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團隊協助知名企業取得二審勝訴判決(股東會決議有效)!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訴訟歷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一審敗訴)
-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31號民事判決
本所接續後,由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范國華主持律師、郭凌豪律師、陳冠瑋律師組成律師團隊。在團隊的努力不懈下,成功讓二審法院廢棄一審判決結果,終獲二審逆轉勝訴判決!
案件基本事實
當事人A公司(即一審的「被告」、二審的「上訴人」;下稱「上訴人」)是一家設在台灣地區以生產顯示器和面板為主要業務的公司,委託本所律師團隊上訴主張駁回一審的上訴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判決結果,本案事實如下:
上訴人公司於2019年12月30日召開201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下稱「股東臨時會」),原告為上訴人公司股東(即一審的原告、二審的被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乃主張股東臨時會通過討論的「A公司動產及不動產」之決議(下稱「決議」),該決議涉及重大資產處分,就交易標的資訊、交易相對人的資格、交易方式、交易條件、以及與上訴人公司財物暨股東權益至關重要的交易金額等,均應明示授權意旨及範圍,如此才是合法的處分。然而,上訴人公司卻決議採取概括授權董事會或其指定的相關人全權處理該資產處分案,造成股東會對董事會日後處分無約束力,有違公司法第185條[1]、上訴人公司訂定的〈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下稱「A公司資產處理程序」)第7條第4項暨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而應屬無效。
另被上訴人股東於股東臨時會討論該決議時,已經當場表示不同意,並針對鑑價問題提出臨時動議建請投票表決獲附議,時任上訴人公司股東會的主席雖宣布於嗣後臨時動議再討論鑑價議題,但竟於臨時動議時直接宣布散會,被上訴人乃主張上訴人公司明顯以詐欺手段做成決議,違反了A公司股東議事規則第8條第3項而應屬無效。本案爭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