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在Medium閱讀

image

 

Dr Kuo-Hua Fan Author Photo

Dr. Kuo-Hua Fan

Author, World Trademark Review International Correspondence

PhD,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UPL)

 LLM-IP & Busines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UC Berkeley)

Bachelor, Economics & Financial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Zoomlaw’s new report ‘Draft regulations will improve quality of trademark agents in Taiwan’ is now published on World Trademark Review (WTR)!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image

RCEP於區域智慧財產貿易規定摘要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20201115日簽署通過,形成亞太地區十五國自由貿易區。此協定最初由東南亞國家聯盟(簡稱:東協十國)發起,加入中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

RCEP地區涵蓋超過22億人口,並國內生產總額佔全球26.6兆美元,約全球三分之一;RCEP之通過預期促進地區產業與價值鏈整合,也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之自由貿一區之一。另外,儘管印度尚未加入,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領導人聯合聲明》中[1],仍對印度加入表達開放與歡迎。

其協定內容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規則、電子商務、智慧財產等領域。以下,摘要RCEP有關智慧財產之規定。訂定於第11章智慧財產權部分,包含14節共計83條,並附《附件一 特定締約方過渡期》、《附件二 技術援助請求清單》[2]

 

一、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1. 廣播權的保護更為完整:10至第13條,規定表演者和錄音製品的作者專有權、廣播(Broadcasting)權、以及對廣播業者的保護措施。相較TRIPs以及TPPRCEP提供廣播明確的保護[3]
  2. 一般技術保護限制:1416條,儘管日、韓要求規定更強的技術保護措施,通過之條文近似於一般雙邊貿易協定之技術保護措施規定要求。其中,第15條韓國特別強調要求有效防止製作權與相關權利的網路或數位侵權行為,另外日本亦提案揭露網路侵權使用者帳戶資訊[4]
  3. 防止政府軟體侵權:類似TPP協議,明確要求政府應合法使用軟體。
  4. 著作權的例外:RCEP納入了TRIPs的三階段判斷標準。此外,澳洲則傾向強化合理使用,包括在研究、教育、評論、新聞、文獻典藏方面的例外。
  5. 其他:在著作權保護期限,RCEP保留短作者身後50年之最短期限,並未有另外的延長。

 

二、商標

  1. 擴展商標保護標的:19條規定,除傳統商標外,包括立體形狀均列入可申起商標保護的標的;另外,不得將商標標的限制在視覺感知標識,也不能拒絕聲音之商標註冊。
  2. 統一商標行政程序:2123條規定,對商標之申請、審查、異議、撤銷、註冊等程序方面,提供較一致的規範,並要求於商標分類上使用,統一與尼斯分類號一致。
  3. 著名商標:26條規定,著名商標及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的混淆。並且,不能以該商標以經在國內或其他地區註冊,作為拒絕著名商標之理由。
  4. 地理標示獨立保護:根據第25條,回歸TRIPs有關地理標識之商標保護。另外,根據第2935條,並提供對地理標識充分的保護,可以通過TRIPs之要求,並不要求形式[5]
  5. 其他:RCEP商標部分沒有完整規定到網域名稱的部分,特別沒有針對頂層網域之規定。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image

海灣地區智財法規修正報導

一、沙烏地阿拉伯接受家族姓氏(Surname)作為商標申請標的

沙烏地智慧財產局(Saudi Authorit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AIP)接受以家族姓氏為商標申請,並設定核准註冊申請的特定條件,以確保達到對家族姓名申請商標有意之權利人權益之平衡。

SAIP強調家族姓氏應足有作為商標而非僅為品牌,且必須符合官方註冊一般商標的條件與要求。家族姓氏應被商業上使用達到最少10年期間。官方解釋,家族姓氏應顯示出識別性,且應被註冊對應其所被知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此規定排除了一般在特定商品或服務領域中常見會被註冊之家族名稱,也排除部落或宗族家族名稱之註冊。

二、沙烏地阿拉伯進入新的國際慧財產協定

繼加入三項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P Organization, WIPO)之條約:布達佩斯條約、羅卡諾公約、維也納協定,後,沙烏地阿拉伯王國(Kingdom of Saudi Arabia)接受制定國際專利分類號的史特拉斯堡協定(Strasburg Agreement)

