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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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IPGOD 2020統計資訊公告

2020年度澳洲IPO政府公開資料(IPGOD2020)已經於8月11日公告更新[1],最新版本資料可從data.gov.au下載。IPGOD是公開資料庫,包含澳洲IPO超過100年間的統計資訊。

澳洲IPO稱,IPGOD2020是目前最顯著的升級。資料結構本身經過整體的更新,為呈現含4種智財權在內、具有一致性的資料架構,簡化取得打包資料(Combined Data)的時間。資料存取方式也同時被重新架構,以增進精準度、可靠度和資料覆蓋範圍。

IPFOD2020同時包含新增的過往年度資訊,也提升舊資料的覆蓋度。檔案中可以同時取得智財權的現有狀態資訊,以及智財權相關的歷史活動訊息,包括澳洲IPO不同時期的管理程序分析、申請人活動行為。為了提供支援,組織名稱變數(ID)已經經過批量化(Batched)和整合(Consolidated)。舉例而言,對於過往存在不同名稱拼法的申請人,如P/L、Pty有限公司、和Pty Ltd., 都已經被群組(Grouped)為單一項目。

今年度後期還會推出第二次IPGOD2020資料更新,進一步達到資料豐富化。加強面相會集中在改善資料集的研究潛力(Research Potential),藉由提供表單(tables)'方式解答常見的研究問題(Research Questions)。本次發布資料中,經更新或調整的項目主要有[2]

  • 權利人辨別ID (Party Identifier):增進並整合版本間ID的一致性。儘管此資料項目一直存在,過往版本中的ID卻存在差異。
  • 異議以及商標撤銷 (Opposition information and trade mark removal non-use applications):此項目在這次更新中移除,不過經過調整後預期會在未來的版本中重新加入,並更名為異議(Opposition)項目。
  • 引用及審查核駁資訊 (Citation andexamination objection information):目前此項目提供實質審查請求、申請人活動表等資料,未來將持續擴增細節資訊。
  • 申請日/首次申請日 (A pplication date/date first filed):此項目已經被新的earliest_filed_date資料取代,用以標註該案在全球首次的申請日。

IPGOD自2014年開始發行,每年均固定更新資料。是澳洲IPO參與澳洲data.gov.au的一部分。如果有任何建議,也能透過澳洲IPO的窗口:IPGOD@ipaustralia.gov.au 給予回饋。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全球智財布局經驗,能為您提供專業且精準的建議。

 

[2] IPGOD2020 Data Dictionary public.pdf, https://data.gov.au/data/dataset/ipgod2020/resource/9b88cf22-456f-4e50-8960-c07526fa4817 (Latest view: 2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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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我國法院確定判決得否在以色列執行? 以色列法院確定判決得否在我國執行?

結論:我國法院確定判決得在以色列執行,以色列法院確定判決得在我國執行。

說明:

一、我國對於外國法院之判決係採「原則承認,例外拒絕」之原則

40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四、無相互之承認者。」其立法體例係採相互承認主義,且基於國際間司法權相互尊重及禮讓之原則,客觀上可期待其將來承認我國法院之判決,即可認有相互之承認。又所謂相互之承認,非指該國與我國互為國際法上的國家承認或政府承認,而係指法院間相互承認判決的互惠而言。如該外國未明示拒絕承認我國判決之效力,應儘量從寬及主動立於互惠觀點,承認該國判決之效力。外國法院承認我國法院判決之要件,祗須與民事訴訟法承認外國判決效力之重要原則不太懸殊即可,非以與我國規定內容完全相同為必要,倘外國並無積極否認我國法院確定判決效力之事實,且外國法院判決復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不妨承認其判決為有效,以符合目前我國外交現況之需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字第1367號判決參照)。

二、以色列對於外國法院之判決係採「原則承認,例外拒絕」之原則

(一)2008年, Jiangsu Overseas Group Co. Ltd.(下稱該中國公司)對於其以色列籍職員(下稱該職員)在中國提起民事訴訟並請求賠償,最終法院判決該職員須賠償該中國公司美金551,400,惟該職員已返回以色列,故該確定判決始終無法執行。

(二)隨後,該中國公司向以色列Tel Aviv地方法院請求依據Israeli Foreign Judgements’Enforcement Act執行該中國確定判決,Tel Aviv地方法院依據以色列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列三個理由判決該中國法院判決得在以色列執行

  1.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80條及第281條規定外國法院裁判得在中國執行。
  2. 該中國判決已經確定。
  3. 無不能執行之情事。

