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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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品牌只能申請一個商標!?

在經濟發展日益蓬勃的社會,國人之消費習慣相較於數十年前,亦有所改變,琳琅滿目的精品填滿百貨公司一片片落地櫥窗,下個季節,又會有全新的商品再度抓緊消費者的眼球,甚而手刀購買。其中,緊緊抓住消費者的心的即是這些品牌於整個社會中的識別性,一拿上這款包,周遭的人立即知道是來自那個品牌、那款包型,彷彿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於自己身上,而這樣的情境,即與商標息息相關

一般人想到商標,多有認為商標即為品牌LOGO,換言之,一般消費者對於商標之認知,多係一間公司搭配一個商標,如此之認知,例如:想到星巴克之商標,一般人民之法感情多認為其商標即為那美豔的「賽壬海妖」,而大多數人對於商標之認知亦僅及於此,不過,商標真的是如此簡易又單調嗎?

實則,商標之功能係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而得以與他人區分識別之標識。除了各公司之品牌最一望即知的LOGO文字、圖形之組合外,諸如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相圖、聲音甚或上述各種形式之聯合式等皆得以為商標,商標法第18條有明文規定之。

因此商標係五花八門,並非一個品牌祇能擁有一種商標,亦非僅係文字、圖形方得構成商標。實際上,同一個品牌擁有數種不同商標之情形亦所在多有,舉國人所熟悉之精品品牌LV (LOUIS VUITTON)為例,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即於其以品牌名稱LOUIS VUITTON所申請之商標外,以其經典之棋盤格紋分別申請棕、黑、米黃色三種不同之連續圖案商標[1],由此可知,LOUIS VUITTON此品牌所擁有之商標數量實為多元,絕非僅就其品牌名稱申請商標。

綜上,「一個品牌祇能夠有一個商標」應係對於商標制度有所誤解,倘僅允許其就品牌名稱、圖樣申請之,則對其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將失之不足,與商標法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制度目的[2]相悖。實則,只要能夠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該品牌皆得嘗試將之申請為商標,以保護、鞏固其心血,此亦為商標制度得以蓬勃發展之重要原因之一。

 

 

[1] 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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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 范國華所長受邀主講 台灣商標協會「由汽車零組件事件衍生之公共政策之思考」研討會

近20年來,智慧財產的法規發展遞變,從早期強調權利保護與刺激創新,至近年逐漸走向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與長期發展的整體思考。基於此,台灣商標協會[1]與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2]926日舉辦「由汽車零組件事件衍生之公共政策之思考」研討會,回應近年的智慧財產公共議題討論需要。

本所 范國華所長應邀主講。相對於台灣商標協會近日第一場次活動促進交流、第二場次的專題探討,此次研討會特別從各領域邀請專家學者,透過更多元的觀點,以求不設定立場,致力公共議題的多元化表述。舉例而言,醫藥包裝、汽車產業,各領域在內,均需有涵蓋尊重智慧財產權、市場規範與產業政策等多方考量。

尤其,9月初智財法院「帝寶 v. 賓士」一案判決公布,雖形式上為侵權案件,實質上卻含有國際市場的競爭與產業發展意涵。台灣的產業政策與立法未來導向如何,值得關注。會中,本所 范國華所長以「專利維修條款 (Repair Clause) – 從歐美及中國大陸的法規範,檢討台灣現行法與政策方向可行性之作法」,展開全面的討論。

今日議題共有三位主講人,包含:北美智權事務所設計專利組組長王竑、創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桓毅律師。本所所長 范國華律師/專利代理人,接續前面兩位主講人對Must Fit v. Must Match比較、美歐法制的介紹,從產業與政策角度提出分析。

北美智權事務所設計專利組王組長,先是向來賓介紹了智財法院判決中受人注目的「Must Fit v. Must Match」。搭配案例,說明外觀「Fit」與功能「Match」兩者的區別。