該協定與工業設計、商標以及專利有關。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正進行智慧財產法規以及智慧局實務的現代化工作,並已由SAIP開始實施國家智慧財產策略(National IP Strategy),以確保智慧財產系統現代、可靠且支援在地(Local)、區域(Regional)且國際(International)層級之創新。

三、沙烏地阿拉伯加入化妝美容品管制國際合作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image

螞蟻雄兵?從金融監理的角度分析螞蟻集團的IPO計畫

螞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nt Group Co., Ltd.下稱「螞蟻集團」)本預計於本年度的114日於滬、港兩地資本市場首次公開募資若將螞蟻集團在滬、港兩地的認購金額加總,足以支撐起半個港股市場;此外,對螞蟻集團的市價估值也將升至逾4610億美元,成為當年全球最大IPO單一個案。[1]惟好景不常,螞蟻集團在上市前一天突遭上交所作出暫緩螞蟻集團以A股在科創板之上市決定[2],緊接著港交所也基於這個理由而宣布中止其H股上市計畫[3]。港交所現任行政總裁李小加接受CNBC美國全國廣播電視專訪雖表示對螞蟻集團突遭有關部門喊停而感到失望,但未來也樂見金融監管部門出台明確的監管指南,以利於螞蟻集團再度提出上市申請。本文以下將會從螞蟻集團在港交所之上市說明書來分析金融+科技巨擘將對金融系統造成如何之影響。

一、公司的使命

集團董事局主席井賢棟(Eric Jing)在給投資人的一封信中提到「距今16年前,螞蟻集團成立於一個夢想,即未來的金融服務將不僅使少數人受益,而且將始終為所有普通民眾提供服務,這是他們的夢想。今天,我們很榮幸為中國的10億消費者和8000萬小企業提供技術融資以及為他們的生活商業活動帶來便利好處。[4]

二、螞蟻集團涵蓋的業務及其技術範疇[5]

一)信用科技

信用科技(CreditTech可以用來滿足消費者信貸以及中小企業信貸需求。根據奧緯諮詢(Oliver Wyman)的報告顯示,就發起的未償還信貸餘額總額而言,螞蟻集團是中國最大的在線消費者信貸和中小企業信貸服務提供商。不僅如此此類服務可滿足中國未得到服務和服務不足的消費者以及小型企業未滿足的信貸需求。螞蟻集團通過技術平台與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公開合作。

二)投資科技

投資科技(InvestmentTech服務於投資需求。根據奧緯諮詢(Oliver Wyman公司的說法,螞蟻集團全中國最大的資產管理規模(Assets Under Management, AUM)在線匹配暨投資服務平台。因此,通過此類服務,螞蟻集團使他們從事資產管理的合作夥伴得以最低投資來為廣大消費者提供透明個性化以及易於理解投資選服務。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2015年出台後,對於企業排放污染管理以及應注意的環境保護責任採更嚴厲的實施制度。在中國設廠且產業涉及排污的台資企業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ㄧ、排污許可證

首先,企業須取得排污許可證。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從事產業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如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並且有責任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可見,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關於許可證申請辦法,《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網上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

由上可見,在中國設廠的企業應當注意若未取得合法排污許可證,依法將被責令停止排污,而拒不執行還有可能面臨行政拘留的處罰。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再來,企業需重點關注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環保部門制定; 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內容分為兩部份:第一,國家標準空白內容的補充; 第二,國家標準現有內容的強化,及比現行國家標準更嚴格的地方標準。換句話說,排污行為超過了地方標準,即使未超過國家標準,也會因此受到處罰。此外,若存在超標排污的情形,環保局可以對排污企業直接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措施。需注意的是,如果污染情節嚴重的,經相應政府批准後(環保署部門無權直接責令停業)可以責令停業、甚至責令關閉。因此,企業需遵守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免觸法受罰。