(三)該以色列職員不符,持續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持地方法院的見解,認定該中國法院判決得在以色列執行。最高法院認為,為避免兩國法院互相不承認他國判決,導致判決無法於外國執行之惡性循環,若中國未禁止以色列法院判決在中國執行,以色列自不應限制中國法院之判決在以色列執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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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智財局2020規費調漲說明

澳洲智財局為了因應成本支出與立法推動需要,計畫變更部分規費。新規費規定將於東澳標準時間10月1日起正式生效[1]。這次變更系依據過去19個月澳洲智財局的研究,蒐集公眾意見,並依澳洲規費相關規定彙整制定。距今最近一次的費用調整,發生於2015-16年。

調整後,各項目漲幅約在100-150元澳幣之間。其中,標準完整專利申請 (Standard Complete Patent Application)費用從470調漲至570元,調漲約台幣21,462元。此外,主要變動項目還包含:超項費、權利維護費以及醫藥專利權利期限延長費。例如,本次新增了多餘20項的超項費125澳幣,以及超過30項的超項費250澳幣,以取代原本超過20項的費用110澳幣。而所有變動項目之中,漲幅差異最大者為年費(Annual fee),費用逐年調漲,從15澳幣直至數千澳幣不等[2]

同時,本次澳洲智財局也對商標、設計、植物品種權利等收費作出調整。根據澳洲智財局公布的說明,調整費用的目的除了在簡化收費標準以外,還讓不同智財權利的收費一致化、平衡收支成本,並鼓勵申請人對於是否持續維護權利,先進行充分的內部策略評估。

澳洲智財局表示,本次調整也是回應2016澳洲政府生產力委員會所提出「政府回應與建議」的時機,同步將使用者和工作人員經驗回饋納入新的智慧財產業務執行考量中。計畫從2019年開始進行邀請各界提出建議,內容隱含澳洲智財局未來長程的策略發展與政策目標。本次收費規定調整,包含考量了以下議題[3]

  • 藉由平衡支出成本,支持創新。
  • 增加澳洲智財局與關係單位的彈性和效率。
  • 了解收費對智財申請品質和市場競爭帶來的影響。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累積多年各國智財權利取得與保護的經驗,為您提供專業且精準的布局建議。

 

[1] 除了馬德里進口申請案費用變更,預計於202011月開始實施。Fee Review - Upcoming fee changes https://www.ipaustralia.gov.au/about-us/news-and-community/news/fee-review-upcoming-fee-changes (Latest view: 20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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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對Unwired Planet  於英國最高法院敗訴

從結果而言,826日華為(Huawei)最終在英國最高法院對Unwired Planet敗訴。Unwired Planet 是一間開放式軟體和服務供應商[1],亦被認為是非專利實施實體,曾於2013年向Ericsson購買超過2,000筆標準必要專利[2],亦曾提告美國Apple專利侵權[3]

本案歷時6年,最終在16個小時的言詞辯論後英國最高法院作出判決[4]。英國最高院反駁華為要求,在英國的審判僅涉及英國市場(Country-by-Country)的主張,最高院判決表示若依華為解讀,將為專利權人造成過多的負擔。原則上,最高法院同意高等法院見解。最高院指出,若依據華為的見解解讀授權合約,將使研發商和技術實施方兩方之間失去談判的平衡點。

華為部分主張還包括,解讀歐洲電新標準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ETSI)之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授權規定時,是否先應決定系爭專利實際上為標準必要專利,此外專利權人是否已經符合標準協會所定之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要求[5]。另外,華為認為是否為全球授權,並非滿足FRAND的必要條件之一[6]

專家分析,從英國高院的判決觀察,未來可能引導研發商(Innovator)和技術實施方(Implementer) 更專注於授權談判(Lisencing),並減少花費資源於訴訟(Litigation)。同時,本案與德國的Sisvel v. Haier 一案判決相互呼應,可能顯示國際間對相關爭議出現趨於一致的見解[7]

對華為而言,此次敗訴面臨最直接的衝擊可能是禁制令的問題。不過,英國行政單位另外給華為出題,要求英國5G建設計畫在2027年前完成移除使用華為產品,對此仍有專家表示,恐影響英國5G設備佈建進度[8]。英國文化大臣表示這並非簡單的決定,並指出將影響英國的5G網絡建設速度。

國際產業變化中,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提供專業並客製化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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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意見審查實務經驗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至審定前,任何人認該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陳述意見,並得附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今年8月,智財局依細則第39條[1],公布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草案[2]