緊接著,創律法律事務所林律師,以美國與歐洲規定為主,介紹美、歐兩地的立法、判決差異與保護制度主要區隔。透過林律師介紹,加以描繪出國際間法規的發展脈絡。

延續前面兩位主講人之介紹,范律師進一步分別應為面和當為面出發,從各國比較法展開,為現代如何衡平智慧財產權利與公共利益,刻劃並討論未來的政策可能性。范律師首先跳脫法律討論的氛圍,從法條發展過程中產業環境的變化介紹談起。

其特別以1960開始2010年代,車廠間連續的大規模併購為例,呼應擁有汽車大廠的法國、德國等兩大國在立法上,與義大利、英國導入維修條款之背景差異。立法過程中,各國產業於法規發展也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藉由檢視背景脈絡,和與會各界貴賓比較探討,產業環境不同帶來的政策考量角度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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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幫忙別人代購也有法律責任?

小美近日赴歐洲出差,在疫情影響下,周遭親朋好友無法出國,於是便託付小美代為購買國外各式各樣之商品。小美原百般不願意,但隨著朋友們託付的量逐漸累積,小美因此看見了其中蘊含著龐大的商機,因此打算將國外所購買之產品大量扛回台灣,並於台灣販售。此種行為,換言之即將國外之真品輸入於國內流通之行為,係我國商標法第36條第二項所規範之平行輸入

按平行輸入實即為一權利耗盡之態樣,而關於權利耗盡,我國係採取國際耗盡之理論,意即商標權人無論係於國內/外市場進行其商品之第一次流通,皆無法再主張其權利,相對於國內耗盡,國際耗盡使得真品平行輸入合法,究其原因,應係因商標權人已於第一次市場銷售行為中獲利,據此,立法者認為於此情形下,消費者之權益更應受保護

惟,本條款中,尚有爭議者為──商標權人範圍之界定。首先,設想一問題:當國內經銷商(dealer)[1]取得國外母公司之授權,而得以於我國申請商標並販售其商品,此時,經銷商是否得主張其不受商標法第36條第二項平行輸入條款之規範,而仍得對進行平行輸入之人主張其侵害商標權?此問題之核心意識在於,既如前段所述,立法者之所以設立此條款,係因其認為商標權人已於第一次市場銷售行為中獲利,因此,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據而使其權利耗盡。

惟,舉經銷商之情形而言之,經銷商既非係爭商品於國外市場第一次流通時之獲利者,蓋第一次流通之獲利者為國外之母公司,則此時倘仍認為經銷商不得主張其於我國所申請之商標權,而其權利之行使受平行輸入條款之限制,換言之,經銷商既未從商品之第一次流通中獲利,又面對平行輸入業者之競爭,此時,經銷商之權利即大大限縮,宛如未受保護,實非合理。

我國最高法院與智財法院針對此問題於「PHILIP B」案中,即有不同見解──

智財法院認為[2],我國之商標權人既未於商品之第一次流通之銷售行為中獲利,則其商標權並未耗盡,從而,其並非專利法36條第二項所謂之「商標權人」,據此認為,國內外商標權人並非同一人之情形下,即無本條款之適用;最高法院則於本案中認為[3],國內之商標權人所有之商標權,其排他權之發生係源自於同一權利人,即使係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彼此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我國商標權人之權利亦已耗盡。綜合以觀之,我國對此爭議,目前實務上尚未有一貫之作法

綜上所述,既我國現對於商標法第36條第二項平行輸入條款中「商標權人」範圍之界定尚未有統一標準,則一般大眾於進行商業行為時,即應避免之,以免訟累,因此,小美於進行代購前,較可行的做法應為進行商標之檢索,以確認其所代購之商品於我國之商標權人,是否與該商品於國外所擁有商標權之母公司為實質上之同一人,倘為同一人,則其即可放心代購,並於我國受專利法36條第二項平行輸入條款之保護,反之,倘無法確定國內外之商標權人是否為同一人,則即有可能受我國商標權人主張其權利,而無法避免訴訟之發生,甚而發生訴訟,於目前我國法院對此問題尚無統一標準之情形下,亦無法保證平行輸入業者會受有利判決。

