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NFT商標?眾律團隊讓您明白申請註冊NFT商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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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 NFT 商標?
NFT 商標指的是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下稱「NFT」)的商標,代表可以使用區塊鏈技術供購買、出售、交換和交易的數位媒體、虛擬商品、數位收藏品和其他加密資產。以鞋類品牌為其名稱申請註冊NFT商標為例進行以下說明:
1. 可下載的數位媒體,即數位資產、數位收藏品、數位代幣和NFT;
2. 為數位資產、數位收藏品、數位代幣和NFT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和註冊服務;
3. 作為NFT出售的數位資產和數位收藏品。
NFT是一項新技術,是數位技術結合電子商務的前沿。 因此,NFT 和數位商務引發許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問題的爭議,也就不足為奇了。 NFT 的創建、貨幣化、推廣、銷售、交易、轉讓和存儲具有重要的商標、專利以及著作權的涵義。
商標如何應用於 NFT?
需要明確的是,商標保護品牌,包括 NFT 品牌。 為 NFT 申請註冊商標可確保其他人無法為其 NFT 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稱或圖案。 為 NFT申請註冊商標可確保其他人無法使用您的姓名或圖案,從而使其與眾不同。 對於任何想要保護其 NFT 的品牌所有者來說,商標保護都是必須的。 這就是商標如何應用於 NFT。
簡單來說,商標有助於保護你的 NFT 的名稱和設計。
如何為 NFT 獲得最大的商標保護?
為了對 NFT 獲得最大程度的商標保護,品牌所有者應審查其現有商標,並在需要時為 NFT 認證的數位資產、加密資產和虛擬商品申請額外商標。這就是如何為 NFT 的名稱獲得最大保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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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飲料製造業,但不知道如何申請註冊商標?眾律團隊可以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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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從事飲料製造之行業,包括酒精飲料製造業[1] 、非酒精飲料製造業[2] 。至於從事乳品製造業者(例如鮮乳、調味乳和優酪乳等),則歸屬於乳品製造業。
此外,飲料製造業不同於飲料店或飲料攤販等飲料業。後者是指從事調理飲料供立即飲用的商店及固定或流動攤販。至於前者所生產的商品透過商店、攤販及其他非店面如網際網路等向家庭或民眾銷售,則納入食品、飲料製品零售業的範疇。
如何在行業統計中分類?
飲料泛指「經過加工製造供人飲用的液體」,然在行業統計分類之「中類09飲料製造業」,所明訂規範從事飲料製造之行業,僅將其細分為「啤酒製造業」及其他酒精飲料製造業的「酒精飲料製造業」及「非酒精飲料製造業」,而「飲料」屬涵義廣泛的商品名稱,申請人申請商標時必須具體指明商品名稱如下附表所列。
商標申請實務
除「中類09飲料製造業」外,還有其他多種與飲料類似或有關的行業,分散在不同產業領域中,例如:
「細類0850乳品製造業」為從事乳品,如鮮乳、調味乳、優酪乳等製造業者,對照尼斯分類之290101「獸乳、調味乳、乳酸菌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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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教您如何在元宇宙時代申請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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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以元宇宙的數位設計提出申請,在圖式說明上,須注意的是應用的物品必須是「電腦程式產品」,而非實體物品(舉如「巴士內部」和「地球儀」)。從近來美國設計專利的判決實務以觀,設計名稱對於設計專利的權利解釋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 。
審查
依據台灣專利法相關規定,設計專利應審酌下列事項:
1、設計定義
參見台灣專利法第121條規定: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
2、產業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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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保健食品業者,但不知道如何申請註冊商標?眾律團隊可以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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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保健營養食品」
保健營養食品,習慣叫做「保健食品」,由天然食物或經精製、加工或配方調製組合而成,能補充每日營養、幫助調整體質;但唯獨不可標榜有治療疾病的功效。