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目的在制度化公眾審查,不過儘管在要點尚未訂定以前,過往實務上仍可以依施行細則主動提出第三方意見。差異在於,過往實務上所提出的第三方意見未明文智財局是否應該受理,結果係依案件情形而有所不同。換言之,官方決定不受理的情形,在公布作業要點後,則將依規定執行。

因此,對於第三方意見的提出,過往實務中也已有累積操作的經驗。舉例而言,在競爭對手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基於作為公眾審查的角色,過往會製作引證案函,將相關的資料提交給審查官作為參考。不過,引證案函的製作,則會因為策略可以有不同安排。依實務,會提供給審查官的引證案函,依內涵可以分為:引證案清單、與意見理由,兩部分。兩部分的比重則再依需求調整。

一般而言,若競爭對手的發明初步公開,並且該領域申請技術數量龐大時,可先完成提交引證案清單,將近似概念的案件蒐集,助審查官確立前案範圍,以擴大前案的近似案基礎。不過,如果已經分析有明確的比對結果,則可以針對比對重點提供比對意見,製作意見理由,為審查官參考。

如今,在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草案公布,以上的實務經驗思路,在新的作業要點中仍然為通用的。反之,第三方作業要點提供了意見提出的正式管道,讓作業程序更臻明確。於此,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智財案件處理經驗,能為您的布局提供精準的建議。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

[2] 預告訂定「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https://www.tipo.gov.tw/tw/cp-85-879719-e3249-1.html 最後瀏覽日:2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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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工業產權保護新法預計11月5日實施

20207月初美墨加協議生效(the 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同於71日,墨西哥通過新工業產權保護法(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dustrial Property, LEPPI)修正案,並於90個工作天後 (預計11月5日) 正式生效[1],使墨西哥智財法規與USMCA規定一致。

專利部分,本次修正估計對醫藥產業的影響較大。例如,本次以明確的條文新增了新用途(New Use)的可專利性。同時,增加專利醫藥連結中的寶拉條款(Bolar Clause)。所謂寶拉條款,是指在學名藥上市前需要進行藥品安全性試驗時,可以享有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的例外。如此,能鼓勵後進學名藥廠迅速完成上市準備,促進良性市場競爭[2]

此外,這次修正也微調了部分專利制度一般性規定。例如,改善了優惠期的規定,並且排除了重複專利的可能性[3]。專利期限上,則加入了計算期限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的機制,基於特定原因造成專利權核准延期,將能計算到專利權限延長中;其中,亦包含適用於醫藥品的專利延長計算規定。以上理解,此次修法後操作有機會更加直觀,且期限調整對發明人而言是具有正面效益的。

距離上次1991年修法已隔29年。墨西哥的工業產權保護法囊括除著作權以外大部分智財保護規定,其他相關的智財,如:商標、實用新型、設計、營業秘密等,在這次修法中均有著墨;而著作權法,也有一定程度的修正。

USMCA是川普政策之一,由於時空環境的改變有需求取代NAFTA著重創造北美地區的創新與就業[4]。共計34章,討論議題與影響更為廣泛[5]。此外,因USMCA已正式生效,預期加拿大(Canada)也將依時程完成其智財法規的修正。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打早全球智財布局的合適方案。

 

[1] USMCA: New Regul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Mexico https://www.basham.com.mx/en/usmca-new-regul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in-mexico/ (Latest view:2020/8/27).

[2] Industrial Innovation Protection Law Required Before USMCA https://mexicobusiness.news/health/news/industrial-innovation-protection-law-required-usmca (Latest view:2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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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許廳公布2020 AI發明申請趨勢

工業4.0強調數位化、資訊化,將例行決策與分析工作交由電腦、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t),透過物聯網進一步減少人力成本。對於此波技術趨勢,各國智財局均視之為未來重要的政策發展議題,日本也不例外。7月底,日本特許廳更新發布了2020年版的 AI相關發明趨勢」報告[1]

整體而言,AI的技術發展仍值得樂觀。儘管近10年日本專利廳發明總申請量有持續下滑的趨勢,但是AI相關發明申請數量卻從2016年逆勢有明顯提升,申請件數(依年度)分別為1,858 (2016)3,065 (2017) 4,728 (2018)件。而逐年成長率,則達到201765%201854%。其中,經日本特許廳評估,有約1,500篇為核心的AI技術。

