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相關規定認為無論是以合法還是非法的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如果沒有使用該卡的,原則上不認定為犯罪。背後的原因在於使用行為是獲取財產的關鍵,相當於盜竊、詐騙、撿拾他人的房屋鑰匙、汽車鑰匙,而鑰匙、信用卡如果不使用,本身是不值錢的。因此,不以犯罪論處。
相反地,盜竊、搶劫他人的信用卡後再使用的,則成立盜竊罪、搶劫罪。這是《刑法》及《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成立盜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搶劫信用卡並使用的,成立搶劫罪。雖然有少數觀點主張,盜竊、搶劫信用卡之後再使用的,應區分為是當場使用還是事後使用。如果當場使用的,可以認為是搶劫、盜竊行為的延伸,應定搶劫罪、盜竊罪;如果是事後使用的,使用行為另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但是,大部分認為這種觀點並不合理,其實,當場或事後使用,並沒有本質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通過騙取、搶奪、撿拾、敲詐勒索、虛假等方式騙領信用卡後,再使用該卡獲得他人財產的,則成立信用卡詐騙罪。2008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相同地,盜竊、搶劫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並在知道是偽造、作廢信用卡後而使用的,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而若他人不知是盜竊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對他人也是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簡言之,「非真實」的信用卡並不是通往財富的鑰匙,本身就是不能用的,後續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本身應該單獨評價,不能認為是盜竊、搶劫行為的當然延伸。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刑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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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小花從中國某購物網站購買一抱枕。貨到拆封後,小花因不喜歡其花色款式,多次與賣家交涉要求退貨。該購物網站店家以下理由拒絕退貨:第一,下單時賣家曾提示「一經拆封,概不退貨」,故對已拆封的商品不予退貨。第二,該商品並無質量問題,花色款式亦是消費者自選,故退貨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貨。試問其賣家拒絕退貨的理由是否有效?
二、分析:
首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由此賣家「一經拆封,概不退貨」的提示應屬於排除消費者權利,免除經營者責任的告示,故「一經拆封,概不退貨」一做法無效。
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本案中從購物網站購買的抱枕不屬於除外商品的範疇,消費者小花有權要求七日無理由退貨,而賣家以該商品因無質量問題,花色款式亦是消費者自選的理由不予退貨的做法屬於無效行為。
三、結論:
賣家單方約定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行為無效,消費者小花可依法向賣家申請退貨。
參考來源:
中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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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某日,王太太在中國某百貨購買了某知名廠生產的氣炸鍋,烹飪時鄰居李太太到其廚房聊天,氣炸鍋爆炸致2人受傷,請問兩人如何依法獲得賠償?
二、分析:
首先,王太太和李太太可以根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賠償。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既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根據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換言之,身為消費者的王太太以及其他受害人的李太太有權要求賠償。
再來,《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氣炸鍋被認定為缺陷產品,兩人可向該生產廠也可向該百貨商場請求賠償。而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可見,如氣炸鍋未被認定為缺陷產品則該廠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結論:
針對氣炸鍋爆炸一事,王太太以及李太太有權要求百貨公司賠償,而如氣炸鍋商品本身存在缺陷,百貨公司有權向生產商進行追償。
參考來源:
中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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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王先生欲出售房屋,分別委託甲、乙兩家仲介公司代為出售。張小姐通過甲公司看中該房屋,但覺得房價太高。雙方在看房前所簽協議中約定了防「跳單」條款規定:張小姐對甲公司的房源資訊負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其資訊撇開甲公司直接與房主簽約,否則需支付違約金。事後張小姐又在乙公司發現同一房源,而房價比甲公司低很多。張小姐通過乙公司買得該房,甲公司得知後提出異議。
二、分析:
(一)本案中的防「跳單」條款是否合法?若合法,該條款是否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首先,在中國「防跳單」條款是房屋買賣雙方為了避免服仲介費用,私自通過其他收費較低的房屋仲介或者雙方私下直接簽訂房屋買賣契約達成交易的惡意跳單行為。法律上並沒有直接針對居間協議中防「跳單」的格式條款作出明確規定,實務上對於此類格式條款處理的方式是,只要不存在契約無效事由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力的,該條款都屬於有效。因此,對於居間協議中防「跳單」的格式條款應屬有效。再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的規定,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指:「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而本案中的「防跳單」條款只是限制消費者利用甲公司的資訊撇開甲公司直接與房主簽約,並未限制消費者選擇其他中介人,故這種約定應屬於甲公司保護自己居間人權益的合理要求,並且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自願,未構成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限制。
(二)甲公司抬高房價是否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的規定,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本案中甲公司既不具有市場壟斷地位,也沒有強迫消費者必須交易,故其提高房價行為不構成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三)乙公司的行為屬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次,本題中王先生將其住房分別委託甲、乙兩家中介公司出售,乙公司通過降低價格以獲取交易機會,但並未採取低於成本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因此,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張小姐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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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佈的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標準中即包含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其目的是為打擊跨境逃稅以及反洗錢,進行更有效的國際合作。