 

[1]經銷商和代理商有何不同載於:http://www.famous1993.com.tw/tech/tech4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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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Bike」、「UBike」傻傻分不清楚──商標近似及混淆誤認之虞之判準

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68條明文規定之。

所謂「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依照智慧財產局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1],其中一種審查基準即為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程度」,欲以此基準判斷是否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時,除須先認定相關消費者之範圍外,相當重要者即係系爭與據爭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此亦將影響系爭商標是否構成侵權使用,並此敘明。

欲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實務及學說有諸多認定方式,惟無論如何,通常須以外觀、觀念、讀音等,據以判斷相似與否,然,此非謂祇要系爭與據爭商標外觀、觀念、讀音其中一者之近似,即當然構成整體商標之近似,實則,仍須以「是否達到可引起商品或服務之消費者混淆誤認」之程度為判斷之依歸

查「Youbike」與「Ubike[2],兩者讀音幾乎相同,就觀念上而言,「U」於現今社會之英文口語訊息中,與「You」皆係作「你」之意,兩者於觀念上亦幾乎具有相同意涵,且無論英文是否佼好者,皆能認識兩者觀念之近似,可謂係為一般大眾所知悉。又,參諸Instagram中「Youbike」與「Ubike」皆有建立其獨立之標籤[3],並分別皆有大量文章發表,且其文章所附圖片亦多係與該款公共自行車系統相關,基此,我們可得知,使用該款公共自行車服務之消費者,其對於該款公共自行車系統之認識,多係以讀音為依歸,構成其對該款公共自行車系統整體印象中之主要成分

綜上所述,「Youbike」與「Ubike」應不得不謂已構成近似,更甚者,兩者皆係使用於自行車系統,係屬同一/類似之服務,基此,「Youbike」與「Ubike」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屬無疑。

從而,倘他人未獲商標權人授權而使用,則商標權人即可能接續主張該他人係「侵權使用」,進而面臨損害賠償[4],甚至侵權物銷毀等法律效果[5],實不可不慎,蓋無論係商標權人或使用人皆亟欲為其心血把關,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業法律智慧財產佈局經驗,秉持著專業熱忱,我們能夠為您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1] 經濟部(2012)「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頁6-12。載於:file:///Users/stevenkuo/Downloads/562310657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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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專利法第59條先使用權之「申請前」要件

按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專利法第59條有明文之。此即為我國專利法「先使用權」之明文規定,探究其立法目的,係在於保護獨立發明人及保護他人已投入之商業投資,避免無謂之損失及浪費

查本款中有「申請前」此要件,推敲其意,應係謂只有在他人係於申請人於申請前於國內開始製造相同之物品或使用相同之方法,方有本款之適用,換句話說,倘他人係於申請人申請後至系爭專利核准並公告前或申請後至系爭專利申請期滿18個月而公開,此兩段期間中其中之一,即不得主張適用先使用權。

實則,會有此種保護上之差異,其理由應在於倘係於申請前,他人即已與專利權人使用同種方法,則其相較於申請後方與專利權人使用同種方法,立法者認為於專利權人申請前即以實施之他人,其利益更值得保護,蓋先使用權之制度係在調和專利權人與他人間之利益,依同法第2條,專利法旨在促進產業發展,綜合以觀之,「先使用權」制度係立法者為促進產業發展,並為調和專利權人與他人間之利益,而設立之制度。   

據此,先使用權制度搭配舉發撤銷制度,除給予法院更多判斷空間外,更使得人民得主張之方式更加多元,進而使專利法脫離生硬之印象,而得以不偏頗任一方,一定程度地調和當事人間就專利之利益糾紛。

惟,如此之制度,即產生一問題:為何先使用權制度之適用基準時點係以申請日為準?