日本近年的AI技術,主要利用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為基礎。特別在於,相關技術提到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的案件從2014年出現,並到2018年時申請量已經佔總AI應用發明申請量的一半以上。另外,若從神經網絡(Neural Network)的專利申請為基礎,分析其中說明書有提到深度學習的比率,會發現上升幅度明顯,至2017年美國申請中已有95.8%、歐洲申請中也有57.8%是利用神經網絡架構進行深度學習。

領域方面,AI在影像處理(G06T)、資訊獲取/推薦(G06F16)、商業方法(G06Q)或醫療診斷(A61B)的表現特別突出。反應了AI技術的應用潛力。不過,報告中提及不同類型的應用,所適合的神經網絡架構也有所不同,目前成長速較較快的,仍是適合應用在影像處理的Convolutional Neural Network (CNN)、次之為適合應用在語音辨識的RNNLSTM,最後是應用於系統控制優化的Deep Reinforcement Learning

1990年代起,便有持續神經網絡、知識庫、模糊邏輯的研究,直到2014年起因為運算技術的突破以及硬體效能的提升,讓AI能進入實際應用,又稱為第三次AI浪潮。對於AI將帶來的創新與法規面影響,除了影響專利申請與審查,也會改變未來服務模式。為此,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亦掌握科技應用與社會變化,為您的創意提供有力的保障。

 

[1] Recent Trends in AI-related Inventions https://www.jpo.go.jp/e/system/patent/gaiyo/ai/ai_shutsugan_chosa.html (Latest view: 20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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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PRIS系統更新 可檢索申請細節資訊

能夠掌握更完整、精確的專利權利狀態、發明人等資訊,對運用智慧財產的運用與決策來說至關重要。韓國作為許多高科技產品的主要產地之一,對相關業界而言,關注該國的專利資訊,有十分的重要性。

此次韓國專利檢索系統更新,目的也在使公眾可以方便的檢索、利用更完整的專利權利資訊[1]。其實,除了韓國智財局 KIPO近年和其他智財局、國際組織簽署資料交換協議,讓韓國專利資訊可以透過EPO等不同入口取得以外,韓國智財局自1996年開始,本身已建立智財資訊檢索網站,稱為韓國智慧財產權資訊服務 (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ormation Service, KIPRIS)

該平台同時包含專利、設計、商標,的審查、註冊及其他行政程序資料。此次更新,是在該KIPRIS網站上,新增了「Detailed View」(細節瀏覽)項目,讓除了專利說明書以外,包含相關法律事件(Legal event)、註冊資訊(Information of Patent Register)、程序資料 (Data on Trial Proceedings)等,都可以一併檢索瀏覽。

整體而言,本次韓國KIPRIS系統升級的內容,可以大致對應為美國USPTOFile Wrapper、歐洲EPOGlobal Dossier或台灣專利檢索系統的「官方審查資訊」功能。除了可得知專利是否核准,只要有經官方登記的專利授權(Licensing)狀態,也可以在其中的「Administrative(行政) 欄位查詢得到[2]。換言之,更方便公眾了解權利取得與商業化的活動細節。對於非韓文母語的人來說,還可以搭配韓文/英文翻譯機,來查詢內容。

上述系統中英文翻譯機的使用方法,另在EPO網站有詳細的教學,可以參考Searching in Database-Korea頁面介紹[3]。不過,目前KIPRIS英文系統仍存在些許限制。舉例來說,雖然能在英文版「Detailed View」找到權利核准確切日期,但權利期限調整 (Patent Term Adjustment) 資訊,則仍然只有韓文的版本;另外,法律事件 (Legal Event) 雖然可以用英文檢閱,但是要連結至該事件的原文件,則也是韓文版本才有的功能[4]

各國的IP主管機關均致力於資訊化行政作業,而對使用者來說,有效利用各國資料庫也助提升布局品質。在此方面,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持續更新智財實務上的新應用,以領先速度提供客戶更好的服務。

 

[1] [시스템 개선] · 상세보기 전환 서비스 제공 http://kbbs.kipris.or.kr/kbbs/kr/notice.do?act=view&SEQ=1671&TYPE=1 (Latest view: 20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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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設計法案修法現況報導

澳洲設計制度的修法草案,於今2020年8月將完成公眾意見徵集。目前,澳洲政府已公布:設計修正法案(Design Amendment Bill)、和設計制度修正案(Design Amendment Regulation)等草案文件。修正內容是依據前半年完成的檢討研究結果而成[1]

