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眾律團隊協助知名企業取得二審勝訴判決(股東會決議有效)!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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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歷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一審敗訴)
  •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31號民事判決

本所接續後,由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范國華主持律師、郭凌豪律師、陳冠瑋律師組成律師團隊。在團隊的努力不懈下,成功讓二審法院廢棄一審判決結果,終獲二審逆轉勝訴判決!

 

案件基本事實  

當事人A公司(即一審的「被告」、二審的「上訴人」;下稱「上訴人」)是一家設在台灣地區以生產顯示器和面板為主要業務的公司,委託本所律師團隊上訴主張駁回一審的上訴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判決結果,本案事實如下:

上訴人公司於2019年12月30日召開201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下稱「股東臨時會」),原告為上訴人公司股東(即一審的原告、二審的被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乃主張股東臨時會通過討論的「A公司動產及不動產」之決議(下稱「決議」),該決議涉及重大資產處分,就交易標的資訊、交易相對人的資格、交易方式、交易條件、以及與上訴人公司財物暨股東權益至關重要的交易金額等,均應明示授權意旨及範圍,如此才是合法的處分。然而,上訴人公司卻決議採取概括授權董事會或其指定的相關人全權處理該資產處分案,造成股東會對董事會日後處分無約束力,有違公司法第185條[1]、上訴人公司訂定的〈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下稱「A公司資產處理程序」)第7條第4項暨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而應屬無效。

另被上訴人股東於股東臨時會討論該決議時,已經當場表示不同意,並針對鑑價問題提出臨時動議建請投票表決獲附議,時任上訴人公司股東會的主席雖宣布於嗣後臨時動議再討論鑑價議題,但竟於臨時動議時直接宣布散會,被上訴人乃主張上訴人公司明顯以詐欺手段做成決議,違反了A公司股東議事規則第8條第3項而應屬無效。本案爭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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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專欄] 歐洲單一專利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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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題介紹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的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推出的「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制度。

歷史沿革

歐洲聯盟委員會是從2012開始推動此歐盟單一專利制度,期望將各成員國各自管理的本國專利,在歐盟的協議之下統合為「單一共用的專利」,也就是「單一個專利權」在「同意此協定的歐盟成員國」皆可適用的規則。

如此,可在「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來「一站申請完畢」,之後獲得「多國的共同權益保護」(在同意單一專利的歐盟成員國內),專利權人不需再個別管理國家階段的進入與年費維護,可期待管理人事、成本上會大幅縮減。

在此架構下,也可以透過單一專利法院協議暫行議定書(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on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PAP-Protocol)的簽署成立歐盟統合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來統一審理批准議定書歐盟國成員國內的「專利侵權訴訟糾紛」等事務。統合專利法院於在2022年1月正式成立,而「統一專利侵權訴訟糾紛的處理上是否可順利運行,仍待時間來確認。

單一專利與傳統的不同

傳統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是先在「歐洲專利局」申請、審查後,再指定到「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締約國與延伸國 (2022年現今有38個國家)」來個分別請求當地的專利權,接著會由「指定的國家當地的專利局」來管理此專利權。通常,專利說明書的全部或部分(申請專利範圍)也必須翻譯成當地語言。隨此,維持專利權的「年費」也需要在個別國家分別繳納。

新的歐盟單一專利則是在「歐洲專利局」申請,並且經審查而獲准歐洲專利後,則可另外請求權利保護的管道。歐盟單一專利的專利權及其年費由歐洲專利局統一管理,不需再至「指定國家的專利局納金」,可省去許多手續,而且此權利可直接適用於全部「同意單一專利協定的歐洲聯盟成員國(2022年現今有17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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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專利證明其正在為虛擬世界作好準備!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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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聞和社交媒體上不斷炒作元宇宙的情況下,各行各業皆開始假設他們身處元宇宙時會是如何之角色?旅遊業也不例外,並已開始投資例如擴增實境(AR)和虛擬實境(VR)的新興科技。這些科技將使該行業更接近虛擬世界,為人們在虛擬世界中會面、一起計劃旅行和訪問不同地點提供潛在場所。

 

元宇宙工作正在蓬勃發展

ARVR等主題相關的工作爆炸式增長就是元宇宙炒作的例證。GlobalData的就業趨勢數據庫顯示,自20211月以來,前述主題內的招聘人數增加了218%。特別是旅遊業,2022年第一季度對招聘ARVR的專業人才最感興趣的是華特迪士尼公司(The Walt Disney Company)。迪士尼是世界領先的媒體巨頭之一,經營著一系列成功的主題公園甚至這家公司也未能免於陷入虛擬世界的炒作。在討論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財務業績的電話會議上,首席執行長Bob Chapek表示,元宇宙處於現今技術最前沿,並已任命一名高階主管來監督公司的元宇宙戰略。