三、造成污染的環境侵權責任

根據中國《民法典》與《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環境侵權是屬無過錯責任。即企業污染者的排污行為是否有主觀上的過錯(排污的故意)、是否有超標、是否按期繳納環境稅等情形均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可以免責的理由只有法定免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自証清白(舉證責任倒置,由污染者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兩種情形。若不存在法定免責是由,環境侵權奉行無過錯賠償原則。換句話說,企業的排污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應該承擔責任,針對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害、人身損害以及精神損害,進行賠償。此外,如果同時存在兩個污染者造成的環境污染,應根據各自的因果關係確定賠償的責任範圍,具體會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各自的責任分配。

綜上,建議在中國設廠的台資企業需對於排污的管理制度與應注意的環境保護責任特別關注,避免違反相關法規。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中國一涉及台灣當事人爭議案件,中國法院在受理案件後,向居住在台灣的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有哪些方式呢?而中國法院做出判決是否能在台灣得到認可與執行呢?

一、中國法院向台灣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途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中國涉台案件的法律文書有多種的送達方式。中國法院可以擇一種途徑送達,也可以同時採用多種途徑進行送達。台灣當事人若在中國有委託代理人的,中國法院可以通過留置送達的方式向在中國境內的代表機構以及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置法律文書,完成送達。中國法院可經由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方式,但必須是在能夠確認當事人收悉前提下方可。台灣當事人也可以指定居住在中國的親友代收法律文書的方式。中國法院亦可通過委託台灣地區相關法院,完成送達。綜上,涉台案件的送達方式多樣。一般來說,公告送達為”最後手段“的送達方式(通過任何其他途徑都無法送達時或當事人下落不明時才採用)。除公告送達以外,中國法院可以同時採取多種法定方式向送達人送達,且沒有順序先後的規定。採取多種方式送達的,應當根據最先實現送達的方式確定送達日期。

二、兩岸間判決的認可與執行

那麼,中國法院做出的判決是否能夠在台灣法院得到認可呢?根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在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的前提下,在大陸地區做出的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需經過台灣法院申請裁定認可。此外,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民事判決的規定》,台灣判決在中國可申請認可與執行。具體判決認可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筆錄、支付命令; 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裁判、和解筆錄; 台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出具並經台灣法院核定,與台灣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調解文書。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民事判決的規定》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小花大學畢業後入某中國公司工作,雙方簽署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契約,小花從事業務工作且需經常性出差。工作一年後,小花結婚並懷孕,試問:關於以下中國雇主單位對小花的勞動契約及工作安排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一、雇主單位是否能夠以小花懷孕,不再能勝任經常性出差的工作性質之原因,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辭退小花?

根據《勞動合同法》,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無論基於生理原因還是基於社會責任,雇主單位均應對其特殊保護,不可以預告解約,亦不可經濟性裁員。在本案例中雇主單位若決定在支付經濟補償經的情況下辭退小花其原因只有兩種,一步是預告提前解約的方式,另一種則是經濟性裁員的方式,對於在懷孕期的小花而言,這兩種流程均不適用。因此,雇主單位的做法屬於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單位不能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辭退懷孕中的小花,並不代表小花因此就有了免死金牌,如果小花在懷孕期間,犯了大錯,雇主單位還是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合法辭退小花,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小花是否能以懷孕為由,不能適應經常性出差的工作性質,向雇主申請調整減輕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根據中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本案中小花在懷孕期間,雇主單位不得安排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小花若不能適應原工作的需經常性出差之性質,雇主單位應根據醫院機構所提供的相關證明,與以減輕工作量(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應根據醫院機構所提供的相關證明”其背後的原因在於,避免給予女員工過多的自主權,同時帶給雇主單位過重的負擔。而規定中提到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是依照國家標準GB3869199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勞動強度指數小於15,體力勞動強度為I級;大於15小於20,為級;大於20小於50,為級。目前並未詳細列舉種類,只是給予一個原則性的指標。具體內容仍須依照各行業的其工種勞動強度的大小,請當地勞動部門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實際測量和計算。

三、小花是否能以懷孕為由,拒絕雇主單位安排小花加班或從事夜班(間)工作勞動?