為回應近年大眾質疑設計制度是否有其實效的疑慮,從20194月開始,澳洲政府展開更新「檢討設計保護制度」的計畫。今年3月開始,正式擬定議題並進行檢討研究,從設計的角色定位、經濟影響、相關產業,以及設計與其他智財保護的關係,等不同面向試圖重新定位澳洲設計制度[2]

此次,澳洲政府提出的修法草案,包含數點主要的變動[3],如下

  1. 引進12個月的優惠期(Grace Period),保護設計人不會因為提出申請前偶然的公開而失去保護的機會。
  2. 擴大目前先前使用(Prior Use)抗辯的限制,保護設計人避免第三人搶先提出申請的部分情形。
  3. 藉由去除公開選擇(Publication Option)並於申請後6個月自動公開,簡化設計註冊程序。
  4. 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一致化,給予專屬授權人法律上可提出侵權訴訟的基礎。
  5. 在設計法中更正一些技術性的改善。

同時,澳洲智財局也正在準備新的線上申請系統(New Online Application System),提供更順暢的程序、改善網站資訊入口。此外,前述檢討研究的成果,有部分議題未被納入這次修法草案,這些議題仍在澳洲智財局的政策登記頁面上可以查詢,例如:部分設計保護 (Partial Design)、虛擬設計保護(Virtual, Non-physical and Active State Design),等[4]。對此,同樣可以線上提出意見[5]

簡言之,本次修法的內容仍以保護的規則和流程優化為主。若依目前主要條文變動理解,修正後的設計制度再搭配新的電子化服務,預期使用者能獲得更友善的服務體驗,另外設計權利的商業應用,也有更明確的法律基礎。然而,對於設計的內涵和類別是否有變化,則待持續觀察公眾建議後的草案版本。

 

[1] Have your say on draft legislation we have released that will deliver benefits to designers https://www.ipaustralia.gov.au/about-us/news-and-community/news/have-your-say-draft-legislation-we-have-released-will-deliver (Latest View: 2020/8/25).

[2] Design initiatives https://www.ipaustralia.gov.au/designs/design-initiatives (Latest View: 20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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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VC Advance在德提告小米專利侵權

HEVC Advance提告小米和偉視達(Vestel)侵害其專利池有關HEVC/H.265的專利權。該標準是AVC/H/264影像壓縮技術的進階版本,是現有資通軟、硬體產品中經常使用的技術標準。相較於前一代的AVC編碼標準,透過HEVC執行相同解析度的影像訊號,只需要50%的位元率[1],同時也提升影像品質,支援4K-8K的超高解析度。

小米今年1月取得MPEG, LAHEVC授權[2]。同樣在1月,有9HEVC的標準專利授權人離開了MPEG, LAHEVC專利池,讓專利權單獨由HEVC AdvanceHEVC專利池進行管理[3]。目前,HEVC Advance已有超過30個授權人,集合了超過10,000HEVC標準必要專利 (Essential Patents)[4],台灣的聯發科也對該HEVC專利池提供貢獻。

此案於德國杜賽道夫地方法院起訴,由HEVC Advance主張小米的智慧手機、和偉視達的電視機上盒等產品,分別侵害其必要專利。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間杜賽道夫地方法院才就HEVC Advance對杜比等三家公司的訴訟,確認HEVC Advance的授權方案符合公平、合理和非歧視的FRAND原則[5],預期上這也將增加HEVC Advance本次起訴的信心。

並且,HEVC Advance的授權人仍持續增加中。除了歐、美、日等企業外,今年1月華為也正式加入成為授權人(Licensor)行列,增加了HEVC Advance專利池的競爭力[6]。不過,更新一代的傳輸技術標準 VVC/H.266 (多功能影像編碼)也已經在今年展開討論[7]

反觀小米,近年遭遇美國Dareltech[8]提告、印度Interdigital[9]提告等專利侵權訴訟。自2018起,小米便宣示要進入美國與全球市場[10],儘管小米仍屬於世界上智慧型手機的主要供應商,技術障礙可能仍是小米外銷中國以外市場的挑戰。在快速的全球產業變化中,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把關。

 

[1] Qualcomm shows horsepower of next-gen H.265 video https://www.cnet.com/news/qualcomm-shows-horsepower-of-next-gen-h-265-video/ (Latest view: 2020/8/20)

[2] 小米和MPEG LA宣布小米簽署MPEG LAHEVC授權合約https://www.businesswire.com/news/home/20200110005298/zh-HK/ (最後瀏覽日: 20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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