 

迪士尼的虛擬世界模擬器

值得注意的是,迪士尼通過其新近專利的申請,顯示出對虛擬世界的進一步興趣,該專利於2022年初由美國專利商標局授予。該專利概述了該公司創建真實世界主題公園遊樂設施之計劃,使用者將在其中體驗3D三維虛擬世界,使用同步定位和映射(simultaneous localization and mappingSLAM)技術。這項技術將用於繪製公園遊客在現實世界中移動時的周圍環境,同時創建基於3D投影的圖像。客人將能夠看到投影到他們最喜歡的迪士尼明星、藝術品或資訊的3D物體上的全像攝影,從而創造出高度身臨其境但卻個性化之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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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上訴決定反轉了人工智慧發明人的認定方向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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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幾年裡,經相關技術佈道者和發明家Stephen Thaler博士共同與人工發明者項目(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https://artificialinventor.com/)一起,持續在跨司法管轄區爭取改變專利法的認定基礎,以承認人工智慧作為專利申請發明人的認定基礎。為了進一步實現他們的目標,該項目在世界各地的各個司法管轄區提交了專利申請,其中將名為「DABUS」的人工智慧代理列為唯一發明人。傳統上,只有對發明構思做出貢獻的人才能在專利申請中被列為發明人。但Thaler 的專利申請反此慣例而行,建議將DABUS列為發明人,因為在專利申請中揭露的發明完全由AI代理完成,無需人工參與。

 

包括歐洲大陸和美國在內的各國專利局普遍拒絕了此類申請,理由是他們將DABUS人工智慧列為發明人,因此Thaler博士將這個問題告上了法庭。隨後,歐洲和美國的法院證實,他們的專利法不承認人工智慧代理人是專利申請的發明人。直到20218月,出現了兩個異常值:南非及澳大利亞。儘管南非批准了 DABUS的專利申請,但該國缺乏實質審查程序,南非專利法專家懷疑DABUS專利能否通過司法審查。但澳大利亞變成了一個非典型的異常案例。

 

就在去年,澳大利亞是第一個進行實質性專利審查的司法管轄區,其中法院肯定地說該國的專利法承認人工智慧發明人。在本案中,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的法官將《澳大利亞專利法》中「發明人」的普通含義解釋為不僅限於人類,因此裁定DABUS可以被列為發明人。另外,法院還發現,不承認人工智慧發明人將不利於促進創新之目的。

 

惟在新近澳大利亞聯邦高等法院的判決中,合議庭專家組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該判決使用了短語「人類行為」來定義符合專利標的適格性。專家組還指出,澳大利亞專利法的立法歷史表明「授予專利的權利源於人類的努力」。基於此一架構,合議庭認為DABUS不能被列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因為澳大利亞專利法只承認人類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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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技術公司位列歐洲專利局所有專利申請中之首位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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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正在加大對研發的戰略投入,以攻克不確定和艱難的商業環境,繼續其全球化戰略。根據華為2021年年報,華為2021年度研發投入是1427億元人民幣,在年度銷售額6369億元人民幣中佔比22.4%。這是迄今為止10年來華為最大的研發投入,同樣是全球研發投入第二大的公司,旨在擴大其專利投資組合。作為全球擁有最多專利投資組合的公司之一的華為;截至2021年底,其在4.5萬多條產品線上擁有超過11萬項專利。

在歐洲專利局(EPO)近日發布的《2021年專利指數報告》(2021 Patent Index Report)中,華為共申請專利3544項,故被評為2021年歐洲專利申請數量第一的公司。事實上,華為新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案數量,每年都在上升。它從2020年的3,113件躍升至2021年的3,544件。除歐洲外,華為亦在鞏固其在中國(第1名)和美國(第 5 名)的專利申請數量前五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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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歐洲專利局統計2021年度專利申請數量前十大的公司

 

此外,在IPlytics的一份報告中,華為被評為全球擁有最有效5G專利的公司之一,專利份額為15.93%Capital on Tap 2020年全球最具創新科技公司調查(The World's Most Innovative Tech Companies)連續兩年將華為排名全球第一。基此,華為的技術實力和創新能力得到了認可。