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規定[1] 的「健康食品」,是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的「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具該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需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許可,才可稱作「健康食品」。
在2020 年 08 月 04 日修正的「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已明訂除了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健康食品外,其餘市售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樣為品名,條文將於2022年7月1日起生效。
保健食品不能與藥品混為一談
根據台灣藥事法規定,透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可用來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或能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藥物,才能稱為藥品。經認證的藥品,在產品包裝上會有許可證字號才算合格[2] 。正因如此,無論是保健食品、健康食品,都只能做一定程度的生理調節與保健功效,無法達到治療、預防或矯正疾病的醫療效能 。
相關行業統計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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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團隊教您如何做進去歐盟數位市場前的盡職調查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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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於2020年12月15日提議對數位空間進行雄心勃勃的改革,為所有數位服務制定一套全面的新規則:《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和《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對象包括社交媒體、線上市場及在歐盟運營的其他線上平台。新規則將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及其線上的基本權利,並將為每個人帶來更公平、更開放的數位市場,為使用者提供新的、更好以及可靠的線上服務。它還將支持小型平台、中小型企業和新創企業去擴大規模,使它們能夠輕鬆接觸整個單一市場的客戶,藉此降低法律遵循的成本。另新法禁止已成為或預計將成為單一市場守門人的線上平台施加不公平條件。此兩項提案作為歐盟委員會實現歐洲數位十年計劃中核心而存在[1] 。
其中,《數位市場法》是歐盟旨在使數位產業更加公平和更具競爭性的新法律。為此,新法建立了一套狹義的客觀標準,用於將大型線上平台視為「守門人」(Gatekeeper)。也就是說,只有「守門人」須遵守新法列出之注意事項,作為全面規範大型數位公司的守門人權力的首批舉措之一。當前,歐洲議會和理事會(代表 27 個歐盟成員國)於 2022 年 3 月 24 日晚上就新法律達成了政治協議,結束了長達 15 個月的立法辯論。當局預計最終的法案文本將在 2022 年 9 月或 2022 年10 月通過[2] 。
《數位市場法》的監管範圍 [3]
該法提供了一系列被視為「核心平台服務」的服務,諸如搜索引擎、社交網絡服務、視頻共享平台服務;操作系統、網絡瀏覽器、虛擬助手、雲計算服務、線上廣告服務等。並將適用於這些核心平台服務,但僅限於它們在立法下充當「守門人」的範圍內。
該法參考三個主觀標準來定義「守門人」的概念:
(1)對內部市場產生重大影響;
(2)企業用戶接觸終端使用者的重要門戶;
(3)在其運營中具有根深蒂固和持久的地位。該法假定核心平台服務滿足這些標準,如果它滿足以下門檻:
重大影響:過去三年每年的歐盟年收入為 75 億歐元,或上一財政年度的市值為 750 億歐元,並在至少三個成員國提供相同的服務;
重要門戶網站:每月至少建立 4500 萬活躍終端使用者,或位於歐盟,並且去年在歐盟建立了至少 10,000 名年度活躍業務使用者;
穩固和持久的地位:在過去三年中,每年都達到了上述最終使用者和商業使用者的門檻。
屬於這些門檻的組織有義務在兩個月內將其「守門人」狀態通知委員會。即使一個組織不滿足這些門檻,委員會仍可以使用一組不同的標準將其指定為守門人。無論哪一種方式,一旦被指定為守門人,該組織將有六個月的時間來履行以下概述的義務。
該法要求「守門人」承擔以下主要義務:
1. 根據要求免費為最終使用者提供有效的可移植性數據和如此做的工具;
2. 根據要求免費為業務使用者提供「有效、高質量、連續和實時」的聚合和非聚合數據的訪問和使用,包括個人數據;
3. 允許硬件和軟件與第三方(包括消息服務)的有效互操作性;
4. 允許「側載」,即允許應用程式使用者安裝和使用從第三方應用程式資源下載的應用程式,但網絡守門人可能會採取「正當合理的」措施來防止危及其硬件或操作系統的完整性;
5. 允許企業使用者每天訪問廣告信息,以及訪問守門人的績效衡量工具;
6. 允許廣告商和發布商運行自己的驗證和測量工具來評估守門人平台上的表現;和
7. 允許業務使用者在守門人平台之外與最終使用者推廣報價並簽訂契約。
不允許「守門人」為以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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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如何申請註冊元宇宙商標嗎?眾律帶你從實務的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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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如今「元宇宙」還不能被清晰定義,但它蘊含著難以想像的潛力等待被發現。所以,企業通過在早期階段將品牌保護擴展到虛擬商品和服務來進入元宇宙的虛擬世界,可能已經是企業正確的一步。
甚麼是「元宇宙」?