CRS共同申報準則的運作方式是通過自動資訊交換來掌握稅收居民海外資產的收入狀況,例如台灣和新加坡採CRS之後,新加坡與台灣相關政府部門將進行資訊交換,這種資訊交換每年進行一次。理論上來說,台灣稅務部門將掌握台灣稅收居民海外資產的收入狀況。(註:台灣於2019年開始正式實施CRS共同申報準則)對比《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中情報條款,協定中的情報交換是依申請進行的,非自動完成,申請時需要提供涉稅的證明材料,在實踐中作用非常有限。
CRS涵蓋的資訊來源包含了多類型的海外金融機構、資產資訊以及個人資訊。CRS覆蓋幾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券商、律所、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各種金融投資商品的投資實體、特定的保險機構的帳戶等。資產信息方面包括存款帳戶、託管帳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或者債權權益帳戶,基金、信託計劃、專戶/集合類資產管理計畫、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而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帳戶、帳戶餘額、姓名、國籍、出生日期、年齡、性別、居住地。此外,CRS是針對帳戶持有人稅收居住地(而不僅僅依戶口持有人的國籍)作為識別依據。換句話說,你應該在哪個國家納稅,你的金融資訊就會被發送到你應該納稅的國家。
而誰不受CRS實施影響又或者說受影響較小?CRS針對只有產生現金流的資產、有現金價值的金融資產,才需要申報。因此,境外稅務居民所控制的公司擁有金融帳戶在25萬美金以下的、或者不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如海外房產、珠寶、藝術品、貴金屬)等則不需要申報。
參考資料來源:
What is the CRS?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ommon-reporting-standard/
《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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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弱勢的消費者在購物當中產生的糾紛而求助無門,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一系列消費者相關的權利以及經營者的義務,此外,為因應消費者在購物網站、多元的電子商務平台進行購物的習慣日漸趨增,其中針對消費者網購權利保護做出某些特殊規定。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知情權與後悔權。知情權規定消費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從事證券、保險、銀行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真實、必要的信息。對消費者的後悔權的保護,給予了七天內後悔權利規定:無論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有無質量問題,只要是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的,消費者都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換言之,跟質量無關,是「無理由退貨」的一項權利!
那麼,「七天無理由退貨」是否為完全任性的一項權利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某些商品的性質並不完全適用無理由退貨,因此規定了不得後悔的例外情形。比如客製化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換言之, 七日無理由退貨並不是一項完全任性的權利,法律在可退貨的商品其範圍內做了限制,規定了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情形。
但是,這並不表示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情形,消費者的權益就因此不受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亦規定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形下,如果有國家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經營者有義務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辦理退貨、更換或者修理,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的,經營者有義務辦理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經營者仍然有退貨義務。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經營者應按消費者要求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簡言之,對於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若該商品有質量上的問題,消費者還是可以向經營者提出更換、修理的要求,以保護其自身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國《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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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年, 中國大陸快遞行業出現了借殼上市熱潮。繼圓通、申通、順豐等知名快遞公司借殼上市之後, 近日, 順豐速運也成功借殼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文將簡述借殼上市一概念以及借殼上市企業重組過程中產生相關涉稅問題。
二、何謂借殼上市
借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借殼公司)尋找經營不良的上市公司(殼公司),通過合併方式、變更或增加經營項目,或通過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的資產股權,非上市公司的經營權轉移到該上市公司,達到快速上市的目的。常見的借殼上市一般來說可分為三種模式:集團公司借殼上市、正向併購借殼上市以及反向併購借殼上市。首先,集團公司通過剝離出一塊優質資產來達到上市。即集團公司借助下屬某一上市公司,通過置入其集團公司的非上市資產,讓非上市公司的資產上市。再來,正向併購借殼上市為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上市公司,取得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上市公司通過配股來籌集資金,實現非上市公司資產的上市。另一種為反向併購,又稱借殼上市。是指作為殼資源的目標上市公司通過向未上市公司的股東增發新股的方式,將非上市公司的資產置入上市公司,取得非上市公司的全部或大部份股權,而原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一般可以獲得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從而達到間接上市的目的。
因為有著可規避複雜的上市程序與費用且能在短期內實現上市之特點,借殼上市成為有著強烈上市慾望但短期無法取得上市資格的非上市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的一條捷徑。
三、借殼上市的涉稅種類
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第59號,)以及相關法律,企業併購重組涉及的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等。