最後,華為還積極參與ICT人才的培圳暨培養。展望華為的未來5年,其將投資1.5億美元用於培養全球數位人才,如此將惠及全球超過300萬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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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回復蘋果公司提起的專利不侵權確認之訴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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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下稱上訴法院)2022418日(周一)在一項回復此案的裁決中表示,蘋果公司(Apple Inc,原審被告/本件上訴人)旨在(1)阻止有關Wi-Fi即時通訊的潛在專利請求權之訴;(2) 前述訴訟得以在加利福尼亞州進行。上訴法院表示,加州法院錯誤地裁定蘋果公司的對造(即總部位於南卡羅來納州格林維爾的Zipit Wireless公司)缺乏管轄權。上訴法院表示,Zipit公司與蘋果公司位於加利福尼亞州庫比蒂諾的總部的溝通足以證明將案件提交北加州聯邦法院(Northern California federal court)是正當的。

關於Zipit公司

Zipit公司(原審原告/本件被上訴人),是一家位於德拉瓦州的公司,主要營業地點則位於南卡羅來納州格林維爾,其14名員工中的每一位都位於南卡羅來納州。Zipit公司是美國專利號 7,292,8707,894,837(統稱「系爭專利」)的受讓人,這些專利通常針對使用 Wi-Fi發送和接收即時消息的無線即時消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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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第7,292,870[1]                                                 美國專利第7,894,837[2]

 

2013年,Zipit公司首次向蘋果公司介紹了與使用Wi-Fi發送和接收即時消息有關的專利。根據此判決,兩家公司交換了幾封信,並在蘋果總部會面,討論潛在的專利授權或銷售。惟2016年談判破裂,Zipit公司指責蘋果公司侵權。Zipit公司後來於2020年在喬治亞州聯邦法院起訴蘋果公司,但兩週後自願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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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歐洲專利的圖式規範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所授予的「歐洲專利」之圖式規範。歐洲專利性質上相當於其他國家/區域的「發明專利」。

遵守規則乃最速之道

申請歐洲專利,必須向歐洲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而向歐洲專利局申請發明專利時所提交的「圖式」,必須合乎相關規範,否則很可能會收到官方的「形式核駁(Objection)」而需要再耗費多餘的作業時間來修正。再加上,還沒修正到合格之前,整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官方審查程序」也可能中斷、停擺,而造成可取得專利權的日子更加遙遠。

可採用的圖式種類

如同全球大多國家的專利制度,歐洲專利的圖式方面也接受「黑白線條圖」、「彩色繪圖」或「黑白/彩色照片」。

現今電腦世代也都會建議使用電腦繪圖軟體(例如AutoCAD®)來繪製,並輸出為可供電子送件的電子檔(PDF格式)。如此,而後在複製、列印、印刷時也方便控制其品質。

黑白線條圖式

如同全球大多國家的專利制度,在歐洲專利最接受的也是以「黑線條」與「白底」繪製成的「黑白線條圖式」。

另外,以呈現物體結構的圖式而言,可以細線或者「不同灰暗度的灰色」來表現「陰影效果」,以方便看出此物體結構的「表面形體」。

黑白照片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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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國華/主持律師.卷首語

一般而言,企業為因應外部宏觀經濟因素的轉變(天時)而認為有組織調整的必要。

基此,企業欲透過收購(Acquisition)和合併(Merger)來達到組織改造之目的,也就是發揮所謂「1+1>2」的綜效!

然而,其亦得以產業(這裡指的是一般產業VS金融機構的合併)之不同而有適用不同部門法的可能,例如:《公司法》、《企業併購法》以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規範。

縱然如此,倘一旦涉及到合併後員工權益之保障問題(一般是指目標公司或消滅公司的員工權益),即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空間。又鑑於當前國際上對「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的重視(尤其是勞動者權益的保障),故不問發起併購者的動機是合意抑或非合意與否,唯一旦缺乏針對員工權益而來的妥善安排,致使有面臨被主管機關否決而破局的風險(人和)。

另一關鍵且值得認真看待的因素是,所在國的監管環境是否能成為企業主透過併購來驅動企業成長的誘因(地利)?換言之,決定一件併購案從發起到完成所花費時間和成本之多寡。在在影響發起企業併購者的誘因。

因此,本期《眾律觀點》由本人與本所專員吳尊傑共同選取若干有趣的議題進行梳理、研究,寄望能全方位加深諸位對企業併購的認識,藉以收全面之效!