根據中國《勞動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工作勞動,並非整個孕期都受此保護。因此,小花只能在懷孕七個月後拒絕雇主單位。

此外,對於小花在生產完後的權益保護,中國《勞動法》亦有相關的規定。具體而言,小花應當享有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並且雇主單位不得在小花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要求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事務,亦不得安排其延長時間和夜班工作勞動。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Medlium閱讀

image

比較中國大陸新舊著作權法之修法重點

2020年11月11日,大陸地區公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全文。本人以下將會以逐點評論的方式來評論新舊著作權法中不同之處(以下分別以「未來著作權法」和「現行著作權法」):

一、修正現行法條文中的「其他組織」為「非法人組織」[1]

未來著作權法將「其他組織」修正為「非法人組織」,主要是回應了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表決通過的《中國大陸民法典》;其明確將「非法人組織」規定在總則編之第一章第二條[2]和第四章(第102~108條)[3]。按目前中國大陸是採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著作權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故有必要統一過去散見在各民事特別法、單行法等相關文字的稱謂,希冀降低適用法律時發生首尾不呼應之情況。[4]

二、修正現行法中的「公民」為「自然人」

新法的修正目的在於兼顧民法典和民事特別法間體系完整性。要言之,大陸地區民法典第二條明確規定民法係調整平等主體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間之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乃將民法通則時期之規範文字調整為現行文字。

三、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修正為「藝術、文學、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之「智力成果」

未來著作權法新增了現行法所無之「視聽作品」(第一項第六款)和「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第一項第九款)。前者在舊法時代,具體規範以規定形式創作之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等作品;惟在新法時代,將「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統稱為「科學領域」者,更能突顯在文藝科領域內除了須具備「獨創性」要件之外,更為重要的是該創作之「可表達性」。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證券法》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 20191228 日通過修改並予公布,202031 日正式實施。台資企業若欲在中國市場上市,需關注幾個新修的要點:

首先,新《證券法》全面實行註冊制。原《證券法》為核准, 現改為注冊制,即公開发行證券, 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其次,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的新修要求。在中國,首次公開行新股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幾點: 第一,公司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再者,公司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此為新修的規定,對比過往不再要求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 換之以持續經營能力”, 即使公司存在虧損亦可。該條件放寬後, 將使更多具有市場價值但目前盈利能力尚欠缺的企業可以登陸資本市場,比如之前很多前期需大量投入的高科技企業、特殊行業以及醫藥行業往往因不具備盈利能力被排除在外。此外,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需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由原《證券法》規定的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改為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書),此修改一方面強化發行人、中介機構等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 另一方面在發行條件中刪除財務實質判斷因素(核準制), 調整為形式要件(注冊制), 進一步體現審核機構對於發行人的財務真實狀況不做實質判斷, 對發行人責任不予背書的立場)。最後,新《證券法》新增無刑事犯罪要求, 擴大了核查範圍, 核查主體不僅包括擬上市企業, 還包括擬上市企業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具體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新《證券法》新增使用首次字樣, 僅明確規定了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若是後續的公開及非公開發行新股的具體條件應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證券法》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案例:

某人本來計畫殺甲,但因天色昏暗誤將乙當作甲進行殺害。試問:某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嗎?

二、分析: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對於具體的事實錯誤,刑法學說上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兩觀點。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即侵害的對象必須限定是本欲侵害的對象),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說採的觀點是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即侵害的對象不限定,只要是侵害了一個對象),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中國的刑法理論採取法定符合說。

本案中涉及的認識錯誤為對象錯誤,是指某人誤把甲對象當成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某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屬於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在此,根據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護具體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換句話說,只要某人主觀上想殺人(本欲殺甲),而客觀上又殺一個人(誤殺了乙),那麼就符合《刑法》第兩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本來,根據具體符合說,由於某人本欲殺甲,而客觀上卻殺害了乙,二對象沒有具體地相符合,某人對甲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乙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但經過一番學術上爭論後,現在具體符合說論者也都認為,這種對象錯誤並不重要,因而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此,針對對象錯誤而言,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是採同一個觀點,即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三、結論:

根據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某人主觀上想殺甲,客觀上殺了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刑法》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