按專利法俱未規定申請人於申請之日即應公開其專利申請說明書、圖樣等,係依專利法第37條之「早期公開」所規範之18個月期滿時方公開之或係於系爭專利核准並公告之日起,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圖樣等方公布予大眾知悉。

基此即不難發現先使用權制度以申請日為判斷基準時間應係有瑕疵,蓋既然他人無從得知專利權人係於何時申請註冊專利,更不會受主管機關之通知,故無論係在申請日前、後實施之他人,皆無從得知專利權人申請之事實、說明書、圖樣等,則何以據此即認定於專利權人申請日前即已實施相同方法之他人,其利益較申請日後方開始實施之人更值得保護,此部份之邏輯顯有跳躍之處。

如此之作法,應不如將本款之「申請日」此要件更改為「公告或公開之日」收之明確,蓋倘專利之申請案已公開或核准之專利公告後,其說明書、圖樣等將一併處於公眾可知悉之狀態,此時他人即無從主張其所實施之相同方法之來源並非來自於專利權人之專利內容,使法條之標準歸之明確,亦能避免係基於自身專業知識而巧合地與專利權人實施相同方法之人,僅因其係於自始即無從知悉之申請案後開始實施,其利益即不受專利法保護,如此不完善之法律規範。此款規範亦涉及先使用人之利益甚大,基此,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業法律智慧財產佈局經驗,秉持著專業熱忱,我們能夠為您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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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混淆、商標淡化:當Zoomlaw 遇見Zoom law

Zoom law學院是以通訊軟體Zoom為平台推出的線上法學教學產品,而Zoomlaw則是Zoomlaw Attorneys at Law負責人為法律事務所註冊之商標。ZoomlawZoom law之間的差距,僅在Zoom law間的一個間格符號。

此次,美國某校法學院在線上課程說明會中,宣傳:「將提供學生如何適應Zoom law學院遠端學習的建議。」不過,Zoom law學院卻沒有注意到,推廣法學教育產品的同時,十多年前已經有一間在台灣的Zoomlaw法律事務所,以Zoomlaw此品牌在全球數國耕耘業界多年。

在疫情衝擊中遠距商機獲得發展機會。視訊會議軟體Zoom,在美國的線上教學發展受到廣泛應用。美國名校透過品牌的國際影響力,加上網路能跨越國界與地理限制的特性,紛紛擴大近年已經初具發展的遠距教學產品。只是,資訊商機跨越國界,也產生新的智慧財產風險。

意想不到的是,科技的應用跨越了原有的種種時空限制,也為素未謀面的兩個Zoom law帶來相逢的機緣。只是,為了避免混淆、淡化與誤導Zoomlaw’商標權效力,針對該校誤用Zoom law school’ 的行為,為了保護智慧財產,合法擁有商標權的Zoomlaw’事務所仍不得不提出聲明,慎重告知該校Zoom law學院院長、品牌經理、商標管理員等人,該校誤用(misuse) Zoom law school’的行為。

該校法學院在US News全美排名前十名,包含智慧財產權法在內均有頂尖、豐富的研究。是國際學術、研究人員聚集的殿堂。實則,該名校對商標也有十分的意識。譬如,該校為維護品牌形象與名聲,設有行銷、品牌經理與商標執行等單位,只是該校用心經營品牌,卻未注意地球另一端存在著侵權的風險。

可以想見,使用Zoom進行遠端教學的名校不僅此校,若他校也跟進使用Zoom law學院的稱呼,是否事務所的Zoomlaw商標將被淡化,以至於十多年經營的品牌特色被淹沒在線上教學浪潮之中?還好,Zoom law 還沒成為名校法學院間對此新產品的廣泛稱呼,不過數位時代的智慧財產保護,策略已不能同日而語。

收到Zoomlaw法律事務所的通知後,該校由法學院院長即刻回覆已經移除使用,並轉告該課程的學生群。

經查核確認該校法學院已經移除網站上‘Zoom Law School’的文字敘述,改為law school’ via Z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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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 范國華所長 撰文介紹 東南亞國家國際特許經營法制 刊於 在野法潮 46

多年來台商前進全球拓展市場,支撐著台灣經濟穩健發展。過去五、六十年,台商以代工製造、代工設計累積能量,逐漸發展出跨國經營的模式與能力。同時,也開始面對到轉型升級與市場開發的新機。

