧法律國際研究基金會提供平台,為國內前沿科技立法帶來更多分享觀點、促進交流之機會。

尤其,國內技術與制度發展同時,也需要促進從國際法例、經驗中借鏡,完善不同面向之機會與風險考量。以台灣的角度而言,智慧製造正是轉機所在,過往製造與代工累積的技術、能量恰好是AI可以發揮的理想舞台。然而,AI的應用帶來的效果,與如何有效管理,仍待國內探索。

對此,22日研討會從智慧財產角度切入,除了一方面論及AI創造力與現有智慧財產制度比較下出現的規範差距,也討論AI應用中智慧財產保護效力的衝擊。從著作權、專利乃至個人資料保護,國際趨勢等,帶來全面性的議題探討。

本所所長范國華律師,就著作權與個人資料保護議題,展開現行法規與國際法例之檢視。范律師首先從技術面歸結法律制度的運作,范律師認為需要經過使用大數據從事演算法建模的過程,AI人工智能才可以被製造出來。

因此在AI建模階段,數據的使用上,可能涉及大量的個人資料的搜集、分析、傳輸與使用;也可能使用到大量他人的文字、影像等著作權。AI演算法完成之後,利用AI產出的成果是否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標的,也是應該被關注與檢討的議題。

簡言之,范律師建議著作權之保護,延續智慧財產制度保護創作之精神,仍以「人為介入創作的多寡,為是否當給予著作權保護之判斷依據」。然而,最少的人力投入界線何在,還待實務探究並以個案判斷為之。討論中,范律師以美國政策、輔以歐盟為參考,並以中國實務判決檢視現行法規之適用。

AI之所以能再次站上世界舞台,主要受益於物聯網的發展,配合大數據讓機器學習成為可能,尤其5G的發展更是加速了AI在各個產業領域被廣泛應用的可能性。然而,實際上現有的AI技術仍在發展階段。除了應用上AI存在準確性問題,於倫理上、管制方法上、管制成本上仍存在實務困難。「當為面要有存在面的基礎」,范律師認為,對於技術的政策探討,同時也須配合存在面之基礎,逐步推展。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20201109-2 (20201116) 沙烏地阿拉伯 眾律協助客戶布局商標 僅20日通過實質審查

沙烏地阿拉伯 眾律協助客戶布局商標 僅20日通過官方審查

本所接受客戶委託布局沙烏地阿拉伯商標,自提出申請文件後,於短短20天通過官方審查進入公告階段,為客戶在國際布局節省寶貴的時間。

沙烏地阿拉伯是「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又名:海合會,GCC)」會員國之一。沙烏地阿拉伯自2014[1]開始採用《海灣合作委員會商標法》及其《執行規則》[2]。根據海合會商標法,沙國商標局對於商標申請案,應於受理後90日內完成審查[3]。而因本所妥善的準備申請文件,只花了1/5的時間即通過官方審查。

儘管,依規定商標局應在申請後90日完成審查,若未通過會再經過商標委員會複審、行政訴訟上訴等程序[4],以致於申請期間延長。一般向沙烏地阿拉伯申請商標,申請到註冊花費時間短至5個月[5],長至12個月左右[6]

獲得通知審查核准後,還需要經過60日的公告。在公告期間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提出對本案之不服[7]。若經過公告無人異議,則可依法註冊獲得商標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商務、智財布局、權利維護案件,為您的國際布局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若您有任何與沙烏地阿拉伯商標相關的需求,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您可能有興趣: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美國專利商標局2021年商標費用調整

商標費用調整確定

近三年來,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首次設定並調整商標以及商標上訴委員費相關費用[1]。新的收費將於202112日起實施。

費用調整之背景

遵循201812月之聯邦費用訂定標準,USPTO啟動兩年費用、成本以及收益檢討,結果發現為了因應成本提升以及為維護商標必要營運,費用調整有其必要。其中,包含執行USPTO20182022年的策略計畫。

調整之費用摘要

經調整的主要費用項目,包含申請及申請相關費用、註冊後費用、請願與抗議、商標上訴委員會等部分費用:

申請與及請相關費用(Application and application-related fees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ium閱讀

image

塞爾維亞智慧財產局採用共同審查實務CP5:拒絕商標的相對事由

塞爾維亞共和國智慧財產局(IP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IPORS)近期更新由歐盟智慧財產網絡建立的共同審查實務相對事由(Common Practice of Relative Grounds (CP5)-Likelihood of Confusion (Impact of non-distinctive / weal components))[1]

去年,IPORS實施共同審查實務圖形商標之識別性篇(CP3-Distinctiveness—Figurative Marks containing descriptive/non-distinctive words)。所謂共同審查實務(Common Practice, CP)是由IPORS和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合作在國際框架下建立的成果。

EUIPO近年透過歐盟智慧財產網路,積極推動各國智慧財產制度和諧化(Harmonization),以促進歐盟各國智慧財產法規的一致性,增加貿易流通的機會。這次的共同審查實務,包含四大目標:

  1. 定義用以評估識別性的商標:當評估混淆的可能性時(Likelihood of Confusion, LOC),先前商標(earlier marks)應該整體檢視,應同時檢視先前商標與後來的標識(Later marks)並優先評估相似的部分。
  2. 訂定評估識別性的準則:根據歐盟判決C-342/97號,要決定標識的識別性特徵,各國法院必須依照標識整體能否辨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3. 訂定LOC對低識別性共同部分(Common Components)之影響:對於低識別性的標識,評估LOC將把整體注意力放在有差異的部分。
  4. 訂定LOC對於不具識別性共同部分之影響:對此,LOC的評估將整體注意力放在有差異的部分。

以上僅摘譯CP5主要的原則。不過,實際LOC的判斷仍在個案評估基礎上,CP的用意在作為判斷之原則,確保歐盟各國商標局能作出相近、且可以預期的審查結論。今年1月,塞爾維亞通過商標法修正案,推進與歐盟商標法規的和諧化。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權利維護之經驗,為您的全球布局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1] Serbian IP Office implements CP5: Relative Grounds of Refusal –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impact of non-distinctive/weak components) https://www.zmp.eu/new-serbian-trade-mark-law/ (Latest viewed: 2020/11/18).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