以下,為本期所選定之題目,依次為:〈星展併購花旗消金業務案:以相關論點為核心〉、〈論金融機構合併後目標公司員工權益保護的問題〉、〈評釋企業併購法的修法要點〉、〈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以2021年企併法修正草案為例〉、〈表決權信託契約最終立法確定—觀看2018年公司法大修〉、〈公司進行分割的相關程序〉、〈當企業併購時,其商譽如何認定?〉、〈股份交換之意義及程序〉、〈企業併購法之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併購之主要模式與企業選擇採用之考量〉、〈評析司法院釋字第770號大法官解釋〉。

最後,本所也組織編譯了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院教授Afra Afsharipour女士的題為〈婦女與M&A〉之論文摘要,以供讀者思辨之用!

https://zoomlaw.online/zl-perspectives202205/?fbclid=IwAR3yfVALY1XfYDembcJs3JVpR1M-cLE1efny0QFwEFE3wgrtlI1BP2ir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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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專利團隊協助天虹科技成功處理第100件母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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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現任共同執行長兼研發長的林俊成先生,他比出100的手勢,意謂著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范國華專利代理人及其專利團隊已成功協助天虹科技處理100件專利母案(所謂母案,指的是一個母案包括一件台灣地區專利+一件中國大陸地區專利或美國專利或其他專利),也就是說,總件數高達200-300件專利不等。這不會是結束,而將是一個嶄新的開始!於眾律而言,將攜手天虹科技,共同迎接下一個「100」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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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新近天虹科技兩位共同執行長接受《商業週刊》第1794期專訪(2022/03/31),題為〈天虹挑戰大它千倍的設備巨人 用樂高精神攻高階戰場〉。

回顧一下天虹科技過去發展歷史,乃是從半導體設備材料代理商轉型為自製研發本土化設備製造,並在兩位共同執行長易錦良和林俊成的帶領下,突破台灣高階半導體設備自製瓶頸,設備相繼打入第三代半導體、5G供應鏈,並預計今年推出ALD薄膜製程,目前已成功切入蘋果供應鏈。展望未來,目標是在2023年申請股票IPO,藉著資本市場來壯大公司發展。

最後,本所對自我角色演變的期盼,應不僅在扮演好專利代理人的角色;更甚者,理應作為天虹科技連結台灣和全球資本市場的推手!

 

相關報導,請參見《經濟日報》,〈天虹國產半導體設備 打入蘋鏈〉, 20211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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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范國華博士(2022.3.29)與國際商標部門團隊一同參訪鈞媽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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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9日,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范國華博士與國際商標部門團隊一同參訪了「鈞媽御食堂」。

成立於2014年的「鈞媽御食堂」,正式登記公司名稱是「柏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BO JUN SHR SZ PIN CORP., LTD.,以下簡稱「鈞媽」),業務範圍涵蓋:食品雜貨批發業、食品雜貨、飲料零售業、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以及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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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媽的創辦人陳禹辰,原本只是普通的上班族,但因為小孩出生後體弱多病,因此開始研究副食品,並將育兒食譜以部落格文章的方式與其他媽媽分享。

鈞媽成立至今,如何從不被看好的「創業」,一路成長到年營收達千萬的「市場」?就讓我們一同來看看「鈞媽」的品牌故事!

  • 鈞媽希讓現在的家長無須長時間在廚房揮汗如雨,就能輕鬆為家人準備豐富營養的一餐;也不用再煩心處理寶寶飲食瑣事,就能享受快樂的家庭生活、專心陪伴孩子長大。
  • 鈞媽產品價格實惠、不偷工減料;除了所有食材嚴格管控品質之外,還聘請專業資深主廚,並以高規格食品工廠規模成立中央廚房,從生產、製造到銷售一條龍,讓原本不受重視的副食品也變得美味可口。鈞媽一路走來非常辛苦,原本家族並不支持、外界也投來異樣眼光;但是鈞媽堅信,對的事情就一定要全力完成。於是在慢慢口耳相傳之下,許多媽媽都漸漸喜歡上了鈞媽的產品。
  • 鈞媽不斷追求製作過程要更高品質、更安全,所以今年食品工廠通過了與太空人食物同等安全的HACCP認證、甚至比HACCP更嚴謹的國際食物製造安全標準ISO22000認證,成為領先業界的高規格食品工廠,這都是鈞媽以母親的同理心,希望讓現代辛苦的媽媽們有更安心的選擇、也有更多的時間陪伴孩子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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