元宇宙是整合多種新技術而產生的新型虛實相融的互聯網應用和社會型態,其基於擴展現實技術提供沉浸式體驗、數位孿生技術生成現實世界的鏡像以及區塊鏈技術搭建經濟體系,將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在經濟系統、社交系統、身份系統上密切融合,並且允許每個使用者進行內容生產和世界編輯[1] 。
台灣相關企業在元宇宙領域申請、註冊商標的情形
經檢索經濟部智慧局的商標檢索系統,本文發現越來越多的台灣企業正在掀起一股元宇宙商標申請註冊潮。本文以下將列舉三件與元宇宙商標申請有關的公司,供各位參考。
例1: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2日,台灣知名的加密資產營運公司 — 幣託,向智慧局申請了以「02元宇宙」來命名的商標(見下圖),申請案號為111019050;所表彰的商品類別,分別為036、038、04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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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智財權爭議 但不知道怎麼辦? 眾律教你如何到WIPO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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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調解規則》(WIPO Mediation Rules)。主要由以下各部分組成:規則的適用範圍、調解的開始、調解員的指定、當事人的代理人和會議的參加人、調解的進行、調解員的作用、保密、調解的終止、管理費、調解員費、預繳款、費用、免責、放棄誹謗訴權以及訴訟時效的中止。
規則的適用範圍
凡調解協議約定按照《WIPO調解規則》進行調解的,本規則即視為構成調解協議的一部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應當適用在調解開始之日有效的本規則。
調解何時開始
調解協議[1] 的當事人希望開始調解的,應當向中心[2] 提交調解申請書(涵蓋內容請參附註 [3] ) ,同時將調解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對方當事人。
僅一方當事人希望調解的情況
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調解協議,但只有一方當事人希望開始調解者,應當向中心提交調解申請書,同時將調解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對方當事人。調解申請書應當包括上述附述所述內容。中心可以協助當事人考慮調解申請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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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煒申請商標觸礁?你需要知道的註冊商標申請要訣!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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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你的商標被惡意搶註?
首先,提出你的商標與搶註者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證據;
其次,提出你的商標「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的證據;
其三,提出搶註者因特定關係知悉你的商標先存在而意圖仿冒的證據。
曾經轟動一時的長榮集團「張榮發遺產」案中的關鍵繼承人 — 張國煒,後來出走長榮集團,繼而籌謀他的復出之路[1] 。爾後,張國煒在2016 年11 月期間公開宣布即將籌設的航空公司,並打算命名為「星宇航空」;出人意料的是,當星宇航空於2017年向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出商標申請註冊時,竟發現「星宇」二字已在去年12月被台中某間旅行社搶先註冊(也就是張國煒公開說要設立星宇航空後短短一個月內就被搶註該商標),且指定註冊的類別則為第39 類「觀光旅遊運輸服務」[2] 。
本案事實
商標權人 — 松霖旅行社(下稱「商標權人」)以「星宇」指定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39類的「安排旅遊;安排觀光旅遊;旅遊預約;旅行預約;安排航海旅遊;代辦出入國手續;代售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代預訂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運輸預約;提供旅遊資訊;旅客陪同;為旅遊預訂座位;為旅行目的提供行車指引;觀光旅遊的運輸服務;藉由通訊網路提供不可下載之電子地圖服務 」服務申請註冊,經智財局核准第01858910號註冊商標。異議人(張國煒和星宇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張國煒」)於2017年9月22日以本件商標的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12款規定[3] ,主張應予撤銷[4] 。
系爭商標(註冊號01858910[5] )(圖源:商標檢索系統)
張國煒主張據爭商標在系爭商標註冊時,已有「先使用」的事實
本案中,智財局認為異議人早於系爭商標註冊申請前,於2016年11月30日已對外證實籌組「星宇航空」,傳達將成立「星宇航空」,以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消息,此可從相關台灣媒體報導中得知,另「星宇航空」給消費者的認知,不僅是航空公司名稱,也跟張國煒及其表彰的服務產生特定連結,從而指向張國煒的航空服務品牌,所以在系爭「星宇」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張國煒有先使用據爭「星宇」商標於航空運輸服務的事實。
依「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間是否存在近似的程度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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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訴訟之現在與未來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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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5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智財相關3修正草案」;其中的「專利法」修正重點乃著重在專利連結制度,係屬於繼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的《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之配套措施,以此為新藥專利權人得起訴學名藥廠的依據。但為兼顧後者的權益,若新藥專利權人限期內未起專利侵權訴訟,得使學名藥廠就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提起確認之訴,從而避免學名藥日後被控侵權的風險[1] 。
回顧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歷年收案情況
據統計,自2008年7 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正式成立起至2019年5月為止,各類案件受理件數總計15,061件,當中的民事一審、二審、刑事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的件數分別為5,665件、2,459 件、3,266 件及3,671 件,所占比例分別為37.61%、16.33%、21.69%及24.37。也就是說,民事事件占總受理件數53.94%(37.61%+16.33%=53.94%)。其中,從終結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第二審訴訟事件的數量來看,又以專利居多數,占比依次為49.53%(1421件)和53.79%(781件)[2] 。因此,下文將以專利訴訟之民事事件為例進行說明,並輔以近期相關法律修正案,藉此擘劃專利民事爭端解決機制之圖像。
「智商法院」開啟「智財法院」新的一頁?