東南亞經濟發展快速,是台商下一個重要投資目標。如何經營考量之間,充滿不同安排的可能性。然而,同樣是為了拓展市場,不同的經營安排,其實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關係與效果。因此,在深入市場、投資經營的同時,也必須注意相關各國的法令遵循與風險。

范國華所長/律師,專長國際商務法律,於超過四十餘國直接投資、合資併購、商標和域名布局、智慧財產布局爭訟,公司治理與跨國商品與服務之交易經驗。透過本文,范律師將累積多年案件處理經驗,以商業經營的角度整理,介紹東南亞佈局經營時應了解的跨國特許經營法制。

對東南亞市場有興趣的台商及業界人士,透過本文,能夠從特許經營模式(Franchising)開始有初步了解,進而比較東南亞各國特許授權經營法規的主要差異,其中包含有強制規定與注意重點。若有興趣閱讀全文,敬請關注在野法潮第46期,文章:「東南亞國家國際特許經營法制簡介。」

在野法潮是由台北律師公會發行之季刊,有紙本與電子版,內容包含各式法律議題。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注經營國際商務、智財經營與佈局,累積多年經驗,為您提供專業、精準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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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I與塞爾維亞IPO 合作備忘錄

2020年7月,根據WIPO專利合作條約(PCT),塞爾維亞智財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IPOSR)與維謝格拉德專利局(Visegrad Patent Institute, VPI)簽署合作備忘錄(MOU)。IPOSR將視VPI為PCT國際專利申請案的國際檢索機構(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提供塞爾維亞使用者服務[1]

VPI強調,此次MOU的簽署更強化了現有的合作網絡,維繫區域IPO的良好關係。MOU將於2020年9月1日開始生效,從該日起算塞爾維亞使用者在提出PCT申請案時,可以選擇VPI作為國際檢索與初步審查機構。透過VPI的服務,期望將為塞爾維亞的知識、創新產業發展帶來貢獻,並為地區的研究機構與創新體系帶來正面影響。

VPI從2016年9月1日開始營運,是捷克、匈牙利、波蘭與斯洛伐克四國(V4 Countries)共同組織的國際專利機構。待MOU生效後,塞爾維亞使用者將增加選擇的機會;目前,該國使用者仍只能選擇歐洲專利局(EPO)作為PCT申請的國際機構(International Authority)。

塞爾維亞使用者[2],必須以英文版,向該國IPO或WIPO的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提交國際申請,並且若申請人在形式審查(Formal Examination)時,向VPI提交初步檢索報告的話,能獲40%的初步審查報告撰寫費用退費;因此,若申請人以國內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並已經收到塞爾維亞IPO的初步審查報告的話,將可能提出退費請求。

作為中、東歐的國際專利機構,VPI填補地理上的缺口,為地區連結上國際PCT申請,特別針對目前沒有所屬國際機構的地區。參考成功的北歐專利機構(Nordic Patent Institute, NPI)模式,VPI由各國代表組成行政委員會(Administrative Board),並由執行長帶領的VPI秘書處(Secretariat)為VPI的日常管理與行政事務負責[3]

 

[1]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signed betwee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erbia and the Visegrad Patent Institute https://www.indprop.gov.sk/?news&clanok=we-welcome-our-serbian-users (Latest view: 2020/9/16).

[2]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and the Visegrad Patent Institute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Patent Applications was Signed http://www.zis.gov.rs/news.370.html?newsId=2482 (Latest view: 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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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亞洲(亞太)地區:
  1. 【台灣】:
  • 4/29 – 台灣智慧局於其「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全新提供「防疫專區」服務,以目前防疫需求較大的產業如「口罩」、「防護衣」、「檢測」、「疫苗」、「藥品」等14項作為分類主軸,提供「一鍵查詢全球防疫技術相關專利」及「防疫技術相關專利新訊訂閱」功能,協助產業界快速掌握全球防疫技術相關專利。
  • 4/21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而坊間陸續出現其他強調防疫概念的商品或服務,衍生一股另類商機。為快速因應相關業者的需求,台灣智慧局TIPO特列出與防疫有關的「防疫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一覽表,俾利業者查詢及正確填寫商品及服務名稱,可助加速申請文件的提出並能享有規費減免的優惠。
    • 3月底開始提供,原訂至4/30截止,目前已順應延長至5/31止。
  • 3/12 --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台灣智慧局辦公大樓自3/12起進出管制並量測體溫,額溫超過攝氏37.5度者,不得進入。
  • 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智慧局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1. 【日本】:

5/04 更新─ 日本智慧局JPO公告,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專利商標案件延後申請程序。

  • 4/13 ─ 日本智慧局JPO已自4/8起關閉JPO圖書館,該為日本唯一的智慧財產權專業圖書館。
  • 4/8 – 日本智慧局JPO宣佈如有受covid-19影響致無法及時回復官方意見之案件,可申請延後。特定程序屆期期限如商標分割、註冊付費、訴願等,可在影響結束後2個月內(最遲6個月內)提交,但須提報說明受影響事由。
  1. 【韓國】:

4/28 更新─ 韓國智慧局KIPO通知,各項進行中之截止期限第二次延長至5/31 

  • 3/26 ─ 韓國智慧局KIPO通知,各項進行中之截止期限均延長至4/30
  1. 【香港】:

9/4 更新─ 9/7日起,香港知識產權署會恢復提供電子提交、櫃台服務等有限度公眾服務。

  • 4/21 --香港知識產權署宣佈4/20~4/24中斷運作,4/204/224/24辦公時間為上午9:00~下午5:45
  • 4/13 ─香港知識產權署宣佈4/14~4/17中斷運作,4/154/17辦公時間為上午9:00~下午5:45
  • 4/7. ─香港知識產權署宣佈4/6~4/9中斷運作,4/74/9辦公時間為上午9:00~下午5:45
  • 3/30 ─香港知識產權署中斷3/30~4/3之運作。3/304/14/3辦公時間調整為下午13:00~17:45
  • 3/22. ─ 香港知識產權署宣佈,調整3/23~27之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下午13:00~17:45
  1. 【越南】:

5/7 更新─ 5/5起越南智慧局恢復上班,受影響的官方期限,可以依官方公告規定No. 5277/TB-SHTT辦理延期。

  • 4/15 -- 越南智慧局通知,所有於3/30~4/30期限之屆期期限,均自動延長至5/30
  • 4/6 ─ 越南智慧局NOIP公告,目前僅接受電子送件,紙本收件僅限於位於胡志明市及峴港之公室;河內辦公室自4/3起關閉。
  1. 【新加坡】:

6/4 更新– 阻斷措施於6/4停止後,IPOS已經恢復工作,不過實體接觸的服務仍然暫停,包括:傳真與親自送件、郵件寄送通知、紙本證書與文函。

4/30 更新– IPOS實體局關閉,然而持續工作,可透過IP2SG線上申請,聽審與言詞程序經同意可以線上方式進行。

  • 4/29 – 新加坡智慧局IPOS公告,再度延長屆期期限至6/5,所有於4/7~6/4屆期之期限均延長至65日。
  • 4/7 ─ 新加坡智慧局IPOS公告,該局自4/7起關閉,所有員工居家工作以提供服務。所有於4/7~5/8屆期之期限均延長至58日。
  1. 【馬來西亞】:

5/17 更新– 馬來西亞智慧局(MyIPO)5/18起恢復工作:各地辦公室從5/18日開始工作,總局從5/21起恢復工作;客戶服務窗口從早上9點至下午1點;所有聽審和言詞程序均延後至MOC (Movement Control Order) 措施停止後恢復;多數程序與繳費期限均延至6/1為止。