(一)企業所得稅
首先,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第5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涉及的所得稅務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性處理。而如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者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在重組交易當時暫不徵稅。如不符合則按一般性稅務處理。
(二)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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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上正當防衛的成立要求防衛者具有防衛意思(又稱防衛意圖),也是成立正當防衛的(主觀)必備要件。防衛意思包括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兩個方面的內容,防衛認識要求實施防衛人認識到某項合法權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而防衛意志則要求防衛人是出於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而實施防衛行為。防衛意思是正當防衛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一。換句話說,沒有正當防衛的認識,就不可能產生正當防衛的意志,也就沒有防衛意思可言。
但是,某些行為即使其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由於主觀上不具備防衛意思,因此,其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此情況包含以下兩種:
首先,防衛挑撥。在刑法理論上,把故意地挑逗對方進行不法侵害而藉故加害於不法侵害人的行為,稱為防衛挑撥。在防衛挑撥中,雖然存在著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撥人也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衛,形式上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於該不法侵害是在挑撥人的故意挑逗下誘發的,其主觀上具有犯罪意思而沒有防衛意思,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因而依法構成犯罪。
互相鬥毆為另一種在刑法理論上不能被視為正當防衛的情況。互相鬥毆是指參與者在其主觀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觀上所實施的連續互相侵害的行為。在此情況下,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防衛意思,其行為也不得視為正當防衛。雖然在一般情形下,相互鬥毆不能成立正當防衛,但是在特定例外情形下也有成立正當防衛的可能。比如如果在互相鬥毆時,一方已經停止鬥毆,對方仍然繼續實施,或者在一半輕微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嚴重危及生命的暴力,此種情況下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
此外,關於聚眾鬥毆一罪中,如果故意殺死對方,依照中國《刑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如果是過失致人死亡,那麼應當按照第兩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款為法律擬制將聚眾鬥毆中的過失致人死亡擬製成故意殺人罪。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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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疫情衝擊各國公司企業紛紛出現倒閉潮,而在中國公司企業如果因疫情爆發已經陷入困境,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生產經營進一步惡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確已具備破產原因的企業,根據中國《企業破產法》,在疫情影響下可能面臨破產的企業,如擬進行正式破產申請,大略流程如下:
首先,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在破產申請提出且法院裁定受理破產後,法院同時需指定非破產企業非債權人方的獨立管理人機構接管、管理、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可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合同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並通知對方當事人。而申請破產的啟動同時亦會使得所有與資產相關的事務保持凍結和中止的狀態,比如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又比如,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只能由管理人按清償方案統清償。債權人此時需在破產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申報自己的債權。(需注意的是,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法定最長3 個月內申報期限)
接下來,債務人可以再提出破產申請時選擇適用重整、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選擇直接向法院申請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式終止,公司繼續經營。 若未達成和解,則進入重整階段。在重整期間(即自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式終止),進行提交重整計劃以及討論和通過重整計劃。如果通過重整計劃, 重整程式終止,公司企業恢復經營,繼續存活下去。但如果不幸地重整程式終止,即重整計劃未提出、未獲得法院批準、或經營惡化且經管理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換句話說,因企業破產法是為拯救瀕臨破產的債務人為首要目的,通過相關程序給予債務人一個喘息和翻身的機會,而只有當再經過一連串的拯救無效後,仍然是資不抵債,毫無償還能力,才進入第二階段,宣告破產,進行清算,最後企業進行註銷。
以上,針對疫情影響下與破產相關的法律問題與救濟途徑,建議應當結合各企業的具體行業類型、經營情況、負債能力及未來發展綜合予以考量。
參考來源:
中國《企業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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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之解體屬國家繼承中的全部繼承或部分繼承?
(一)國家繼承之理論
全部繼承說援引羅馬法中關於個人財產繼承之學說,主張被繼承國之全部權利義務由繼承國繼承。重新開始說(否定繼承說)則認為當國家發生全部繼承(即被繼承國不存在)時,由於被繼承國之主體資格完全消失,而另一新國際法主體與其並無法律關聯,故新國完全不受被繼承國法律義務之拘束。被繼承國權利義務之繼承係出於新國家之自由意願,並無強迫其繼承之國際法規則。
(二)全部與部分的繼承之區分
全部的國家繼承與部分的國家繼承是傳統的區分法。全部的繼承則是國家法律人格的完全消失,經由分裂或合併而消失不存在。部分繼承牽涉到失去部分領土而不牽涉到國家的人格地位,比如科索沃脫離塞爾維亞獨立建國,科索沃雖成功獨立,但塞爾維亞仍存在。
在此,蘇聯之解體為一個國家分裂為15個新的獨立國家,適用重新開始說。蘇聯之解體屬國家繼承中屬全部繼承,即蘇聯瓦解已不存在、主體資格完全消失。由於蘇聯主體資格完全消失,而另一新國際法主體與其並無法律關聯,故15個新的獨立國家完全不受原蘇聯法律義務之拘束。
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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