據過去相關統計數據顯示,直到2019年7月為止,智財法院審理的專利侵害民事賠償訴訟進入實體判決計有938件,獲勝訴件數為188件,獲得判決賠償金額件數為146件;其中適用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以侵害人所得利益為請求權基礎的事件達到124.5件,而原告專利權人請求賠償金額集中於10萬元至300萬元間不等的至多為99件,獲判賠金額也多集中在10萬元至300萬元間計122件,由於當事人請求金額多集中在300萬元以下,故智財法院判決金額也多在這個範圍內,並沒有明顯偏離原告的請求金額[3] 。
晚近,台灣於2020年1月15日制定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後續並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這意味著自2021年7月1日起原「智財法院」將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4] ;搭配前面提到的「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以觀,納入專利連結制度的結果將對台灣生物醫藥產業發展造成如何之影響?又能否為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事件的司法解決機制翻開新一頁!?目前還有待後續觀察。
現階段台灣專利訴訟之民事事件審理程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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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代表了甚麼?從背後不同利益方的博奕出發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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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先的RNAi醫療公司Alnylam Pharmaceuticals(納斯達克:ALNY;下稱「Alnylam」)在2022年3月17日宣布,已分別向美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就輝瑞公司(Pfizer,下稱「輝瑞」)和莫德納公司(Moderna,下稱「莫德納」)侵害Alnylam公司的美國專利(11,246,933,下稱「933專利」)的行為尋求損害賠償訴訟。在輝瑞、莫德納製造和銷售其信使RNA (下稱「mRNA」)的新冠疫苗中,涉及Alnyalam公司的可生物降解陽離子脂質(biodegradable cationic lipids)相關專利技術,這是mRNA新冠疫苗成功研發的基礎。Alnylam公司正在根據它過去的研究來尋求法院作出公平的補償[1] 。
關於原告Alnylam公司的背景資訊
總部位於麻薩諸塞州劍橋市的Alnylam公司,引領RNA干擾(RNAi)轉化為全新一類創新藥物,有可能改變患有罕見和流行疾病且需求未得到滿足的人們的生活。基於獲得諾貝爾獎的科學,RNAi療法代表了一種強大的、臨床驗證的方法,可產生轉化藥物。自20年前成立以來,Alnylam公司一直引領著 RNAi革命,並繼續實現將科學可能性變為現實的大膽願景。其商業化RNAi 醫療產品是由Alnylam的合作夥伴諾華公司開發和商業化的ONPATTRO®(patisiran)、GIVLAARI®(givosiran)、OXLUMO®(lumasiran)以及Leqvio®(inclisiran)。Alnylam公司擁有豐富的研究藥物的生產線,包括六種處於後期開發階段的候選產品。其正在執行其「Alnylam P5x25」戰略,即通過可持續創新和卓越的財務業績,為罕見病和常見病提供變革性藥物,造福全球患者,從而形成領先的生物技術形象[2] 。
來自莫德納的答辯 [3]
2022年1月17日,原告Alnylam公司就Moderna, Inc.、ModernaTX, Inc. 和Moderna US, Inc.(以下統稱「莫德納」)提起專利侵權訴訟。Alnylam聲稱 莫德納的mRNA1273新冠疫苗侵犯了原告的第933號美國專利。
惟莫德納主張法院應根據其向美國政府的供應合約來駁回原告公司直接和間接的專利侵權訴訟。而Alnylam只能依28 U.S.C.第1498(a)條,在聯邦索賠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對美國政府提起訴訟。故法院應根據聯邦民事訴訟法第12(b)(6)條批准其聲請駁回請求,並在不利於原告的情況下駁回基於莫德納向美國政府出售和提供新冠疫苗劑量的訴訟。
來自輝瑞的答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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