  • 4/21. – 馬來西亞之全國禁行令(Movement Control Order, MCO)已自3/18生效,並延長至4/28,馬國智慧局MyIPO於此期間暫時關閉。
  • 4/6.─ 馬國智慧局MyIPO宣佈,屆期期限均順延至4/14
  • 3-19. ─ 主張優先權之書面申請期限順延至4/1;上訴、異議、付款期限順延至4/30
  • 3/18.─ 全國禁行令(Movement Control Order, MCO3/18~31,所有政府機關及私人企業除核心服務外一律關閉,馬來西亞智慧局僅保留新申請案之線上申請作業。
  1. 【菲律賓】:

6/8 更新─ IPOPHL5/26起在限制控管下恢復工作,除核心人員至5/26以前在辦公室辦公外,大多數員工居家工作;原定於5/25以前的聽審與言詞程序均暫停辦理,5/26以後的相關程序若無其他指示應依安排進行;3/165/25封鎖期間,仍可於線上提出申請,待恢復工作後繼續程序,然封鎖期間內無法紙本送件。依規定之IPOPHL收費項目期限,可以延長60日曆天。

  • 3/15. ─ 20203/15~4/12馬尼拉市封城,菲國智慧局於3/16~4/14暫時關閉。智財相關應變措施包含:專利及商標之新申請案僅限線上申請;核駁答辯及繳費期限在封城期間者,均須於4/15進行;聽證均延期另行通知。
  1. 【印度】:

6/19更新 印度智慧局從420起,各地辦公室以減少人員方式工作,其餘部分人員居家工作,上班時間不受影響,並依政府指示調整。所有進行中與新提出之智財申請均恢復受理,E-filing之電子送件與程序以24小時/7天持續運作;原訂於5/3前所有聽審暨言詞程序延期舉行,有必要舉行之相關會議應擇期另外進行。印度智慧局宣佈,封鎖期間的期限均可依法展延,並由智慧局依法審核;420以後智慧局便正式恢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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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智財局 Coivd-19影響與相關專利申請現況更新

俄羅斯智財局(下稱:Rospatent)8月2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俄國已經收到超過200件與Covid-19有關的的專利申請案。其中,最早者於4月提出申請,直到8月21日為止,已經有21件專利經審查核准[1]

這些專利受益於Rospatent啟動加速審查模式[2]。Rospatent表示,在接收到申請後20日以內,便會自動對相關專利啟動加速審查模式,涵蓋的技術範圍包括:

  • 抗病毒藥物 (Antiviral Drugs)
  • 病毒疾病診斷 (Diagnosis of Viral Diseases)
  • 醫療設備 (Medical Devices)
  • 防護設備 (Protective Equipment)
  • 清潔與殺菌劑 (Sterilizing and Disinfecting Agent)

目前獲准的專利中,包括有俄國加馬列亞流行病與微生物研究中心、俄國聯邦生物醫學局生醫科技科學中心、阿斯特拉罕州立大學,等俄國高等研究機構與大學,對於Covid-10疫苗之貢獻。此外,也核准有人工呼吸器的設備改良。

從智財局的整體業務而言,在此期間內,Rospatent觀察到專利申請量有明顯提升的趨勢,今年度第一季較往年(2019)同期成長了23%。不過,在疫情發生初期,曾出現申請量下滑的現象,目前出現改善。Rospatent認為若沒有疫情影響,可能申請案量上升趨勢會更加明顯。

另外,Rospatent表示若能夠電子化進行,則將不必要繼續以紙本作業。目前,電子化申請的計畫已經開始進行,至秋季開始,將對相關的資訊系統展開測試。電子化作業將包括確保線上申請、權利移轉至交易。並且,Rospatent也提到新技術利用的可能性,比如利用3D科技可能簡化程序、提升專利審查效率。

由於Covid-19影響,世界各國智財局均持續提供社會協助與環境的恢復計畫。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智財布局經驗,在疫情挑戰中,給您精準、專業的建議。

 

[1] Григорий Ивлиев: Роспатент получил свыше 200 заявок по теме COVID-19 - РИА Новости https://rospatent.gov.ru/ru/news/grigorij-ivliev-rospatent-poluchil-svyshe-200-zayavok-po-teme-covid-19 (Latest view: 2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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